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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术语解释


    
    现象学术语解释
    李幼蒸  编写
    一、意识与现实(Bewuβtsein u.Wirklichkeit)
    1.意识概念(Bewuβtsein)
    胡塞尔说有三种意识概念:(1)作为经验自我的完全的、真实的存在和作为统一意识流中诸心理体验的关联体,即全体体验流。最典型的例子是经验心理学家的看法,他们把意识看做是诸心理事件的总和,于是把意识当成了实在之物。(2)作为个人心理体验的内在认识(内意识、内知觉 ),即对体验的自认知。(3)作为意向性的体验,体验具有对对象的指向性。胡塞尔关心的是第三种意识概念。意向性涉及意义行为、意义内容和被意指对象;意识即意向性关系域,意识研究也就成为意向性分析。按照这种看法,意识不是一实在对象或实体,而是一功能,此功能显示于体验行为中并具有上述结构。意识研究因此涉及意识、意识体验、意向性、功能性等方面的相互关系研究。意识有实显性和非潜在性两种样式,前者的特点是自我的注意性,所与物的设定性和成为前景意识;后者的特点是自我的非注意性,背景的非设定性和作为边缘域的意识。
    2.体验与内容(Erlebnis u.Inhalt)
    按胡塞尔的本体论分类法,意识体验为一“区域”,它即是我思活动之全体。体验是真实的(内在的)意向因素与非真实的(超越的)意向因素之统一物。在被体验者、意识内容和体验本身三者之间无区别;如在被感物和感觉行为之间无区别,即内体验指向的客体与认知此客体的行为属于同一意识流。当体验指向意识流的外部客体时,后者即为现实知觉对象。对象与其意识内容不同,如一箱子具有同一性,但它在意识中的各种显现具有不同之内容。意向性分析关注体验内容之本质,却不考虑对象的存在性问题。体验的意向内容有三个方面:行为体验之意向对象,行为体验的意向质料(相对于意向性质而言)和行为体验的意向本质。
    3.意向性(Intentionalit t)
    胡塞尔从哈尔转到哥廷根后,日益关注意识结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意向性学说。他指出,一切知觉形式均以意向性意识结构为前提,意识与世界之关系亦应在此意向性结构中考察。胡塞尔强调,意向性是自我之活动,体验中的超越性客体均为自我活动功能之“成就”。意向性于是就是意识生产性行为和能力之条件,它既不是物质性关系也不是内在于主体的特性,而是一切意识活动之条件。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一直在演变之中。在《笛卡儿沉思录》中他将意向性描述为“自我在其中作为自我生存之意识方式的基本特性”。意向性又被说成是“我思与我思对象的张力关系(Spannung)”。对意向性的各种界定和描述都离不开自我和对象这两侧,因而意向性的一个别称是“关注”(兴趣),于是“自我对某物之关注”就相当于“意向地指向某物”。所关注之物即行为的“主题”,主题遂成为自我的“目的”。自我朝向主题的方式(相信地、不相信地、喜欢地、不喜欢地、憎恨地、功利地……)即为设定(Thesis)之方式。
    4.现实(Wirklichkeit)
    黑格尔的现象学认为意识与现实具有同一性,胡塞尔却使二者对立,使它们不可互相归依。但是人们可以看到胡塞尔始终强调现实具有(被主体)构成性和相对(于主体)性,现实通过构成过程而获得其相对性和意义。现实不是原初给予物,而是我们朝向知识真理的目标。由于现实是在主体体验中展开的,因此具有潜在性和预期性,后二者组成的关联域亦必然成为现实范畴的组成部分,从而进一步显示了现实与主体意识构成能力的相关性。
    二、我思结构(Struktur d.Cogito)
    1.我思结构(Struktur d.Cogito)
    我思结构(自我———我思———我思对象)观念在《笛卡儿沉思录》中获得最完满的表达,但自《观念1》以来始终是胡塞尔思想的基本框架。胡塞尔认为笛卡儿的主体性未建立在先验的我思之上,这种客观主义把我思当成属于世界的实在灵魂实体。实际上我思仅应被当做内在意识体验,有绝对所与性和纯内在性,它把世界意向地和内在地当做我思对象,即纯现象。胡塞尔所采取的就是这种绝对的我思概念。我思结构的中心是自我这一极轴。
    2.自我(Ich)
    在《逻辑研究》中自我概念尚未充分展开,它仅相当于意识体验流本身;而在《观念1》中它是一切意向行为所关涉的空的、同一性极轴。大致说有两类自我:(1)经验的自我,它是简单性的、原初生动性的、“相信着的”,可成为意向行为对象的。(2)反思的自我,它是无内容的,仅只是形成意义的功能,可进行现象学悬置。先验现象学主要研究后一类自我。反思的自我不是对象物,不是诸显相的统一体或诸客体特征的基底,而是各种实显性(活动性)本身。当其使我思思维实显化时即为醒觉之自我,自我轴的同一性与我思思维的多样性形成对比。换言之,每一我思均为自我之一行为,自我实显地生存于行为之中。自我参与自己之行为并在反思时把自己作为参与者加以把握(反思自我把握经验自我)。
    3.习性与单子(Habitulit t u.Monade)
    自《观念1》发表以后,自我学成为现象学的中心,自我概念不断有新的进展。《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和《笛卡儿沉思录》均探讨了这一主题。胡塞尔的后期自我观念是,自我通过意识流,但保持着自己的同一性,因而它超越了此意识流,即不受意识流内容之影响。自我成为“习性”的载者。习性体即历史性的自我,自我为诸习性之轴心。这就是说自我实行着历史上属于我的诸行为,因此自我有一历史及历史中的习惯性现实,保持同一性的自我遂成为诸习性的永恒基底。胡塞尔说自我与其习性共同形成一“单子”,自我以单子形式具体地存在着。他干脆断言,现象学即对先验单子之阐明、诸凡意向性本质结构,作为其相关项的意向对象意义,这些意义的整个历史和最终根源,无不在单子之中。于是单子即意识生活和其客体化构成之全体。在单子中有效的是动机化法则,它与自然世界的因果性法则对立,动机化行为体现了自我的自由。
    作为单子的自我就是先验的自我,它摆脱了自我统握行为,不再是某一主体,而成为绝对性的“主体”。它一方面是脱离世界的纯粹主体性,而另一方面在具体我思中则是一切实显行为的“有效性基础”。这一极端的自我观发展使胡塞儿招致并陷入唯我论的批评,同时也使其最终胶着于先验单子论和主体间性的对峙中。尽管胡塞尔毕生力申先验现象学不意味着现实依存于意识之意,但他却明确宣称人们不可能离开意识去思想现实,而却可以离开现实去思想意识。一种彻底的“实证主义”和一种彻底的唯心主义就这样复杂地纠缠在一起了。
    三、行为(Akt)
    1.胡塞尔像布伦塔诺和迈农一样,不把行为定义作实在的心理活动(经验主义心理学往往这样理解),而是定义作意向性体验或在体验持存中被聚集的诸部分意向的总和。也就是说诸部分意向在时间绵延中综合为意向行为,通过此行为,客体作为所与物被构成。换言之,行为即“某物以某种方式对我之意识的显现”。但胡塞尔认为布伦塔诺未区分行为、行为把握的内容和行为把握的对象。实则三者之间应加以区别。也就是说意向行为可分解为更基本的成分。如在某一行为中当感觉内容改变时,原意义和所意指项可保持不变。对象(意指项)可以运动并呈现连续改变的感觉内容系列,但我们仍可知觉具有相同意义的同一物。反之,同一不变的感觉内容可作为不同意向行为类型的载体。
    2.意义与意义行为(Bedeutung u.Bedeuten)
    胡塞尔说有两种行为,一种形成语词,一种赋予语词以意义。有意义的语词涉及“构成语句的行为和构成意义的行为的统一”。自我不存于语词中,而存于构成意义的行为中。这两种行为共同构成一“行为整体”。此外,意义和意义行为也不是一回事。同一意义可在无数不同的意义行为中被重复;意义既不同于指称对象,也不同于伴随着有意义的语词的“心象”。
    3.客体化行为(Objektivation)
    胡塞尔认为有两类不同的意向行为,即欲念意向的行为和客体化行为。所谓客体化行为即指称某一客体的行为,或说自我借以使某物为自己之对象的行为。客体化行为构成了自我与一客体之间的意义———指称关系。客体化行为结构有三个组成成分:特性、质料和表象内容。特性即使一行为为该种类行为的东西。如对于同一房屋对象我们可以有“正看着”、“想像中看着”、“回忆中看着”三种不同种类的行为,即它们各有不同之行为特性。使意向行为(从一定角度或在一定意义上)意指一对象的意向行为成分即该行为之质料。质料不仅可使行为指向客体,而且使其以一定方式指向客体。特性和质料相结合形成了行为的“意向本质”。在行为的具体实行中还有第三个组成成分,即表象内容。行为是在感觉表象联结体中被实行的,感觉内容遂成为意向行为之载体。此感觉内容是“意向性的”。因此两个行为的特性和所指对象相同,意向本质的内容却可能不同,如等边三角形与等角三角形之对象相同,内容却不同,即同一对象可以“不同方式”呈现。虽然只有客体化行为才有行为质料,情、意等行为仅有特性而无质料,但后者可寄居于前者的质料之上,因而间接地成为“意向性的”。所以胡塞尔概括说:“每一意向体验或者是一客体化为,或者是以这类行为为其基础的。”
    客体化行为可大分为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分别对应于思想和直观,然后可再从不同方面加以分类。按特性分类时有设定的行为(知觉信念或判断行为)和非设定行为,后者如“被变样的”行为、想像行为或“纯呈现”。按质料分类有名词性行为(呈现个体的行为)和命题性行为(判断行为)。在判断行为中又可分为单射线的、非分节的行为和多射线的、分节的、复合的行为。与明证性相关的更为基本的区别是,意义给予行为和意义充实行为。一切思想都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进行的。
    4.范畴行为(Kategoriale Akt)
    按胡塞尔的说法,行为是自我的“放射”活动,“放射”有简单与复合之分。相应的有简单(知觉)行为和复合(范畴)行为。前者尚是“无形式的”,如由专有名词表示的只是被知觉的个体,此个体尚无规定性;后者以前者为基础,故称做“有根基的”行为,前者则称为“根基性的”行为。范畴行为的全过程可分为三阶段:(1)对对象(如一桌子)的简单感性知觉。(2)原初行为中的部分意向(如桌子之棕色)成为独立的知觉行为。(3)最终范畴行为发生于对象A(桌子)和对象B(桌子之棕色)的结合处:“此桌子为棕色的。”简单行为的对象是“事物”,范畴行为的对象则是“事态”(参见本注释中“意义”条目)。
    5.行为的变样与特性(Modifikation u.Charakter d.Akt)
    行为通过变样作用而有不同的特性,后者使行为成为呈现性的、判断性的、情绪性的、愿望性的等等。特性是行为的抽象方面,可脱离开质料加以考察,也就是可脱离开客体的“内容”或“意义”加以考察。但变样作用也可关涉到质料。胡塞尔强调,使一个行为呈现和使一个行为变样(而获得特性)乃是不同的运作。一种特殊的变样为“中性化”作用,它使行为不具有任何样式特性,即此时对象不被设定、怀疑或否定,而只被“纯思维”;各种理性的问题均在此消失。逻辑学只考察肯定性的设定行为,现象学则除此之外还考察想像性的非设定行为。胡塞尔所说的肯定性行为也是广义的,除知觉外还包括回忆、预期等。广义肯定性行为和想像性行为的特性研究是现象学的重要主题之一。
    四、意向作用—意向对象结构(noetischˉnoematische Struktur)
    1.《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结构分析在《观念1》中为意向作用—意向对象结构(或相关关系)分析所取代。意向作用是一切客体化行为的总称,意向对象则是此类行为的一切对象的总称。后者是被意向者,前者是意向着对象者。二者的相关性分析是形式性的。如分析“树知觉”中的相关关系时,对象获得“被知觉的”树的意义,并具有“实在”树的样式意义,其存在是我们自发设定的。如我们欣赏此树,它就又获得“好”、“美”之类的意义。但这种分析并不涉及“树”本身的实质意义和其构成。“被知觉的”、“好”、“美”等均为形式性质。
    2.意向作用(Noesiv)
    意向作用有两种含义:(1)作为描述心理学概念时,即为意识中所意向物(意向对象)的主观所与样式。(2)作为构成性的、意义给予性的现象学概念。意向作用侧的分析又称综合学分析,即一切对象均经意向作用而成为综合统一体,它们从此综合作用中取得意义。
    3.意向对象(Noema)
    意向行为的意义即意向对象。意向对象为一统一性和复合性的对立结构,按此结构意义复合体被赋予一个单一客体。在这里客体为统一体,复合体为给予该统一体的诸意义之系列。换言之,统一体为主词,复合体为属于主词的一个谓词系列。此意向对象结构存于一切意向意识中,包括虚构意识。如在纯想像体验中可设想一个石状物,然后想像它变为生物,之后又消失不见……这些意义系列均为该石状物主词之谓词。在意向对象结构中应区分出中心“核”(或统一性的中心点)及其周围意义层次,中心核即客体之意义(诸属性、诸谓词)的“载者”———欠缺一切规定性的纯X。意向对象通过此意义而与作为对象的客体相关。
    4.质素与形态(Hyle u.Morphe)
    在《逻辑研究》阶段胡塞尔说意向行为为由感性质料和形式构成的统一体,在《观念1》中换为质素材料和意向作用。质素材料(如感官印象、苦乐感、冲动)并无意义功能和客体化功能,它们是无形式、无结构和无组织的,质素材料经与意向作用结合才共同组成了“体验”。因此在纯意识流中包括两个层次:质素层和赋予形态的意向作用层。不过胡塞尔又指出这一二分图式是临时性的,进入时间性领域后此图式就不再适用了。 
    五、构成性(Kostitution)
    1.构成概念(Konstitution)
    胡塞尔从新康德主义者,特别是从那托普那里借取来“构成”一词。按照那托普的构成概念,意识的统一性通过法则的统一性构成了客体的统一性;同时,科学活动被说成是处处构成着法则中的客体。进而言之,经验客体的构成是通过将一些主体范畴或先验法则应用于直接给予的感性材料来完成的。胡塞尔企图削弱新康德主义的主观主义色彩,代之以一种主客相互作用论。因此他既用了erzeugen(生产)、Gebilde(构造物)这类偏于主体侧的词,又用了sich bekunden(显示〔于主体〕)这类偏于客体的词,以强调主客相关性。
    《逻辑研究》中的构成性分析主要为意向性结构分析,如范畴形式构成、意义构成和意指对象构成等。在《观念1》中构成概念大致出现在先验还原、时间性、感性材料的活跃化、意向作用—意向对象相关关系、理性明证分析等部分。
    2.构成的过程(Prozeβd.Konstitution)
    构成为一种积累性过程,它是主体自发性的表现。意义与事物呈现于意识的方式不同,构成显示意义出现的方式,意义即在意义行为中被构成。当意义被构成后,对对象的意指关系也就建立起来,因此构成也就显示对象被建立的方式。在《观念1》中发展了的内在构成观念取代了《逻辑研究》中的质料与形式以及感觉与把握的简单化的二元图式,客体之呈现于意识乃是构成性作用的结果。内在客体的构成研究还导致意识的自构成研究,自构成过程不再存在于时间性体验内。总的来讲,《观念1》偏于结构研究和静态构成,它提供了一幅全面的主体性图画。意向性中的一切结构成分和意向对象的意义层次均充分显示于现象学反思分析中。胡塞尔生前未发表的《观念2》专门研究各类构成问题。主要问题有:客体诸区域及其先验构成,主体间性,现象学与诸科学、心理学和本体论的关系。胡塞尔因觉得当时尚未处理好的主体间性问题有陷入唯我论的危险,故未将该书稿发表。其后十多年中胡塞尔始终专注于这一问题,并在“第五沉思”中获得暂时让他满意的解决。
    3.边缘域(Horizont)
    边缘域是构成作用的条件而不是被构成物,呈现于意识的不是边缘域本身而是物、空间、人、时间等。边缘域不只意味着可能出现的“更多的”对象范围,同时还意味着某种原初性的认知特性。随着构成性研究的深化,边缘域概念也被丰富了。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中提出了内、外边缘域概念。内边缘域是指,在对象的每一简单知觉内部都有对同一对象进一步的预期,这种预期是知觉结构所固有的。外边缘域是说,知觉的预期涉及其他对象,即某对象与其他对象同时处于共同的边缘域中。因此每一事物既有内边缘域又有外边缘域,后者是对无限多可能对象的预期的意识。主体的构成作用是通过对象显现于内、外边缘域中来实现的。
    六、表达与意义(Ausdruck u.Bedeutung)
    1.表达与意义
    表达为说话者的信念、愿望等等的记号表示,表达“表示”说话者的心理体验。胡塞尔说表达有三个功能:命名、意指、表示。记号代表事物,但不一定有意义,不一定“表示”一意义。在《逻辑研究》的“第四研究”中他将表达作了分类,简示如下:
    表达:
    无意义的:
    形式的无意义(不合语法之词组)
    内容的无意义(“桌子是德性”)   
    有意义的:
    一致的:
    实质上一致:
     实质分析一致(“单身汉是未婚者”)
     可相容(“此墙是白色的”)
    分析上一致
    不一致的:
    实质上不一致(“方是圆的”)
    分析上不一致(“P是非P”)
    “无意义的”即不合语法的,而“有意义的”则是合乎语法的,却可能是错误的。因此“一致的”即可能的,“不一致的”即不可能的。
    胡塞尔说意义概念涉及三个方面:(1)意义行为,它将意义给予语词,使后者意指和指称。(2)通过有意义的表示而达到的意指客体。(3)观念的意义。胡塞尔不关心通常逻辑语义学中的语词之意义,而关心表达行为之意义,这就是客体化意向行为中的“什么”,它不指客体物本身,而指与该客体有关的规定、特性和关系,因此例如在“伟大的人”这一客体中可以“伟大(性)”本身为对象。而意义和有意义的表达间的关系有如红色和直观中红色物体的关系,这也就是在一般性对象(作为种的内容)和在特定意向方式中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前者为后者之“基底”。意义不是有意义的客体,而是意向对象的内容。一般而言,胡塞尔关心的不是作为客体的事物,而是作为意向行为内容的意义。
    2.意义的构成(Konstitution d.Bedeutung)
    意义按两个步骤构成:(1)被动的生成作用,或前述谓结构作为意识生活的一部分出现。(2)积极的生成作用(判断),或范畴的、述谓的结构产了观念的对象,它脱离该意识生活并超越其时间性位相。胡塞尔说这两个构成步骤的相互交替作用导致意义的生成性展开。在第一步骤中有对物理记号的感性认识,而在第二步骤中出现对判断表达的理性认识。语义学关心语词记号的意义分析,现象学则关心意义构成的意向经验分析。
    意义论是现象学的核心。早在19世纪90年代初胡塞尔已独立于弗雷格达到了有关“表象”、“意义”和“指称”(对象)之间的区别认识。两人同为实证派意义论者,但胡塞尔在意义与“事态”关系中专注于前者,并特别侧重于意义充实行为(直观把握)。同一倾向使他远离同时期马堡学派的认识论方向。
    七、明证(Evidenz)
    1.明证概念(Evidenz)
    从希腊智者派开始真理明证性问题始终是西方哲学史上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Evidenz自拉丁词evidere(显现、明见)演变而来,与德语词Einsicht(洞见)义近。在布伦塔诺看来,所谓明证性只是我们在判断或相信某事物时的内在标志,而对胡塞尔来说明证性乃是一种意识样式、一种限界状态,达此状态后对所与物的怀疑将变得没有意义,因为在此意识样式中事物通过直接直观而自行呈现。胡塞尔的直观主义赋予明证概念以极高的地位,认为一切设定性行为有效性的根源就是明证性,这就是说,某一设定以明证性为根基时才是合理的。同时他进而认为,一切理性的原根源是“原初性明证”,后者是所谓“原理性”的基本特性。在这种广义的理解下,明证不只有关于行为和设定,它干脆就是理性本身。按照分析学原则,理性就不必与现实的存在有关,把握存在不是明证的目的,理性的最终目的只是在明证中达到所与物的纯意义,因而就只与“自身”相关。明证概念的特征是:充分性、实显性、过程性、设定性、积累性(习性)、可扩大性,以及同一化的综合作用。后一作用包括三种综合:真实侧显与侧显之基底的综合;种种意向性行为之间的综合;单一行为和其被意向者及主体间的综合。由于存在许多明证性标准,明证实为一种等级系统,其中基本的两个级次是:断定的明证,即对个别事物的假定性的判定,这类明证不是纯粹性的;确真的明证,此时我们洞见到事物的本质。现象学所要达到的是本质明证,这是通过所谓自由变异法获得的普遍项本质。这两类明证均包括在主体性的必然结构中,成为在本体论之前的“第一哲学”的主题。
    2.明证性真理(evidente Wahrheit)
    真理概念甚多,现象学着重考察的有如下几种。把同一化行为的相关项即“事态”本身当做真理;把真理当做一种观念性关系,它存于诸相互一致的行为的认识本质之间;把真理看做是判断意向的正确性;以及意识中对象所与方式的充实性。后一直观主义真理观为胡塞尔所采取,这也就是明证的真理观。一般来说直观信念显示于知觉中,但此知觉实为统觉,即其中包含了预期因素,而当所预期者被实现时将引起更多的统觉。因此按经验方法对信念加以检验是不完全的,仅只限于描述个体不能达到完全的真理。现象学运用想像对知觉物进行自由变异,通过删汰法得出对象的必要规定性,并称之为明证的本质真理。
    八、观念与本质(ldee u.Wesen)
    1.观念(Idee)
    胡塞尔在“第二研究”中指出,洛克及英国经验主义知识论的基本缺点是其“观念”概念不明确。对观念的解释有以下几种:(1)内知觉的任何对象或心理内容;(2)洛克的狭义观念为对某事物的观念,它呈现该物,这就把呈现与被呈现者,把行为(意识流中的真正内在成分)与意向对象混同了;(3)把对象的属性和构成呈现行为的感性内容相混淆;(4)未区分“直观呈现”意义上的观念和“有意义的指称”意义上的观念;(5)混淆了属性的显现和显现着的属性。2.观念化作用(Ideation)
    胡塞尔用“观念化”一词泛指本质把握,也就是对概念本质的充分概观,他认为康德从未理解这一作用的特性,因而对“先天性”的认识不足。通过观念化这一新的把握方式可达到普遍种,如“红本身”,它不再是实物的一部分,也不在时间中。借助观念化作用所把握的普遍本质被称做艾多斯(Eidos),它不是经验的普遍性,而是直接在直观中显现的本质。胡塞尔认为传统实证主义的错误是把原初直观所与物范围限于个别事物,现象学的实证主义则以直观显现的本质为原初对象。
    3.本质与直观(Wesen u.Intuition)
    作为本质学的现象学特别研究了本质分类问题,区分出种种对立的本质组。首先区分了个别本质和个别事实本身的本质这两个不同概念;其次区分独立本质和依属本质(颜色依存于物体);再次区分形式本质(一、多、整体、部分、一般物等范畴)和实质本质(严格意义上的本质);而且还区分了经验性外延和本质性外延(即外延成员亦为本质,如“红”属于“色”)。每一个别事实均为一种本质结构的标志,此本质结构由种种不同层次(单一体、种、属)的本质群组成。
    作为直观主义的现象学也对直观概念加以分类。首先把直观与意指区分为两种行为,前者为知觉或想像中的直观和纯思想,后者为一种指称作用。其次区分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前者为简单直观,后者为有根基行为,即思想,它使感性直观“理智化”。然后区分充分直观与不充分直观,只有在充分直观中才可达到对事物本身的直接洞见。最后还有个别直观和普遍直观(或按通常的说法,直观与概念)之间的对立,在前者中“直观”只呈现个体,在后者中则通过“思想”可以 达到普遍项。 
    九、时间性(Temporalit t)
    1.客观时间与主观时间(objektive u.subjektive Zeit)
    主观时间性问题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现象学中有关意识、体验、客体、显现、意向性关系、现象学构成作用诸研究领域的基础,并集中体现了现象学所包含的直觉主义倾向。
    胡塞尔对西方哲学史上各种主观性时间观(或时间意识分析)都极为关注,从中古时期的奥古斯丁、近代英国经验主义,到同时代的布伦塔诺、詹姆士和柏格森等人的时间观都对他产生过直接影响。时间问题也是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时期德国哲学认识论和描述心理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以批评当时哲学认识论和心理学为主要任务的胡塞尔,从20世纪初开始在内在时间分析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准,并开启了后来海德格尔的时间研究。自20年代末海德格尔把胡塞尔1905年以来的有关时间问题的讲稿编辑成书后,胡塞尔的时间观更成为现象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胡塞尔时间观的基本前提是:时间有客观的和主观的两种形式,前者为自然科学的宇宙时间,具有超验性,后者为现象学时间,具有内在性、直觉性和原初性。客观时间为一个由诸时刻点组成的有序系列,每一客体均在此系列中占据一个确定位置。主观时间即主体体验中的时间,此时间系列中的“现在”不是客观时间系列中的一个点,而是一种显相,但不是什么时间自身的显现,而是内在时间结构的成分。体验中的诸时间显相不与一般显相并列,而是后者存在的形式条件。内时间性实际上是一切内部经验的基本结构。对此结构的分析研究成为胡塞尔时间探讨的主要任务。所谓现象学的时间分析实即内时间结构的分析。
    2.内时间结构(Struktur d.innere Zeit)
    胡塞尔在其时间二分法中强调客观时间与主体结构的相关性,因此意向对象的时间结构是通过它与意向作用时间结构的相关性来说明的。这一主观主义立场随着胡塞尔构成性研究的加强而越来越坚定了。结果,对客观时间的把握要完全在意向性结构本身内进行,同时强调现象学分析应超越体验内容和行为而进入形成诸行为的原初成分,即诸时间位相(或称“时相”)。由诸时间位相组成的结构为意向关系的深层结构,简称为时间结构。
    胡塞尔说一切主、客观时间现象均产生于“现在—持存—预存”三时相结构中,现在时相以过去的持存时相和未来的预存时相为其边缘域。正是在以现在为中心的此时间边缘域内我们直接体验到最原初形式上的时间性结构,它甚至也是客观时间构成的条件。胡塞尔在其时间讲演中以图解方式说明了时间关系,简示如下:
    图A       
    图B
    在图A中,OE为由诸现在时刻点组成的时间系列;OE'为过去的现在时刻向当下的现在时刻的沉积线;EE′为当下的诸“现在”系列,其中各点均具有不同的过去边缘域,即均为过去之现在在当下的留存。在图B中显示了由现在向未来的移行,虚线表示未来尚未到来;“E”表示未来的诸现在序列,它们将为未来的客体所填充。因此现在时刻E既与过去相关,又与未来相关,它既是诸过去点的积存处,又是诸未来点的预存处。用譬喻说,在听一个曲调时,即时出现的只是一个特殊音,但它通过听者的记忆与过去诸音像系列保持联系,又通过对未来的预期而与诸即将到来的“现在”保持联系。过去的持存与未来的预存是现象学时间观的两大范畴,而由它们组成的边缘域核心则是生动性的现在。
    现象学时间分析主要即为对三时相关系的分析,胡塞尔说,三时相也是内时间结构的不变形式,也就是体验意识的基本形式。在此结构中,现在呈现为诸时相复合体,至关重要的是,诸时相可在同一时刻呈现于我们的意识中。已逝去的现在时刻在为下一现在时刻取代时并未消失,而是被保留在“持存”位相中,因而仍然呈现于意识内。因此持存有如慧星的尾端,永远与现在知觉相联系。预存位相虽然属于尚未发生者之列,但因与现在的内在性关联而与持存同属时间结构的组成部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行为在两个时相中的“充实”方式的不同。
    3.形式与内容(Form u.Inhalt)
    内时间的时相结构是形式性的,时间为体验中的知觉、幻想、想像、记忆等提供形式条件。胡塞尔强调体验内容与其时间形式的基本区别。体验中的时间流体现为诸行为系列,但时间流本身为一种不间断的绵延,并无内在的区分,但时间流被时间以外的因素分解为不同的单元,如行为特性和感觉质料内容等因素。体验中的客体必须展现于时间流中,正是此时间展现作用赋予客体以个性和统一性,后者是被经验把握的前提。这就是说,一个内在客体之所以被个别化,被形成为有一定规定性的不同单元,只因为它填充了时间流的某一部分,例如某具体音调的绝对个性体现在其实质内容和时间位置的形式中。胡塞尔因此断定,使一个客体具有同一性的惟一因素即其在内时间流中的固定位置,在此甚至连空间、颜色、结构等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由此可以看到在现象学中时间性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但是在传统本体论观点上,胡塞尔并不是形式与内容二分论者,此处所说的形式、内容、客体同一性等范畴不是“本体论的”(如亚里士多德的),而是现象学的。胡塞尔关心的是客体在时间构成中的结构性因素,所谓时间是客体的形式条件,只是指客体是在诸时相侧面中构成的显现复合体,因此也可以说胡塞尔的时间形式与体验内容的区分是意向性的,而不是本体论的。
    4.时间构成作用(Konstitution d.Zeit)
    构成作用是胡塞尔后期现象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其中时间构成问题尤为重要。所谓构成是一种积累性的客体形成过程,就内在客体而言,构成是由主体行为的实行完成的,就外在客体而言,构成通过持存与客观化来完成,持存发生于内在时间中,客观化通过把握而成立,但继续与诸时相相关联,形成为客观时间流。这样,时间不仅是客体的形式和意向结构本身,同时也是客体在时间样态中形成的动因,是主体生产性作用。时间构成作用是主体从现在时相开始的,自我的注意射线通过记忆从现在回溯到过去,并通过预期前触到未来,而生动的现在是绝对性的出发点,它与一切存在物相通。由于时间作用是客体统一性和同一性的根据,时间构成也即主体构成性的基本方面。在《观念1》中没有专门讨论时间问题,胡塞尔当时认为时间性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专门的研究领域。但由于时间结构与意向关系的内在联系,此书中不少地方都涉及了时间问题。
    十、几个基本概念
    1.表象(Vorstellung)
    在哲学史上“表象”(Vorstellung)一词是最含混的概念之一,它涉及认识论、心理学和逻辑学等领域。按照现象学,大致而言它可指:(1)一种完全的意向经验,具有其本身特殊的行为性质和行为质料;(2)只相当于被实行的“行为质料”;(3)任何一种使对象对我们呈现(客体化)的行为。由此可见胡塞尔主要关心的是表象经验和判断经验方面,尤其强调上述第(1)和第(2)之间的区别。他提出每一意向经验或者本身是一表象(知觉、记忆、预期等单射线行为),或者以一种或多种表象(判断)为基础。表象在知觉中发生的步骤是,被经验的感觉综合物由某行为特性,由某种把握或意向能力所活跃,于是产生了被知觉客体。正是意向使感觉材料活跃化,后者才能承载此意向行为。因此意向性有两个不同的功能:指向一个客体和使感觉材料活跃化。
    2.显现(Erscheinung)
    关于“显现”的用法颇多分歧,它有时指具体的直观体验(某物通过直观对我们的呈现行为),此时可译为显相,有时指所直观的具体对象(如眼下看到的某盏灯本身),有时干脆就指表象。胡塞尔往往用它指客体在体验中显露的方式。至于显现与现象的关系更为复杂,有时将构成显现行为的体验称做现象,有时将显现的结果称为现象,有时将显现行为的相关项称做现象。胡塞尔不对现象概念下正式定义,但他所研究的主要是所谓经还原后的纯粹现象,从而超出了显现行为的水平。
    3.内在性(Immanenz)
    内在性概念一向有多种理解,按照耿宁的看法一共有六类:(1)作为自然客体的真实内在性;(2)绝对所与性;(3)体验中的真实因素; (4)广义的封闭性(Beschlossensein):(5)同一体验流的封闭性;(6)意向的封闭性。现象学所采取的主要是第二种理解,即通过直观达到的绝对所与性。
    4.把握(Erfassung)
    德国哲学家赫尔巴特(J.Herbart)最早提出表象把握的概念,洛兹(Lotze)后来加以发展,在布伦塔诺哲学中成为基本范畴,并影响到胡塞尔。胡塞尔在把握概念中作了细微的区别:被内在构成的把握和属于此内在构成的把握;完全的、持续的把握可使感觉内容活跃化。他并且提出了“原把握”概念,后者不再被构成,不再是一种行为,而并入到时间流诸位相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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