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统治下的蒙古各旗:阶级划分和黄教寺院(1)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08:11:41 历史帝国 佚名 参加讨论
《厄鲁特蒙古图》 清王朝是以满洲贵族为核心满汉地主阶级建立的专制主义的封建政权。皇权是统治的核心,至高无上。满蒙汉等族地主阶级封建王公贵族构成统治阶级,满蒙汉等族各族人世间处于受压迫剥削地位,构被统治阶级。国内充满着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蒙古地区地处边陲,对清朝统治政权的建立和巩固着十分重要作用,蒙古的闲散的或执政的王公台吉塔布囊等,是清朝统治蒙古地区政策的具体推行者,有的王公贵族身居要职本即是统治集团的重要成员。 王公贵族 入清以来,王公贵族成为蒙古地区统治阶级的同一语。清制,蒙古地区大大小小封建主按清朝的封建等级制和爵位,分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和辅国公,还有一至四等台吉或塔布囊。这些封建贵族爵高位尊,有的任盟长、副盟长,有的任旗扎萨克,即一旗之长,这部分人可称管旗王公,扎萨克之职,自亲王到台吉都可任职,而且是世袭的。不任公职的,可称为未管旗王公,这部分人虽是王公贵族,但不是执政的,其待遇与管旗王公有所区别。未管旗的三等和四等台吉可补授一旗的协理旗务台吉之职,准其加衔,戴用二品顶戴。不任职的三四等台吉不能戴用二品顶戴。 蒙古的亲王至四等台吉,与清廷一般官员相比执政的官高,不执政的禄厚。以品级和俸禄为例,清廷的一品官,正一品有内阁大学士,六部尚书和理藩院大臣是从一品,他们的年俸是一百八十两,俸米一百八十斛。七品知县俸银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蒙古的一般亲王,年俸二千两,俸缎二十五疋,科尔沁亲王年俸二千五百两,俸缎四十疋。扎萨克台吉塔布囊俸银一百两,俸缎四疋。内外扎萨克蒙古一、二、三、四等台吉塔布囊的顶戴、服色和坐褥,与内地一、二、三、四品官的官服坐褥相同。 蒙古地区的统治阶级中还有宗教上层,他们是一群僧侣集团,外蒙古以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为代表,内蒙古的章嘉呼图克图是宗教界的首领。达赖和班禅是宗教界的最高首领。藏传佛教是统治阶级控驭蒙古的重要工具,皇帝对达赖喇嘛等赐金册金印,封以国师、禅师,给予不服兵役和免税等种种特权。 以扎萨克王公贵族和宗教上层组成的僧俗封建主构成蒙古地区的统治阶级。他们占有牧场和牲畜(寺庙土地和草场),同时也控制了使用牧场的届民和喇嘛徒众。牧场和贫苦牧民是僧俗封建主赖以生存和维护统治的物质基础,他们靠手中的权力,占有生产资料而剥削压迫广大牧民。 劳动牧民 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主要生产者是劳动牧民。劳动牧民是蒙古让会的基本群众。它分为三个阶层,阿勒巴图、哈木济勒噶(又称随丁)和沙比那尔(又称庙丁)。阿勒巴图人数众多,是劳动牧民中的基本群众,是最大的阶层。他们要向所属旗的扎萨克和闲散王公台吉缴纳实物赋税和劳役赋税,同时为皇帝服兵役。随丁和沙比那尔只为僧俗封建主个人服各种劳役。广大劳动牧民是蒙古社会中的被统治阶级。 政治上牧民遭受权役和压迫。清廷在蒙古地区设立盟旗等行政组织。制定《理藩院则例》和《蒙古律例》等各项法律,这些法律和规定是蒙古王公贵族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在蒙古地区确立严格的制度,蒙古牧民的生产、生活以及个人的人身自由等各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牧民不得随意越旗界放牧、打猎,更不得私自到内地活动。越界逃走者,扎萨克等官员必须在三日内起解送交理藩院审处。抓住逃人,鞭一百。在蒙古地区内牧民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牧地,外出经商或探亲访友,须征得所属王公台吉同意。《理藩院则例》明文规定,王公台吉杀死家奴或属下人,凶手只罚俸一年,罚以牲畜,交死者家属领取,死者家属可迁徙别旗便算了事。奴仆杀死主人者,凌迟处死。平民所谓"诽谤"王公台吉,若是管旗或未管旗的王等,罚三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罚二九,台吉或塔布实者,罚一九。骂首领大臣罚五牲畜,骂佐领者,罚三牲畜,所罚牲畜给被骂之人。 劳动牧民因没有或少有生产资料(牧场和牲畜等),经济上依附于封建主,缴纳各种赋税。(1)清廷规定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只者。上交一只羊。(2)有羊四十只,上交二只羊,羊数量多于四十只者,不再增税。(3)有牛二头之人,交米六锅,有一头牛者,交米三锅。此外,王公台吉有活动时,如进贡、会盟、移营和婚丧嫁娶等事情时,按规定百家以上者,于十家内征收马一匹,牛车一辆。(4)有三头乳牛以上者,交奶油一肚。(5)有五头乳牛家交一瓶奶油。(6)有一百只羊者,交毡子一条。临时性负担也要阿勒巴图承担,盟旗官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办公费用等.统统由阿勒巴图支付。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李鸿章为建设中国海军立下的功劳(1)
- 下一篇:战争文化研究介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