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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边疆行政体制:维护国家统一 边疆安宁(1)

(一)区域划分和机构设置
    这里所说的边疆,主要是指关外东产地区,内外蒙古、青海、新疆、西藏以及西南川、滇、黔、桂等省的土司统治区。由于这些地区都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之所,很多传统习俗与内地存在差异,所以清朝政府对它们的行政管理,也各根据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办法。
    1.关外东北地区
    这是清朝的“龙兴之地”,其范围包括山海关以北,外兴安岭、额尔古纳河以南,东至库页岛,西接蒙古科尔沁草原的广大区域,分盛京、吉林、黑龙江三个政区。
    盛京大体为明辽东都司所辖地。顺治入关定都北京后,称沈阳为盛京,以作陪都,除设盛京五部和奉天府尹衙门外,还置盛京将军[1],辖盛京全境,其下亦有府州县厅建置。盛京将军还兼管奉天府尹,辖理境内旗民诸事务,所以比照内地总督例,兼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
    盛京以北为吉林和黑龙江,各设将军一人,以下有吉林、宁古塔(今黑龙江省宁安县)、伯都讷(今吉林省扶余县)、阿拉楚喀(今黑龙江省阿城县)、三姓(今黑龙江省依兰县)、珲春(以上各城属吉林将军辖区)、黑龙江(今黑龙江瑗辉县)、墨尔根(今黑龙江省嫩江县)、呼兰、呼伦贝尔、布特哈(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上为黑龙江将军辖区)等副都统,协助将军管理军民诸事务。
    在吉林、黑龙江将军辖区,散居着很多少数民族部落,由于他们的语言、风俗习惯和满族颇相接近,早在清统治者入关以前,努尔哈赤、皇太极等人就十分注意招抚他们,并将其中的一部分编入八旗,后来又被陆续调往内地作战,驻防,但多数仍留居原地,编设佐领进行管理。康熙二十年(1691),清朝政府又进一步将散居于黑龙江两岸、额尔古额河、精奇里江(今称结雅河,在苏联境内)、牛满江(今苏联境内的布列亚河)直到外兴安岭的“打牲部落”,统辖于布特哈衙门之下。布特哈衙门设满洲正副总管和索伦、达呼尔正副总管,统理达斡尔、索伦、鄂伦春、毕喇尔等事务。他们多各编旗设佐领,归黑龙江将军管辖。对于居住于黑龙江下游、库页岛和乌苏里江沿岸一带的赫哲、费雅喀、库页、鄂伦春、奇勒尔等各民族,除一部分赫哲、费雅喀人编设佐领外,多数设乡长、姓长进行治理。乡长称噶珊达,姓长叫喀喇达,都是各民族头人,但必须经清朝政府任命,并以噶珊(乡)和喀喇(姓)为单位,编制户籍。他们都属于吉林将军治下。
    2.内外蒙古和其它各部蒙古
    清朝政府对蒙古各部的管理,在朝廷设有理藩院,又派驻将军、都统、副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官员,以综理或监督该地事务。如内蒙有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等,外蒙喀尔喀等地区有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库伦办事大臣等,青海有西宁办事大臣。另外,在新疆境内的各部蒙古则统于伊犁将军辖下。
    为了便于进行统治,清朝政府还把蒙古分为“内属蒙古”和“外藩蒙古”。内属蒙古亦称游牧八旗,包括察哈尔八旗、归化城土默特二旗,以及牧于热河、呼伦贝尔等地的一些旗。此外,在伊犁、塔尔巴哈台、科布多等地的厄鲁特、扎哈沁、明阿特等部,以及西藏的达木蒙古,都属于游牧八旗。游牧八旗直辖于朝廷,由内务府或派设的将军、大臣、都统等进行管理。
    外藩蒙古包括漠南蒙古和漠北喀尔喀蒙古、新疆厄鲁特蒙古、阿拉善和额济纳厄鲁特蒙古,青海各部蒙古等。其中漠南蒙古六盟四十九旗称“内札萨克”,故称内蒙古,余外各盟旗统谓“外札萨克”。“外札萨克”各旗多地处边疆或民族杂居区,清朝政府基于加强国防和镇压人民反抗的需要,规定除阿拉善和额济纳二旗外,所有“外札萨克”兵均分别归所在的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伊犁将军和西宁办事大臣奏调统领,并负责监督屯戍、驿站、互市等事。
    外藩蒙古实行札萨克制度。按照此种形式,旗是基本行政组织,也是军事单位。每旗设札萨克一人,管理旗务。札萨克拣选本旗内授有爵位的封建主充任。旗下设佐,或称箭、苏木,其长官叫佐领(或呼箭长和苏木章京),承办编审户丁、征收税银、征发人夫,也负责调解民事纠纷之类。为了加强对蒙古人民的控制,还规定每十家立一什长。贵族家庭各于本族内设置族长,叫“努图克达”,处理家族内部事务。旗之上设盟(阿拉善蒙古和额济纳蒙古均不设盟,青海各部蒙古原亦无盟,道光三年始分二十四旗为左右两翼,每翼添设正副盟长各一员。)各盟初定每年会盟一次,后改三年一会(青海各札萨克每隔一年举行一次)。届时,清廷派出钦差大臣亲临盟会(后改遇有必要时始参加),并参与检阅军队、审阅各旗丁册、军备和审理狱讼。盟有盟长、副盟长,亦称大札萨克,由理藩院挑选盟内札萨克或闲散王公,奏请皇帝任命而成。在喀尔喀蒙古,四部的汗就是盟长。各札萨都统属于理藩院,驻在该地区的将军、大臣也有监督之责。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