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直播打赏 亟待法律规范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5:11:54 北京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近日,一位北京大妈在某直播平台打赏男主播30余万元,被女儿们发现后,气得要跟她断绝关系。大妈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后,去找男主播索要打赏钱款。然而,男主播一改往日亲切态度,不仅拒绝退款,而且与大妈发生了肢体冲突。后经民警调解未果,大妈欲寻求司法途径继续索要打赏钱款。 这不是第一起由打赏引发的热点事件。此前,有未成年人趁父母不注意,巨额打赏主播事件;职场新人为打赏主播,不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钱财;已婚人士为打赏主播倾家荡产,引起激烈家庭矛盾……由此可见,非理性直播打赏会直接引发多重社会矛盾,危险性不容忽视。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范直播打赏行为,导致由此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 首先,需界定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以确定打赏者与被打赏者的权利义务。关于打赏的法律性质,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属于赠与,二是认为属于服务购买行为。前者认为,打赏者无论打赏与否都能观看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并非通过支付费用换取表演服务,之所以打赏,是为了感谢内容提供者,因此属于赠与;后者则认为,打赏者与被打赏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互惠互利”关系,被打赏者通过表演服务为打赏者提供精神愉悦,打赏人支付费用,这种行为不符合赠与行为中的“无偿性”,因此属于服务购买行为。如有的打赏者通过打赏来点歌,或者获取主播关注换取聊天机会、主播微信号码等。因此,打赏并非普通观赏,而是企图某些回报的一种提前支付行为。 其次,需要明确网络主播的打赏收入属于何种性质,能否纳入个人所得税缴纳范畴以及缴纳方式,以解决“打赏”这一商业模式下所产生的巨大利润处于税收监管“真空”地带的问题。如上所述,如果直播打赏属于服务购买行为,那么主播的打赏收入就应纳入劳务报酬而非受赠财物,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曾开先河让某直播平台代扣代缴直播人员税款6000多万元。但鉴于目前大多数网络直播平台直接参与分成主播的打赏收入,能否直接由平台代扣税,则也需法律予以进一步明确。 最后,需要通过必要限制,引导网友理性打赏。如建立网络直播用户实名制,关闭未成年人账号的打赏功能;严禁网络平台内部人员虚假打赏,团队操作诱导“成瘾性打赏”,对此类恶意哄抬打赏金额的行为要严加惩治。此外,平台也应建立提醒机制,对于在一定时间内超过一定打赏金额的用户及时提醒,引导用户量力而行,健康消费。 除了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各类直播平台的自我监管和外部监管也需及时跟上,唯有多方合力治理,才能够使“打赏”更好地发挥其激励作用,促进互联网文化繁荣。 王冷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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