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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很不易,伤不起行业清贫致使人才流失相关法律还需进一步明确


    中华古籍浩如烟海,如果不加以整理,恐怕难以为今人所用。然而,对于投入大、收益少的古籍整理工作来说,目前遇到的最大麻烦却是盗版,一套历经数年整理出版的古籍图书,不出两个月,就会有盗版书出现,或者直接被贴到网上。版权得不到有力保护,使得本就脆弱的古籍整理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和挑战。
    古籍作品盗版严重
    “古籍整理有标点、校点、笺注、集注、汇注、翻译、编撰、影印等多种方式,每种形式都凝聚了整理者的智慧和心血,但人们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意识普遍较弱。”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国家图书馆研究馆员李致忠说。
    “目前,中华书局几乎所有的新整理古籍都遭到侵权。”中华书局副总编辑顾青说,中华书局的法律顾问要常年为这类情况去维权。顾青分析,古籍遭遇侵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上对古籍整理的认识和理解有偏差。不少人质疑,古籍整理无非就是加上标点和注释,这样简单的加工就能拥有著作权吗?还有一种看法是,古籍都是老祖宗留下的财富,绝大多数超过了50年的版权保护期,进入公共领域,就应该全民共享。
    “这样的认识是不对的。打个比方,莎士比亚的作品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但是如果有人把他的作品翻译出来,那么翻译者就享有著作权。”顾青说,古籍整理也是一样的,古籍原本没有标点,篇章很乱,古籍整理者把它重新编定秩序,加了标点,做了注释,甚至还进行翻译,这些都带有很高的知识含量,需要非常专业的人从事这种工作。
    目前,数字化环境下的盗版是古籍整理面临的巨大挑战,出版社之间的盗版也频频出现。“影印涉及不到改编、注释、翻译,大家通常认为这不是一种整理和再开发,实际上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影印是把古籍经过策划后合理地归类,通过高精度扫描,近乎于原样出版,这种整理工作为专家学者提供了最基础的第一手研究资料。”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社长方自今解释说,如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的“稀见方志”系列,就是工作人员在遍查全国方志的基础上进行影印,很多方志都是孤本。
    古籍影印不仅包含了编者的辛劳,而且出版社在利用各馆馆藏古籍文献时,都需要向相关的收藏馆支付费用。“我们曾经花过很高的成本,如为影印藏于俄罗斯的一部《红楼梦》重要版本,我们支付了1.8万多欧元的底本使用费。但事实上,我们整理的影印本一旦出版面世,其他出版社甚至私人书商马上就会据此翻版盗印、低价倾销,导致我们的影印本反而卖不出去。”方自今说。
    行业清贫致使人才流失
    “古籍整理是一个非常小众的领域,但其中的侵权行为远比一首歌、一篇文章遭到侵权后的损害大,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顾青说,目前的盗版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古籍整理行业的生存延续。
    目前,古籍整理行业整体处于低谷,因为古籍整理图书投入周期长、产出小,而且因为行业清贫,流失了很多人才。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国家对古籍整理事业越来越重视,投入的经费越来越多,古籍出版社的收入也逐步得到了提升。让人始料未及的是,经济条件刚刚好一点,侵权的问题却冒了出来。
    “现在全国优秀的古籍整理专家,加上学生一起,满打满算也就几百人,这个行业已经很脆弱了。”顾青说。
    相关法律还需进一步明确
    在原《著作权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目前的修改草案中,相关的第十三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方自今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相关条款表示肯定,但他同时表示,希望法律对演绎作品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或者司法解释。“有些出版商把我们出版的古籍整理作品稍作修改,或者去掉特殊标记,就可以做到不一样。这能不能确定为演绎作品?我认为,是否为演绎作品的准确定义,应该是以出版社是否获得了古籍收藏单位的合法授权证明为核心要素。”
    “此次修改法案有改进,但是还不够,一些概念的定义较为模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造成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到误解。”李致忠认为,应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古籍整理作品”这一概念,以便于对此类纠纷进行归类和判定。
    “著作权法会越来越完善,对此我们抱有信心,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我目前还不敢乐观。”顾青表示,尤其是在目前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侵权案例的情况下,保护古籍整理版权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
    责任编辑:秦华、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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