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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文物保护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确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这个方针正确处理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了文物工作的本质属性和规律,成为贯穿文物工作的一条主线,也是指导新时期文物工作的基本准则。  
    作为山西省太原市的老城区,杏花岭区历史积淀深厚,文物资源较为丰富。全区共有文物单位106处,包括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2处、挂牌保护的文物单位77处。文物保护法和太原市因地制宜制定的《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使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可以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管理、普查、征集、研究和宣传等各项工作,让文物保护事业走上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我们一直将文物法规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使文物保护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我们圆满完成了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基本摸清全区文物资源的全貌和分布概况,为全区文物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文物保护法保障了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区政府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将文物保护纳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领导责任制。仅2017年,区财政预算就拨款10万元用于保护和发展文物事业。2016年我们争取上级专项资金173万元,完成了“太原工程队”旧址的保护修缮工程;申报的维修资金也使宝林寺,教场巷19、21号历史民居,教场巷22号历史建筑,杨爱源旧居,王靖国旧居,藏山神庙,国师二期,督军府旧址等一批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及时修缮保护。  
    除此之外,在文物保护法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开发事业。2012年由企业出资进行修缮的城隍庙,以及引进民间资金数百万元修复的三桥街36号历史民居,均在修缮结束后结合周边环境进行了统一规划建设,使保护修缮与文物综合利用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作者系太原市杏花岭区文物旅游局局长,文字由本报驻山西记者郭志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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