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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钦定台规》含"反腐秘笈" 专家:可借鉴之处很多

2015年年初,反腐又有新战果。从河北科级干部马超群,到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反腐重锤一锤更比一锤响。
    “法令者,治之具”。有专家提出,反腐不仅要做到“有权不任性”,更需要“织一张制度的网”。实际上,不论是“拍蝇打虎”,还是宣战“铁帽子王”,反腐如能上升到法律层面,才是治本之策。
    我国古代早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监察法体系,而清代的《钦定台规》,又是其中最全面、最系统的一部法典。那么,这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反腐败法”呢?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监察法制史专家、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焦利副主任。
    我国古代的“反腐败法”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中国青年报:我国古代是否有“反腐败法”?其发展经历了怎样的演变过程?
    焦利:我国古代的监察法律制度,伴随国家制度的产生,就萌发了。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先秦时期的萌芽、秦汉时期的初创、隋唐五代时期的成熟、宋元时期的强化、明清时期的严密等五个阶段。
    在这一过程中,统治者的监察经验也在逐渐积累,对监察立法也日益重视。这些法律的内容从附着于整体法典到独立成篇,从零星条文到完整严密的专门法典,直至成为内容完善、结构严密、内部协调、形式统一的法律体系。而《钦定台规》,可以说是其中的集大成者。
    中国青年报:《钦定台规》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焦利:《钦定台规》即“御史台的规则”,是清代都察院所编并经皇帝亲自审定的关于监察制度的则例。“台规”由都察院汇辑有关监察制度方面的上谕及皇帝批准的奏议、条例等,堪称我国封建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封建监察法律规范化进程的最终完成。
    在我国古代,很少明确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钦定台规》和其他古代法律一样,是实体、程序合一的。
    中国青年报:为什么说《钦定台规》是我国古代监察法中最为完备的一部?
    焦利:“钦定”就是皇帝亲自审定。《钦定台规》的“钦定”二字,赋予了这部法规超越以往任何朝代监察法规的地位。
    之所以说《钦定台规》是我国封建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是因为它详细规定了古代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建制、职能、任务、监察程序,以及对监察官的选任、迁转、纪律、责任和考核。整部台规分为训典、宪纲、六科、五城、各道、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类。每类又分若干目。各类、目内容按文件产生时间顺序排列,间有若干文献附于各类之后,内容详细全面。
    “以官察官”之树往往结出“官官相护”之果
    中国青年报:《钦定台规》对于“治官之官”者十分重视,作为“天子之耳目,朝廷之腹心”,您能介绍一下《钦定台规》对监察官们具体有哪些要求吗?
    焦利:清代皇帝认为,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官,关系最要,必须选用得人,方能称职”。因此,对都察院各官的考选历来较严,监察官选任,大多要经过严格的考试。监察官必须是德才兼备之士,忠于皇上,忠于职守,这是最基本的政治素质要求。此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被选为监察官。
    首先,监察官要具有清正刚直、嫉恶如仇的品质,较高的文化素质也是必须的。清代还要求监察官要具有实际经验和工作能力,任职不满三年者,不得选充科道官。因为这样的官员往往能通晓行政业务,能驾轻就熟地行使监察职权。在年龄方面,一般会选择30至65岁经验丰富、思想成熟、精力充沛的中年人。
    值得一提的,还有监察官选任时的回避制度。为防止各级文武官员利用宗族、姻亲、师生、同乡等关系,结党营私,破坏法纪,清政府制定出一整套任职回避本籍和亲族的官员回避制度。简单讲,就是“同官避亲,外官避籍”。有亲属关系的,特别是直系亲属,京官不得在同一衙门、外任官不得在同一地区任职;外任官不得到本籍、祖籍和寄籍任职;科考监试官员子弟回避在本地考试。
    此外,为官有瑕疵者也不得选任。清代对于监察官人选的这些高标准、严要求,在削弱封建裙带关系的影响、避免被监察者控制监察者、保证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青年报:《钦定台规》的实际运行状态和实施效果如何?有无古代官员因违反该法被惩处的案例?
    焦利:《钦定台规》等清代监察法的施行,在整肃吏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为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治国理政,关键在于用人。而用人就是要求官吏以严守职责为本分,监察法规中所规定的根据其职责予以监察、根据其违反的程度以法处治,明确的责任使官吏能够克于职守,严明的法纪有利于惩治官风的腐败,这些法令对清代惩奸举贤、察吏安民,曾经发挥了重要效用,使得清代前期出现过较长时期的吏治清明。
    因违反该法被惩处的案例有很多,如康熙三十年,左都御史徐乾学私自写信给山东巡抚钱珏的事被揭发,徐乾学、钱珏都被革职处分。
    但是,清代从乾隆后期开始,吏治就越来越败坏,直至堕落到“腐败无能”的地步。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徒法不足以自行”。清代监察法虽然立法完备,机制健全,但是,终究摆脱不了我国古代社会“以官察官”的窠臼,没有公众的参与,“以官察官”之树往往结出“官官相护”之果。而缺乏民众参与、缺乏开放透明的监督,其结果只能是虽有典章美备,却难免网漏吞舟之鱼。
    光有“反腐败法”,还不足以消灭腐败
    中国青年报:《钦定台规》在历史上对限制贪腐有何意义?
    焦利:它首先确立了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特殊地位。《钦定台规》把监察机构作为一支特殊的政治力量,给予它相当高的地位。《钦定台规》规定,都察院的给事中、监察御史等科道官员,上可规谏君主,下可指参臣僚,于国家政治得失、用人行政以及他们认为大利大害、应兴应革之事,均有发言权。而且,这种发言权受到最高统治者的保护。
    其次是赋予了监察人员重要职责与广泛的监察范围。《钦定台规》规定,科道官员具有上可谏君、下可纠臣之权力,身负拾遗、补阙、规谏君主、监察吏治,严禁结党、监督及稽核财政收入、监督各级考试、稽察刑名案件等多项职责,可以说是无所不监。
    同时,《钦定台规》对于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建制、职能、任务、监察程序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清代的监察体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了监察活动有法可依。
    中国青年报:《钦定台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对于今天是否有借鉴意义?
    焦利:可借鉴之处有很多。首先是清代的监察体制。这种与行政、司法并立,有“上可谏君,下可纠臣”之权力的监察体制,保证了监察权的相对独立性,有利于监察权的有效行使。除此之外,采用多轨制加强对地方官吏和政务的监察,也有可取之处。同时,清代除对在京各机构及各地形成系统的监察机构网外,对一些重要机构及特殊系统和边远地区,另设有专门的监察御史和巡按御史,以补其不足,这也值得当前学习借鉴。
    此外,还有清代的互察互监制度,尤其是对监督者的监督,清代监察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例如《大清会典事例(卷一〇二九/都察院)》规定,御史之间“互相纠举”,都察院的普通小御史,也可以通过“封章密劾,直达御前”的程序,弹劾其顶头上司,直至左都御史。我个人认为,借鉴我国古代和外国的做法,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弹劾制度,应是新的“反腐败法”中完善监督权的重要一环。
    中国青年报:有了严密的反腐败法律制度,腐败就会无所遁形吗?
    焦利:立法是先决条件,但仅有立法是不够的。白居易有一句名言:“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实现廉政,当然首先是制度建设,但同时还要重视公务员队伍建设,一方面加强对公务员的理想信念、廉政文化教育,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务员的物质和精神保障。
    所谓物质保障,就是说,一方面要明确“高薪未必养廉”,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公务员依靠薪酬能够维持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使他能够具有抵制物质诱惑的物质基础。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怎么可能呢?
    所谓精神保障,就是要弘扬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让公务员珍惜自己的岗位,珍惜自己的工作,具有抵制腐败的精神基础。应以平常心看待公务员,不能让盲目的“仇官”情绪泛滥,不能让公务员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他不应该有特权,也不应该被歧视。本报记者 王帝 实习生 翟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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