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中的原始教育形式是什么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2:11:06 网络 佚名 参加讨论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蒙:通顺。不是我有求于蒙昧之人,而是蒙昧之人有求于我。第一次占筮告诉他结果,再三地占筮亵渎神灵,亵渎了神灵就不再告诉结果。利于占问。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初六:启发蒙昧之人,应该为他们树立榜样,如此可以使他们摆脱刑法的惩罚,如果任其发展危险。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九二:包容蒙昧之人,吉;为他们娶妻吉;儿子能够持家立业。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六三:不能娶这样的女子,她们见到有钱的男人就委身相从,没有什么好处。 六四:困蒙,吝。 六四:使蒙昧之人处于困境,危险。 六五:童蒙,吉。 六五:儿童蒙昧,吉。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上九:惩罚蒙昧之人,不宜过度,以防止他们变为强盗为度。 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不断认识、改造主、客观世界的历史,这远离不开知识的代代传授,人类从洪荒的远古走到现代文明社会,教育功不可没,可以说教育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 人之初生,蒙昧无知,需要进行启蒙教育,《蒙》卦紧排在《屯》卦之后,正寓此意。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蒙:通顺。不是我有求于蒙昧之人,而是蒙昧之人有求于我。第一次占筮告诉他结果,再三地占筮亵渎神灵,亵渎了神灵就不再告诉结果。利于占问。 “蒙”本义是指初生的草木,引申为凡指蒙昧、幼稚的人或事。卦辞中的“我”是占筮主持人的自称。“童蒙”就是指年幼无知、愚昧之人。筮,用蓍草占问。告,告诉求占者结果。渎,亵渎。 卦辞以占筮主持者的口吻谈占筮的基本原则。占筮、筮告是为了使蒙昧之人消除困惑、明白事理、增长知识、心与物通,这样可以使主观更好地与客观相符合,从而更好地保证行为的有效性,因此占断语说“亨”。占筮之事,心诚则灵。只有在人们真正有疑惑并且诚心诚意来占问的时候才灵验,因此一定要“童蒙求我”而不是“我求童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表明求占者心诚。占筮的结果代表神明的指示,不相信初次占筮的结果而再三地占筮,也就是不相信神明的指示,是对神明的亵渎,也表明求占者心不诚,不诚则不灵,告之也无用,因此说“渎则不告”。明白了占筮的原则并依据这种原则去求占,才利于占问,因此说“利贞”。 占筮在古代应用广泛,其作用在于答疑解惑、指示迷津,实际上是一种最原始的教育方式,所以占筮的原则也就是教育的原则。强调“童蒙求我”而非“我求童蒙”,实际上是强调受教育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求知欲望在教育中的重要性,对后来中国教育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论语?述而》中所说的“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的教育原则就是占筮原则在教育领域中的延申和发展。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在教与学这一对矛盾中,学是内因,教是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够产生作用。如果学生没有这种内在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求知欲望,即使“我求童蒙”,也是无济于事的。老师的教只有在学生产生了内在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强烈的求知欲望时才能够产生作用,一方面学生学而不厌,一方面老师诲人不倦,如此才能志趣相应,共同完成教与学的双向活动,正如《象》中所说:“志应也。” 进一步讲,如果学生没有内在的求知欲望,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不能进行独立的思考,也不能把所学的知识真正变成自己的知识,并且举一反三地灵活运用,如此再多的知识也没有用。例如,《诗经》是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赋、比、兴是《诗经》主要的创作方法,也是语言、交流必备的艺术技巧,对此孔子曾说:“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季氏》)——如果不学习诗歌中的赋、比、兴的语言艺术,简直就没法讲话。也正因此,《诗经》是古代学子们的必修课之一。学以致用。读再多的诗,交给你政务尤其是外交事务去处理、应酬,如果你不能针对有关问题,引用所学的诗句委婉地去回答,那么再多的诗有什么用呢?学习《诗经》是如此,其他知识、事情也是如此。 正是认识到受教育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求知欲望在教育中的重要性,古代教育思想中又非常强调和注重自学,如《孟子?离娄章句下》中说:“君子深造之以道,欲其自得之也。自得之,则居之安;居之安,则资之深;资之深,则取之左右而逢源。故君子欲其自得之也。” 那么又如何具体地教育、启发蒙昧之人呢?不同的教育方法各有什么利弊?以下六爻分别展开论述。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初六:启发蒙昧之人,应该为他们树立榜样,如此可以使他们摆脱刑法的惩罚,如果任其发展危险。 “发”就是启发的意思;“刑”古代通“型”,也就是典型、榜样;“说”通“脱”,是摆脱的意思;“桎”、“梏”是古代的两种木制刑具,加之于手称“梏”,加之于脚称“桎”,相当于后来的手铐和脚镣。 我们常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启发、教育蒙昧之人,应该为他们树立典型、榜样,使他们按照榜样的样子去做,这样就可以使之避免触犯刑法,摆脱刑具的惩罚,因此说“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反之,放任自流、任其发展,那是很危险的,因此说“以往吝”。这说明古人已经认识到树立榜样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儒家推崇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圣外王”之道,实际上就是设想以自身的榜样力量来影响、带动一家乃至一国之人。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九二:包容蒙昧之人,吉;为他们娶妻吉;儿子能够持家立业。 “包”就是包容;“纳”是“娶”的意思;“妇”是指儿媳;“纳妇”是指作父母的为儿子娶妻;“克”是“能够”的意思。 蒙昧之人在没有经过文化教育之前,有种种缺点与不足。因此对于蒙昧之人的教育,不能急于求成、求全责备,要循序渐进、一步一步地来。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教育也不是万能的,受过教育的人也不免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与不足,更不用说刚开始接受教育的人了。因此教育过程中,也要适当地包容受教育者的一些缺点与不足,这是教育的另一种重要方式,因此说“包蒙,吉”。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使人们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法律条令,保证社会的稳定。蒙昧之人无知少文,容易触犯道德规范、法律条令,危害社会。而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元,是社会组织的细胞。为蒙昧之人娶妻成家,既可以解决他们作为人最基本的需求,如爱人与被爱,享受家庭的温暖等,也可以使他们认识到做人的责任与义务,在治家的实践中得到锻炼、增长见识、安居乐业,有利于他们的日渐成熟,从而为社会稳定筑起一道防护网,因此说“纳妇,吉,子克家”。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六三:不能娶这样的女子,她们见到有钱的男人就委身相从,没有什么好处。 其中的“取”是“娶”的古字;“金夫”就是有钱的男子,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大款;“躬”就是身体,“不有躬”就是失身的意思。 这一爻中的爻辞针对女性而言。爻辞说:女子见到有钱的男子、大款就投怀送抱、委身相从,这样的女子不能娶为妻子;娶这样的女子为妻,会使门风败坏、丈夫蒙羞,因此说“无攸利”。这样的女子古今中外都常见,究其原因,也是没有接受文化教育、不知羞耻的结果。 六四:困蒙,吝。 六四:使蒙昧之人处于困境,危险。 困,使动用法,使……处于困境。不对蒙昧者进行教育、帮助,而使之处于困境,蒙昧者就有可能破罐子破摔、铤而走险,危害他人、危害社会,正如《论语?季氏》中说:“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论语?卫灵公》中说:“小人穷斯乱矣。”最终会遭到法律的各种惩罚。造成这样的结局,固然有蒙昧者自身的原因,但作为社会执政者、社会教育者也难辞其咎。《论语?尧曰》中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没有对蒙昧之人进行教育,蒙昧之人由于无知而犯下过错,这时来施加刑法、进行惩治,这是虐待、虐杀;人们的思想行为出现不好的苗头,不能及时地进行规劝、戒止,而坐视他一步一步地继续发展下去,最终铸成大错,这叫做残暴、暴虐。总之,“困蒙”无论对个人、对施政者、对教育者、对社会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因此占断语说“吝”。 六五:童蒙,吉。 六五:儿童蒙昧,吉。 “童蒙”专指蒙昧无知的儿童。同样是蒙昧,“童蒙”为什么“吉”呢?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儿童虽然愚昧无知,但因为年纪尚幼,还没有危害社会、他人的能力。二是儿童年幼可教,有较大的可塑性,正如《论衡?率性篇》中所说:“譬犹练丝,染之蓝则青,染之丹则赤。”只要从小加以正确的教育、引导,就可以使之成为对国家、社会的有用之材。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上九:惩罚蒙昧之人,不宜过度,以防止他们变为强盗为度。 “击”是惩治的意思;“御”是抵御、制止的意思。受教育的对象有素质上的差异,教育方式因之也应多种多样,因人而异,因材施教。除了上面所说的启发、包容等教育方式外,也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即“击蒙”。但惩罚的目的归根结底也是为了教育,是为了不使蒙昧者走上极端、变为强盗、危害社会。因此惩罚手段的运用要把握好分寸,掌握适当的尺度,既要防止教育对象为寇作乱,施教者本身又不能过于野蛮、粗暴。否则,施教者本身岂不是先成为“寇”了吗?过于粗暴的惩治手段往往容易使教育对象产生逆反、报复等不良心理,这与教育的目的背道而驰,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因此说“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近年来,报刊屡有因教师、家长对学生进行打骂、体罚而导致学生体残甚至死亡的事件,这种“为寇”式的教育方法应当休矣! 综上,《蒙》卦通过占筮的形式集中地反映了古代的教育原则、思想、方法,其中强调受教育者内在的求知欲望、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提倡“发蒙”、“刑人”、“包蒙”等教育方式,反对“困蒙”,主张宽严结合、在惩罚手段的运用上掌握适当的尺度等。这些教育原则、思想、方法,对于现代教育仍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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