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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与礼制


    引语:“礼”的第一层内容即表层的礼节仪式和相关制度是中国礼制史研究的主要对象。礼节仪式及 相关制度与政治、经济、军事、法律、道德都有联系,但又不同于其中的任何一项,它有自己独特的内 容和性质。
    
    祭祀舞蹈
    “礼”的第一层内容即表层的礼节仪式和相关制度是中国礼制史研究的主要对象。礼节仪式及 相关制度与政治、经济、军事、法律、道德都有联系,但又不同于其中的任何一项,它有自己独特的内 容和性质。
    这一层面的“礼”通常被称为礼仪或礼制。按现在一般的用法,礼仪和礼制可以视为两个具有包 容关系的概念:礼仪外延较广,可以指称所有礼节仪式及相关制度,礼制则只是礼仪的一部分。礼仪 包括民间礼仪和国家礼仪,国家礼仪即为礼制。换句话说,礼制也可称为礼仪,只不过它是国家颁定 的政治制度化了的礼仪。
    古代民间或社会下层流行的礼仪大多带有很强的地域色彩和族群色彩,相对而言形式变化较 多,随意性较强,属于民俗学研究的范畴。而作为礼仪高端部分的国家礼制,却具有很强的制度性和 统一性。它是依靠政治权力或某种强势背景制订颁行的,大多由专职官员和机构(如太常、礼部等) 负责操办的,具有法规、制度性质的_整套礼节仪式。在中国历史上,民间礼仪和国家礼制差异颇 大,甚至可以说分属不同的系统,但两者之间又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礼制的形成大多是社会上 层或统治集团对流行的民间礼仪不断加以政治化和规范化的结果(此即很多论著常说的“礼出于 俗”)。礼制脱离民间礼仪成为政治制度的_部分,与部落管理组织逐渐演变为国家机器的历史过程 是同步进行的。礼制和民俗分道扬镳以后仍有双向互动的一面。
    古代学者并没有对“礼仪”、“礼制”等概念作明确的界定,不过他们对礼制的内容和范围事实上 有一种比较确定、大体不差的感觉和意识。这与古代国家特别重视礼仪,一直设有专掌礼仪的官员 和机构有关。历代礼书记录的内容和历代礼家研究的问题,主要是国家礼仪方面的问题。自从《周 礼•大宗伯》将所有礼仪划分为吉、凶、宾、军、嘉“五礼”以后,正史中的《礼志》、《礼仪志》或《礼乐 志》,政书中的通制类文献如《通典》、《文献通考》等涉及礼的部分,集中记述礼典的仪制类文献如《大 唐开元礼》、《政和五礼通仪》、《大金集礼》、《明集礼》等,大都沿袭了“五礼”分类方法,所述内容均为 国家礼仪。古代礼学还包括经学中的“三《礼》”文献注疏等内容,这类研究的宗旨是为制订国家礼仪 提供历史依据和经典依据,主要研究对象也是表层的或狭义的“礼”,属于围绕着礼制议题进行的基 础性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中国礼制史研究,事实上也是以探索中国历史上国家礼仪的演变和 发展为主要内容。目前有关中国文明起源的探讨经常涉及礼制问题,不少学者将礼制的确立作为文 明出现的标志之_。他们所说的礼制也是指国家礼仪。考古工作者更重视礼器、礼仪性建筑等具体 标志,说法虽各有侧重,但均不出国家礼仪的范围。
    无论民间礼仪还是国家礼仪,都具有礼仪所特有的本质属性。正是根据礼仪的这种特性,人们 才得以将礼仪活动与非礼仪活动、国家礼仪制度与国家其他制度区别开来。礼仪(礼制)有哪些与众 不同的特性?或者说是哪些特点使礼仪(礼制)成为它自己而不是别的事物?以往的研究对此较少 措意,连带的影响是无法给出“礼仪”、“礼制”者概念的清晰定义并且不能明确划定中国礼制史研究的 范围。现在理应改变过去感性把握和模糊处理的习惯,对礼仪的本质属性作出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文化人类学有关仪式问题的研究积累丰厚,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仪式理论体系,其中有些关于仪式的描述和定义值得借鉴。有西方论著指出:仪式用于指示一系列由表演者所进行的、正式 的、连续性的、非完全编码性的不同行为或表示的有机组成”笔者按,此句译文不甚通畅,大意尚可 了解);仪式是按照计划进行的或即兴创作的一种表演,通过这种表演形成了一种转换,即将日常生 活转变到另一种关联中。”中国学者所作定义为:仪式,指按一定的文化传统将一系列具有象征意 义的行为集中起来的安排或程序。”这些话意思大体相近,都是强调仪式具有表演性、象征性和程序 性等特点。中国古代礼仪其实主要是指仪式,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用文化人类学的上述理论来认 识和概括中国古代礼仪的特征。
    对照中国古代礼官的职掌和礼典类文献所记内容,不难发现礼仪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包括两方面:一是表演性、象征性,一是程式化、标准化。所谓礼仪,就是由一系列带有表演性和程式性的行 为构成的社会政治行为体系。所谓礼制,就是国家针对表演性和程式性的行为及相关事物所作的_ 系列规定。
    所有礼仪都是特定的社会政治行为,这是_个基本的界限。有些活动既有表演性象征性又不乏 程式性,但其主要功能却偏于娱乐和艺术,其社会政治意义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得以实现和完成的,这 类活动例如程式化的戏剧、大型团体操之类一般不属于礼仪。
    所有礼仪都同时具备表演性和程式化两种特征。反过来说,凡是综合表现出表演性象征性和程 式化标准化这两方面特征的社会政治活动都属于礼仪。礼仪活动与非礼仪活动的分野,在于是否具有表演性、象征性和是否已经程序化、标准化。礼制即国家礼仪与国家其他典章制度的分野,也在于 是否同时具有表演性和程式性这两种特征。
    表演性和程式化是礼仪或礼制同时具有的两种相互关联的特性,辨别某种行为和制度是否属于 礼仪或礼制,划定中国礼制史研究的范围,必须同时兼顾到这两点。有程式而无表演,或者有表演而 无程式,均不属于礼仪,自然也不应列为礼制史研究的对象。例如《周礼》所述职官制度、土地制度、 赋役制度、军事制度、教育制度、刑法制度、宗法制度等等,虽然程式化等级化制度化的程度很高,但 它们不是专门的表演或象征活动,故不宜列入礼制研究的范围。礼制研究所侧重的是与这些制度相 关的仪式以及表现这些制度的象征方法,譬如与职官制度相关的册命仪式和表现官爵等级的舆服、 印绶、用器制度,与宗法制度相关的丧祭仪式、宗庙制度和丧服制度等等。历代记述礼制的文献如正 史《礼志》以及《通典》等书,也都是这样处理的。另一方面,只具有表演性、象征性而没有完成程式 化、标准化、等级化的事物,也不属于礼仪。例如史前时代有些具有很高工艺水平的特殊器物,虽然 明显具有非实用的象征性质,但如果是零散出现而无序列的东西,不能判断它们是否已经构成确定 的程式(使用规范),即难以确定其为礼仪用品(它们也可能是偏重巫师个人即兴发挥、随意性较大的 巫术活动中的用具);如果不是与国家背景相联或者反映相应的政治等级,则即使是礼仪用品也只能 定性为民间礼仪用器,不能视为国家礼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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