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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兵役制度

秦实行征兵制。据云梦荣简,民年17岁“傅籍”,成 为“正”(待役者)。每年在郡县服力役1个月,主要从事上木石工程劳作,称“更卒”。一生中,轮流在郡县服兵役1年,充材官、骑士、楼 船士,在京都或边郡服兵役1年,当卫士或当成卒。卫士警卫皇宫和官衙,戍卒屯戍边疆(一说材官、骑士、楼船士是正卒,一说材官、 骑士、楼船士与卫士、成卒均是正卒)。不服役时,傅籍者是预备役人员。遇有战事,朝廷临时征发,奉调出战。此外,秦朝还实行“嫡戊”制度,即嫡罚商人、贫民、有罪之吏征战或戍边,并在紧急情况下赦刑徒、奴隶为兵。 秦朝尚有免役制度。秦律规定,有爵者56岁免老(止役).无爵古60岁免老。贵族子弟、“不更”以上高爵、官吏、“学室”弟于、残疾 人等,可免服兵役和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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