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在线旅游平台新立法势在必行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11:11:57 检察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旅游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定出行方式、住店食宿和安排行程的越来越多,特别是移动端和支付方式的普及,在线平台因其高效性和便捷性已经成为旅游主要渠道之一。 目前市场上在线旅游平台主要分为几大类:一是以携程为代表的OTA服务类,二是以飞猪为代表的OTP平台类,三是以马蜂窝为代表的UGC分享与个性化服务类。 传统OTA平台模式,平台经营者本身具有双重身份,线下具备旅行社资质,除了自营旅游业务外,还通过平台将其他平台内经营者、供应商等涵盖在内。新型的OTP平台则不同,线下并不具备旅行社资质,平台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在旅游活动中担任“中间人”。这类平台对外宣称自己仅为“平台”,并非是传统旅游行业的服务主体。在实践中,此类平台经营者,通过联系供应商、旅行组织以及旅行者,规划旅行活动,实际从事的就是旅行社性质的服务。不过,目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现有法律法规对此类平台性质尚未有明确规范。这就导致此类平台在组织旅行服务时缺乏资质,忽略对供应商、平台内经营者、旅游目的地和旅游者的审核与管理,缺乏对旅游预警、救助、保险、供应商行为、应急预案、信息安全等平台主体责任的法律义务。特别是在旅游管理中,因为OTP平台并非旅行社,监管部门无法按照旅游法律体系标准去做到有效监管,导致旅游事故、旅游者投诉和相关纠纷时有发生。 UGC的平台中,一些商业宣传的内容以用户制作和分享的方式向公众展现,让旅游者发生认知上的混淆,无法分清哪些属于商业广告,哪些属于用户分享,非法拼团、虚假宣传、滥用大数据营销、植入式广告等非法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旅游线路和服务内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可能会造成旅游者身陷险地。 在线旅游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旅游活动组织者,为规避监管,通过微信群、贴吧、微博群等方式组织旅游者出行。此类旅游活动既缺乏安全措施保障,又无法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很多驴友涉险事件大都源自此类特殊在线旅游组织形态,一旦出现问题,在事后救助方面也会出现大麻烦。此时,互联网平台并非是旅游业态的平台,其相关责任承担缺乏法律明确规定。 即便是在传统OTA领域,也广泛存在诸如退改签骗局、酒店预订不透明、滥用房卡房、用户信息泄露、旅游者维权困难和低价团等情况。可见,旅游行业在互联网融合的同时,也衍生出大量新问题。对于这些新情况,监管部门在管理权限、执法类型、管辖范围、监管类型等诸多方面已经受到新技术和新应用的挑战,亟待加强新法出台加以解决。 尤其是在管辖方面,传统属地管理已经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大部分在线旅游平台在网民协议中,都将管辖权纳入到平台所在地,这就导致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旅游者事后维权和司法诉讼管辖等问题都变得困难重重。互联网新业态使得服务和管辖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这也需要新的立法从互联网的角度加以特别规范。 (作者朱巍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