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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统民俗中的病态婚俗(3)

三、童养媳
    童养媳是传统中国颇有特色的一种婚俗。它是指有儿子的家庭,抱养人家的童女为养女等到儿子与养女达到结婚年龄,使他们完婚成亲。
    此风俗在我国古已有之,古代帝王曾选择聪明美丽的幼女入宫,等到她们长大成人之后,或者为自己的嫔妃,或者把她作为礼物赐给子弟,实际上是先养后御。《三国志》中关于童养媳的记载是:“该诅国女,至10岁,婚家即迎之长养为媳。”宋代之后,这一风俗便开始盛行,从帝王之家普及于百姓。山西主要是在一些“山村贫寒之家,不能如礼者,亦间以幼女送男家养之,也有以男赘女家者。”(光绪:《翼城县志》)
    童养媳的婚俗,不仅为那些买不起婢女们的小地主开了方便之门,也为那些支付不起婚嫁礼的贫寒之家,能够续继香火,增补劳动力找到了一个两全齐美的办法。
    然而,为此种风俗奉献出自己青春祭品的,便是那些可怜的童养媳。
    在元曲《窦娥冤》中,有一个小生窦天章,因时运不济,家破人亡一贫如洗,只剩下小女孩瑞云,为了偿还欠蔡婆婆的40两银子,只好把年仅七岁的女孩瑞云,送给蔡婆婆作童养媳。“这个哪里是做媳妇,分明是卖与她一般。”
    一买一卖,道出了童养媳婚俗的实质。它是贫穷与财婚两相结合的产物。民间多是由于经济原因,在姑娘很小的时候,男孩的父母便领养了她。未来的婆婆似乎理所当然地有权处置她,干活在前,吃饭在后,往往备遭虐待,无人理睬。从有关童养媳的民歌中,我们可以看到她们痛苦的呻吟:“小枣树,摇三摇,童养媳,真难熬,熬住公公熬住婆,脚蹬锅牌手拿着杓,喝口米汤也舒服。”
    小小女孩尚未成年,压根儿不知道何为夫妻、何为妇道,就做了童养媳。小媳妇一进婆家门就过早地埋葬了她的童年,她的青春和爱情。
    一般情况下,作为童养媳的女孩子总比男孩大几岁,大媳妇可以代替婆婆带养自己的小丈夫,白天穿衣吃饭,晚上撒尿拉屎,还可以上田间劳动,在家中伺候锅碗针线,充当如同奴婢一样的劳动力。
    如此收养进门的小媳妇,在家庭地位上有些暧昧,她并不能与自己的小丈夫同床。结婚之前,她有点象家长的女儿,或者是姐妹。可事实上,她又是以未来的儿媳身份进来的,公婆一般也把她看作自家未过门的媳妇,童养媳的身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般也只有定婚之效力,在身份上还没有同夫家发生亲属关系。
    童养媳与小丈夫显然是由两性而联接的婚姻关系,他们之间的性关系曾引起许多研究者的兴趣。青梅竹马用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恰当的。国外研究者认为,童养媳与其小丈夫自小在一个家庭中生活,彼此之熟悉很容易形成一种姐弟情感。显然,姐弟情感与夫妻之间的恋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即两性关系与非两性关系。其结果是造成俩人婚后性生活的冷淡,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童养媳日后的家庭子女较少。
    我们且不论这种状况是否真实,但童养媳的婚姻的确是非正常的,是一种病态。过去,有的地方还有的人家未生儿子之前便抱养子媳以待之,俗称“等郎媳”。人们相信,“等郎媳”可以使那些没有子嗣的家庭能因此而“等”出个儿子来。
    在正常情况下,童养媳结婚称为“圆房,”当然,童养媳即非为妇,所以虽寄养婿家,其身份犹如凡人,如果婿家有变故,仍可以回母家,婿家不能强留。
    童养习俗的产生主要是经济原因。在买卖婚盛行的时代,男方非有聘礼不得娶,女无嫁妆不得嫁。男子娶新娘要花费大量钱财,相比之下,付出一笔不大数目的钱财,不仅可以省去很多花费,而且可以增加一个劳动力。对于女方来说,以女儿为童养媳者,大都是贫困已极被迫如此,与其卖女出手,还不如去为童养媳。当然,为了得到真正的处女,确保新娘的纯贞,也是一个因素。
    童养媳的婚礼要比明媒正娶简单的多,多受到社会舆论的蔑视,而童养媳自身也由于非明媒正娶而自感形秽,无论从社会及家庭地位还是世俗观念上,都是低人一等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