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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人是怎样防止纸币造伪

宋代纸币自出现以来,就伴随着作伪问题。宋初四川交子在私人发行时,伪造现象即已存在,史称“亦有诈伪者,兴行词讼不少”。以后随着交子官方发行,作伪并不因政府介入而停止,反而日渐严重。仁宗庆历年间,交子的伪造使政府“以伪造犯法者多,欲废不用”。南宋初期,仍然是“诈伪多有,狱讼益繁”。南宋东南会子的伪造问题,尤以孝宗、宁宗、理宗三朝为最严重。
    据史料所载,当时纸币作伪的手段主要有三种,这就是“伪造新会、揩改旧会、盗卖会底”。所谓“伪造新会”,大致就是作伪者按会子的版式重新描摹雕刻印刷,然后把伪造的会子投入使用。“揩改旧会”可能是将旧币涂改界数或面额,而再投入流通的作伪方法。“盗卖会底”则是印刷纸币的官吏利用职权,将会底(尚未加盖官印正式发行的会子)卖给他人,买得会底者自行雕刻官印加盖其上,然后投入流通。
    提高纸币质量,加大伪造困难。宋廷针对当时纸币作伪比较严重的局面,主要从防范与严惩两方面入手进行治理,其具体措施有以下3点。
    提高纸币的质量,使作伪者难以仿造并加大作伪的成本。《宋史》卷181《食货下三》载,宋理宗时期,纸币作伪猖獗,伪币大量出现。淳祐三年(1243年),一位臣僚对纸币防伪提出了比较重要的4点思想。第一,防伪的上策是提高纸币质量,下策是制定法律严禁作伪。第二,人们作伪的动机主要是利益驱动,一边是获利5倍的诱惑,一边是被官府捕获惩罚的几率很低,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敢于铤而走险。第三,伪币增多的一个主要条件是纸币质量下降,作伪者易于伪造。第四,提高纸币的质量主要应从纸料、雕刻、印刷等诸方面加以改进,使作伪者难以伪造。而且纸币质量提高,使民间作伪成本太高,无利可图,就会停止伪造。
    综观史籍,这些思路几乎是提高纸币质量防伪经验的一个总结。如在纸料方面,南宋绍兴年间,“当时(东南)会纸取于徽、池,续造于成都,又造于临安”。徽州、池州、成都、临安都是当时质量上乘纸的产地,可见当时朝廷重视印制纸币中纸料的选用。又如在纸币的雕版方面,四川交子发行之初,就有了技术上防伪的措施:“印文用屋木人物,铺户押字,各自隐密题号,朱墨间错,以为私记。”今天看来,这虽然很粗糙简单,但就当时的印刷技术而言,还是能起一定防伪作用的。后来,随着雕版技术的进步,纸币防伪技术大大提高。据元代费著《楮币谱》记载,宋徽宗时的钱引每引用印6颗,分3种颜色。整个钱引的顺序是:最上面写届分,接着依顺序是年号、贴头、敕字花纹印、青面花纹印、红团故事印、年限花纹印、背印(分1贯和500文),最后书写额数。可想而知,这么精美复杂的雕版以及套色印刷技术,民间一般要仿制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
    加强纸币制造发行过程的管理。熙宁元年(1068年),监官戴蒙“请置抄纸院,以革伪造之弊”。其目的是通过设立专门负责币纸生产的部门,将币纸经营权统一收归官营,以杜绝民间伪造纸币的币料来源。崇宁三年(1104年),置“京西北路专切管干通行交子所”时规定:“私造交子纸者,罪以徒配”,更明确地以法律条文禁止民间私造币纸。总之,通过币纸官营、禁民私造,是切断原料来源来防范伪造纸币的有力措施。
    宋代交子务设立之初,仅设主管监官1人,大观元年(1107年)五月,“改交子务为钱引务……所用之纸,初自置场,以交子务官兼领,后虑其有弊,以他官董其事”。这里显然是为了防止官吏作弊,运用管理中不相容职务的原则,通过分设纸币制印官员和币纸制造官员,使他们互相牵制监督,以避免一人兼管而很可能导致作伪的弊端。
    宋代纸币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分界发行。当旧币发行流通期限满后,必须兑换新币,这时官吏必须严格鉴别旧币的真伪。南宋规定:当会子换界时,要设内外两场官吏鉴定。纸币分界发行是防范作伪的一个重要管理环节,并能限制纸币的发行量。如南宋袁甫所谈纸币发行“四戒”中有“两戒”与分界有关。他认为:纸币发行“一曰戒新旧三界并用”“四曰戒新会不立界限”。
    严惩造伪者,奖赏陈告者。宋仁宗时期,知益州薛田、转运使张若谷上奏欲官办四川交子时,就定下针对伪造的奖惩条文:“若民间伪造,许人陈告,支小钱五百贯,犯人决讫,配铜钱界。”神宗熙宁初年规定,伪造交子的处罚等同于伪写官文书印者,处以流放2000里的惩罚。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朝廷扩大对涉及伪造纸币行为处罚的范围,除伪造者本人外,知情不报者、转用伪币者等均得受罚。到南宋时,将伪造犯人处斩已成定例,支赐陈告人的奖赏也增加了。
    宋廷为使严禁伪造纸币之令家喻户晓,还将禁伪赏罚文字刊印于纸币票面。如北宋徽宗崇宁年间发行的小钞票面上有“上段印准伪造钞,已成流三千里,已行用者处斩”等文字。至于南宋会子,其票面样式,上半部分不但印有会子名称及面额,更以56字详示禁伪赏罚敕文:“敕伪造会子犯人处斩,赏钱壹阡贯。如不愿支赏,与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窝藏之家,能自告首,特与免罪,亦支上件赏钱,或愿补前项各目者听。”
    从宋代历朝对纸币作伪者及其相关人的处理上看:一方面,其处罚逐步由轻变重,惩治的范围也逐渐变宽。另一方面,对于陈告者的奖赏由少至多,从500贯提高至1000贯。统治者立法思想是通过严惩重赏,一方面威慑作伪者,加大其犯罪成本,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另一方面加大对知情者、负有督察责任官员等的赏罚力度,提高纸币作伪案的发现概率。提高纸币作伪的发现概率,比加大对纸币作伪的打击力度,对作伪者更具威慑力。还有宋代将禁伪赏罚文字刊于纸币票面,这是一种最广泛的普法活动,并对妄图作伪者时时敲起警钟。
    宋代有关严禁纸币作伪的立法比较严密,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在具体执行中难免存在着偏差。“今伪造有禁,刊之印文,编之敕令,非不严具”,但“前后犯禁之人,未必尽论如法”。更有甚者,吏治腐败也影响了对纸币作伪的执法。伪造会子“一有败露,纳贿求免”“法当重戮,仅从末减。似此姑息,何以戢奸?”正由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致使“伪造(会子)者所在有之,及其败获,又未尝正治其诛,故(会子)行用愈轻”。
    (方宝璋)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