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军法资料最为详尽的是兵家著作《尉缭子》。该书公开宣传使用重刑来维持战场以及军队纪律,甚至说:“善之用兵者,能杀士卒之半;其次杀其什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其什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也就是说至少要能够杀掉士兵10%的,才能使军队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首先是要立法禁止逃亡;其次是要使士兵“什伍相联”,互相保证,有罪连坐;最后要使将领能够立威,有处罚士兵的全权,每一级军官都有处死其下级的权力。《勒卒令》篇说,军阵中以金、鼓、铎、旗为指挥信号,听到擂鼓声就应前进,重重的擂鼓声就表示要发起冲锋,与敌军交战;听到鸣金声应该停止,而重重的鸣金就表示要后退;听到铎声就要注意指挥官的口头命令;看军旗的方向前进,旗左即左,旗右即右。如果不听这些信号指挥的就要处死刑,在阵中喧哗的要处死刑。其他篇目说作战中每伍如果仅有伤亡而无战功的,说明作战不努力,士兵要全部处死。每一编制单位指挥官伤亡而没有毙、伤、俘对方同级军官的,全部士兵处死,并连坐家属。而如果主将战死,部下带500兵以上的军官都要处死,卫队也全部处死,士兵有战功的降级,无战功的罚戍边3年。带领千人以上的军官弃城投降或临阵脱逃的,为“国贼”,本人处死,暴尸示众,其家属没入官府为奴隶,并发掘其祖坟;带领百人以上的军官有这样行为的,是“军贼”,同样要处死、抄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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