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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安宪:孔子“孝”论的三个向度


    
    罗安宪,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院长,孔子研究院秘书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孝经》是否为孔子所作,尚有争议。今讨论孔子关于“孝”的理论,主要以《论语》一书为主。“孝”一字在《论语》中,凡19见,然有些章节虽无“孝”字,而其意旨,却是“孝”之重要理论。《论语》关于“孝”的理论,分布于22章之中。其中有子所言1章,曾子所言3章,子夏所言1章,其余17章,为孔子之言。《里仁》篇“三年无改于父之道”一章,是对《学而》篇的重复,实际所言,共16章。
    考察孔子关于“孝”的理论,就会发现,其所论所议,并非只是随时所发、因事而议,实是系统的理论。孔子关于“孝”的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何为“孝”,二是“孝”与仁以及其他德行之间的关系。今只就《论语》有关章节,论述第一个方面的问题。
    何为“孝”?《说文解字》曰:“善事父母者也。”怎样才算“善事父母”?孔子从三个方面、也可以说从三个层次、三个向度对“孝”作了解释和说明。
    第一个层次,亦即第一个向度,是养父母。子女对于父母,首先要做到赡养和养护。
    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论语·为政》)
    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论语·为政》)
    “能养”,首先是能从饮食上供养父母,这是“孝”最基本、最基础的表现,也是当时人们最为普遍的看法。所以才有所谓“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这样的说法。中国人的基本价值观念即是“老有所养”以及“养儿防老”。但“孝”并不只体现在父母“老”之后,未“老”之前难道不存在“孝”的问题?孔子思考问题的深度正表现于此。从饮食上供养父母,在“孝”的义理中是最基本的、但也是最为低级的层次。
    虽然父母身体健康,他们还正当年,物质生活方面也有可靠的保障。但仍有“孝”的问题,因为他们也需要关心爱护,作为儿女也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和爱护父母,所以才有了所谓:“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先生即父兄。家有劳烦之事,应代父兄而为之;有好的饮食,亦应先请父兄享用之。这里不存在饮食供养不足的问题,但其所要标明的却是:物质享用上应当先父母,劳烦之事则要为父母承担。所以,“能养”并不只是饮食上的供养,还包括“养护”的含义。“养护”之“护”包含有爱护、守护、保护的含义。①
    第二个层次,亦即第二个向度,是继承父志,完成父业,并使父之事业发扬光大。《礼记》云:“子也者,亲之后也。”(《礼记·哀公问》)董仲舒云:“子者,父之合也。”(《春秋繁露·基义》)《汉书》云:“子者,父之阴也。”(《汉书·杜钦传》)《白虎通》云:“子者,孳孳无已也。”(《白虎通·三纲六纪》)在中国传统社会,子首先是个家庭成员,其历史责任是使家族的事业兴旺发达。加之,在中国古代,社会产业并不发达,职业部门相对有限。所以,“子承父业”是基本的职业习惯。在这种条件下,社会要求一个人继承父志、完成父业,成为理所当然。并且,继承父志、完成父业,不仅是人子的职责,也是“孝”的重要内容。
    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
    孔安国曰:“父在,子不得自专,故观其志而已。父没乃观其行。孝子在丧,哀慕犹若存,无所改变父之道。②”宋人范祖禹不同意此说,认为:“为人子者,父在则能观其父之志而承顺之,父没则能观其父之行而继述之。③”朱熹、张栻、钱大昕、李光地等人均肯定范氏之说。查后文关于“三年无改于父之道”,范氏之说是矣。
    然“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又何谓也?《礼记·坊记》曰:“子云:君子驰其亲之过,而敬其美。”“三年无改于父之道”非于普通人言之,而是于继位之君言之。皇侃曰:“所以是孝者,其义有二也:一则哀毁之深,岂复识政之是非,故君薨,世子听冢宰三年也。二则三年之内哀慕心事亡如存,则所不忍改也。或问曰:若父政善,则不改为可。若父政恶,恶教伤民,宁可不改乎?答曰:本不论父政之善恶,自论孝子之心耳。若人君风政之恶,则冢宰自行政;若卿大夫之心恶,则其家相邑宰自行事,无关于孝子也。”④“三年无改于父之道”,重点所言是孝子三年居丧之内敬慕、爱戴其父之心。
    曾子曰:“吾闻诸夫子:孟庄子之孝也,其它可能也;其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是难能也。”(《论语·子张》)
    ①子游问孝,孔子之所言者,突出“敬”;子夏问孝,孔子之所言者,突出“色难”。“能养”、“服劳”、“先生馔”等,于此二章并非重点或关键。历代注家为突出此两章之重点或关键,或多或少都对“能养”与“服劳”有所轻视,甚至予以否认。马融曰:“孔子喻子夏,服劳先食,汝谓此为孝乎?未孝也。”(参见:何晏、邢昺:《论语注疏》,P19,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邢昺曰:“言若家有劳辱之事,或弟或子服其勤劳,有酒有食,进与父兄饮食,汝则谓是以为孝乎?言此未孝也。”(同上书,同页。)常人以为“能养”、“服劳”、“先食”等即是孝,孔子非认为此不是孝,而是认为此并非孝的全部。马融与邢昺的解释均是错误的。以此为孝之全部是错,以此不为孝也是错。朱熹曰:“服劳奉养未足为孝也”。(朱熹:《四书章句集注》,P56,北京:中华书局,1983。)朱子之说是矣。“能养”、“服劳”、“先食”等事无疑是孝的重要的内容,是需要大加肯定的。
    ②参见:何晏、邢昺:《论语注疏》,P1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③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P44,北京:中华书局,1990。
    ④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P44。
    虽是曾子之言,所述则是孔子之意。孟庄子之孝虽有数项可举,然“其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却是最为难能可贵的。所以如此,胡寅曰:“庄子之继世也,必其先臣先政有不利于己者,他人不能不改而庄子能之,是以称难。①”孔子所以称孟庄子“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为“难能”,定然有其道理与事实根据,其事实之根据现已不明,想必当如胡寅之所说。儿子的基本职责是继承父志,完成父业,这才是孔子所要表达的基本思想。
    在孔子看来,孝子之所事者,即是使父亲所开创的事业发扬光大。②使父亲开创的事业发扬光大,这是儿子的本份,所以也是身为人子最基本的“礼”。
    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
    “无违”即是无违于“礼”。具体而言,即是生之时、死之事、祭之制,严格依礼而事。依礼而事亲,就是按照社会规范而事亲。社会规范虽是外在的,但对于孝子而言,则要求其必须是自觉地依照规范行事。朱熹曰:“人之事亲,自始至终,一于礼而不苟,其尊亲也至矣。③”依于礼而行事,依于礼而尽“孝”,其所要求与突出的是作为人子的本分,是社会对于人子的要求。不管一个人内心如何,不管一个人内心里是否爱戴父母,他必须依照“礼”、依照当时的社会规范来待父母,否则,必将受到谴责。社会如此要求个人,个人亦须如此要求自己,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丧事不敢不勉,不为酒困,何有于我哉?”(《论语·子罕》)上述四者即是个人对于自己的要求。
    第三个层次,亦即第三个向度,是要从内心里对父母充满爱意。“孝”不单单是尽到子女对于父母的职责上的本分。本分是外在的,是人所共睹的,但子女对于父母的“孝”应当是发自内心的真诚,而不是做出来给他人看的。孔子“孝”论的第一层含义与第二层含义,即“能养”与继承父志、完成父业,可以说是对当时社会普遍观念的认可,是对当时世俗观念的概括与总结。但这些只是作为人子的本分,是社会对于人子的基本要求。
    在孔子看来,一个人只是尽到自己作为人子的本分还不够,更为重要的是要具有发自内心的对于父母真诚的爱意。作为人子的本分、职责还是外在的,对于父母真诚的爱意才是内在的。孔子“孝”论的最大理论意义正在于强调这种对于父母真诚的爱,这也是孔子对于传统“孝”论思想最大的发挥。
    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
    ①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P1330。
    ②《孝经》所言:“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宣扬光宗耀祖,孔子之“孝”论尚不至于此。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赵岐注曰:“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穷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赵岐、孙奭:《论语注疏》,P24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孔子之“孝”论尚不至于此。
    ③朱熹:《四书章句集注》,P56,北京:中华书局,1983。
    “能养”,这是传统的观点,也是世俗的观念。但只是“能养”,还远远不够,如果没有对于父母的“敬”,“养父母”与“养犬马”又有什么区别?对于“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以往之解释,略有四种不同。(一)谓犬马养人。包咸曰:“犬以守御,马以代劳,皆养人者。①”皇侃曰:“犬能为人守御,马能为人负重载人,皆是能养而不能行敬者。②”邢昺曰:“犬以守御,马以代劳,皆能有以养人者,但畜兽无知,不能生敬于人,若人唯能供养于父母而不敬,则何以别于犬马乎?”③(二)谓人养犬马。朱熹曰:“犬马待人而食,亦若养然。言人畜犬马,皆能有以养之,若能养其亲而敬不至,则与养犬马者何异。”④(三)谓养父母之犬马。包慎曰:“犬马二句,盖极言养之事。虽父母之犬马,今亦能养之。⑤”(四)谓犬马之相养。程友菊曰:“言犬马之子皆有以养其亲,但养以敬为本,不敬,何以别于犬马之子养其亲乎?”⑥
    然于此四种解释之外,尚有别解。邢昺于上述解释之外,还有一说:“人之所养,乃至于犬马,同其饥渴,饮之食之,皆能有以养之也。但人养犬马,资其为人用耳,而不敬此犬马也,人若养其父母而不敬,则何以别于犬马乎?⑦”邢昺此说,言人养犬马,“资其为人用耳”,是因为犬马对人而有用,此意定当细说。今人之所以养父母,如果出于父母对自己尚有用,比如可以给自己做饭、做家务、带小孩,或者父母有存款、有可观的遗产,或者现在父母还有较为可观的收入,等等,如果出于此方面的考虑而善待父母,可否理解为“孝”呢?答案一定是否定的。因为出于此方面原因而善待父母,并非出于对于父母的爱,而是出于自私的考虑。现在这种情况还少吗?现在出于这种原因而善待父母的人还少吗?现在因为父母年老无用而置父母于不顾的人还少吗?孔子认为只是“能养”父母还不够,更为重要的是“敬”。“敬”既有尊敬的含义,也有敬爱的含义。无论尊敬还是敬爱,其根本是对于父母真诚的爱。不管父母现在有用还是无用,不管父母有知还是无知,甚至不管父母有德还是无德,对于父母的爱一点也不减少,对于父母的爱一点都不改变。如此,才是“孝”的根本。所以,简单地“孝”还不够,还必须是“孝敬”父母。“孝”必须和“敬”、“爱”紧紧地联结在一起,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孝”。
    “孝”的根本是对于父母真诚无私的爱。正因为如此,所以,如果只做到“能养”,只做到“服劳”、“先食”等事,还是远远不够的。孔子在回答“子夏问孝”时,答曰“色难”。何为“色难”?包咸曰:“色难者,谓承顺父母颜色为难。⑧
    ①参见:何晏、邢昺:《论语注疏》,P18。
    ②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P86。
    ③何晏、邢昺:《论语注疏》,P18。
    ④朱熹:《四书章句集注》,P56。
    ⑤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P87。
    ⑥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P87。
    ⑦何晏、邢昺:《论语注疏》,P19。
    ⑧参见:何晏、邢昺:《论语注疏》,P19。
    ”其意以为不使父母有不悦之色为难。朱熹的解释则是:“色难,谓事亲之际,惟色为难也。……盖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故事亲之际,惟色为难耳,服劳奉养未足为孝也。①”谓总是和颜悦色地对待父母,是难为也。如此两说,虽有不同,而其对于父母真切深刻的爱则是必须的。
    因为有对于父母真诚深刻的爱,所以凡事会替父母着想,会设身处地的为父母着想。
    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为政》)
    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 (《里仁》)
    “父母唯其疾之忧”,是言除疾病之事外,不使父母因为自己而有任何担忧。马融曰:“言孝子不妄为非,唯疾病然后使父母忧。②”不妄为非,是因为惧怕父母为自己担忧。“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其意也是不使父母为自己担忧。《礼记·祭义》记载乐正子春之事曰:
    乐正子春下堂而伤其足,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弟子曰:“夫子之足瘳矣,数月不出,犹有忧色,何也?”乐正子春曰:“善如尔之问也,善如尔之问也!吾闻诸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忧色也。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径,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反于身。不辱其身,不羞其亲,可谓孝矣。”
    乐正子春乃曾子弟子,其所行所言,不敢忘父母,“不辱其身,不羞其亲”,亦出于对于父母深深的爱意。曾子本人亦是如此。
    曾子有疾,召门弟子曰:“启予足!启予手!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而今而后,吾知免夫!小子!”(《论语·泰伯》)
    曾子一生小心谨慎,唯恐伤害到自己的身体,唯恐做出不法之事而伤及到自己的身体。③只是到临死之时,他那一直提着的心才终于放了下来。《孝经》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爱护自己的身体其实也是出于对于父母的爱。“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我的身体本不归我所有,而是归我的父母所有,我必须为我的父母照看好我的身体。这种“受全归完”的思想观念很有中国文化的特色。
    ①朱熹:《四书章句集注》,P56。
    ②参见:何晏、邢昺:《论语注疏》,P18。
    ③因为曾子时代尚普遍实行肉刑,做出不法之事,可能会遭到肉刑而伤及身体。
    因为有对于父母真诚深刻的爱,所以父母的任何变化,以至于年龄的变化,总是牵动着孝子的心。
    子曰:“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 (《论语·里仁》)
    邢昺曰:“言孝子当知父母之年也。其意有二:一则以父母年多,见其寿考则喜也;一则以父母年老,形必衰弱,见其衰老则忧惧也。”①一年过去了,父母仍然健康,这是多么值得高兴的事。由此体会孟子所谓君子之三乐,其第一乐即是:“父母俱存,兄弟无故。”(《孟子·尽心上》)盖父母身体无故,真是孝子最大的幸福。但另一方面,父母的身体又明显不如从前了,这又是多么令人忧伤的事。
    ①何晏、邢昺:《论语注疏》,P57。
    因为有对于父母真诚深刻的爱,所以,父母的事,就是自己的事;父母的安危,就是自己的安危;父母的错误,就是自己的错误;父母受过,就是自己受过。孝子对于父母,不仅要有“爱”,还要有“护”。“护”不仅是维护,更重要的是爱护,是保护。
    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论语·里仁》)
    知父母有过,出于爱护、保护父母,所以要“谏”,但却要是“几谏”,亦即以委婉的方式指出。父母也许不听,但却不因父母不听从自己的意见而丝毫减损对于父母的爱意与尊敬。然而其结果证明自己真的是正确的,父母是错误的,并且因为父母的错误而带来一定的损失甚至灾难。面对如此情境,自己所要做的,不是对于父母的怨,而是为父母承担责任,而是自觉地并且无怨无悔地承担一切后果,并且因此而丝毫不减损对于父母的爱意与尊敬。这就是所谓的“劳而无怨”,“劳”意味着为父母代劳,“无怨”意味着不因为父母的过失、不因为父母不听从自己的“几谏”而有任何怨气。这就是孝子之行,这也才是孔子“孝”论中最深刻的内容。
    理解了“劳而不怨”,才有可能理解孔子所谓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
    父子关系是儒家最为强调的一种关系。《郭店楚墓竹简》有《六德》一篇,指出:“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在孔子以至稍后的时代,父子关系远远高于君臣关系。君臣关系、夫妻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都是可以改变的,惟有父子关系,一旦发生,就是不可改变的。父子关系不是利益关系,甚至不是情义关系,而是一种最为亲密的血缘关系。此人是你的父亲,无论如何,这是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处理父子关系的根本是“慈”与“孝”,亦即“父慈子孝”。“慈孝”之中,儒家更强调“孝”。认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孝是为人之子的根本,①如果离开这一根本,不仅不能谓为人之子,甚至简直就不可谓为人。《礼记》曰:“孝弟忠顺之行立,而后可以为人。”(《礼记·冠义》)子之爱父,父之爱子,是自然而然的,是无须任何外力使然的。如王阳明所言:“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传习录》上)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父亲都不爱,连自己的儿子都不爱,而置自己的父亲、自己的儿子于不义,那么这个人还有什么事情干不出来呢?我们对于这样的人还能有什么期待呢?“父慈子孝”,就其无须任何外力使然而言,是父子关系的常态。
    “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子何以要证父之攘羊?②是因为在子的心目中有一个更为强大的东西压倒了对于父的“爱”,对于父的“孝”。那么这一可以压倒对于父的“爱”、对于父的“孝”的东西是什么呢?只能是对于自己的爱,只能是狭隘的私利。为己之私利而陷父于不义,这难道是人子可为之事吗?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所体现的正是“父慈子孝”,所体现的正是父子关系的常态,所体现的正是父子之“直”。所以,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何谓“隐”?有解释为隐瞒之“隐”。郑玄曰:“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刘宝楠说:“盖子之事亲,当时微谏,谕父母于道,不致有过失。若不幸而亲陷不义,亦当为讳匿。③”此说所有一定道理,其道理在于若亲陷不义,子亦须有担当。但“隐”不仅是隐瞒之“隐”,亦是恻隐之“隐”。恻隐即是不忍,即是痛楚。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隐”即是恻隐之“隐”,先秦文献里不乏例证。《诗经·邶风·柏舟》:“耿耿不寐,如有隐忧。”《孟子·梁惠王上》:“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荀子·儒效》:“隐隐兮其恐人之不当也。”由“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引出“父子相隐”,其“隐”有“讳匿”之义,但子不隐忍父之受苦,亦为人之常情。《春秋公羊传·文公十五年》曰:“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所以,“父子相隐”既有“讳匿”之义,也有不忍、痛楚之义。
    “父子相隐”表现出的是人情之常。而这一人情之常维护的是人伦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层关系。如果父子关系遭受破坏,所破坏的不仅仅是父子关系,而是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基。《韩非子》书中记载有一则故事:“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韩非子·五蠹》)窃羊一事固然对社会有危害性,但由此而引发的子证父之窃羊,则破坏了正常的父子关系,破坏了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基,此一危害远远超过了窃羊这一事件本身。所以,“父子相隐”,不仅反映了父子关系的常态,而且有助于维护人伦关系的根本,故此孔子对其持肯定态度。
    ①有子言“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仁”当作“人”,言孝弟乃为人之本。陈善曰:“古人多假借用字,《论语》中如“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又曰“观过,斯知仁矣”,又曰“井有仁焉”,窃谓此“仁”字皆当作“人”。王恕曰:“‘为仁’之‘仁’当作‘人’,盖承上文‘其为人也孝弟’而言。孝弟乃是为人之本。”其说是矣。(其二人之言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P13。)二程亦反对“孝弟为仁之本”,以为:“谓行仁自孝弟始,孝弟是仁之一事。谓之行仁之本则可,谓是仁之本则不可。”(参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P48)
    ②邢昺曰:“有因而盗曰攘。言因羊来入己家,父即取之,而子言于失羊之主,证父之盗。”(何晏、邢昺:《论语注疏》,P201。)
    ③刘宝楠:《论语正义》,P537,北京:中华书局,1990。
    子不可证父,不仅出于人伦之常,而且子从来不具有证父的资格。在子看来,攘羊者为己之父而非己。而问题在于,攘羊者为尔父而非他人之父。在尔看来,攘羊者为尔父而非尔自己,而在他人看来,这里的差别其实并不很大。《白虎通》曰:“君不为臣隐,父独为子隐为何?以为父子一体,荣耻相及。”(《白虎通·谏诤篇》)父子关系是永远不可改变的,是荣辱与共的。“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在子看来,父为父,己为己;而在他人看来,尔父为尔父而非他人之父。尔可以举报他人之父攘羊越货,却不能举报自己的父亲越货攘羊。一个人,作为独立存在的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有很多权利和义务,但是,并不具有指证自己父亲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个人天生不具有、后天亦永远不可取得这样一种指证父亲的资格。
    子不证父,父不证子,“父子相隐”,乃人情之常。儒家对于父子人情世故的关注,并非只停留于人之常情的层面。父子关系的本质是“父子一体,荣耻相及”,“一体”意味着永不分离;“相及”意味着相互担当。如前所述,“孝”并非一意曲从,并非不分是非,而是要替父母着想,而是在父母未为不善时,力谏;父母已为不善时,勇于自己承担。用现代的观点讲,一个儿子或父亲所能做的,不是当自己的父亲或儿子违法犯罪以后取指证他,也不是千方百计去包庇他,而是劝告其投案自首,而是勇于担当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孔子“孝”论的三个向度,是依次展开的,亦是逐次上升而升华的。第一个向度之所谓“能养”,是最基础的;第二个向度之所谓继承父志、完成父业,是社会对于人子的基本要求;第三个向度,从内心里对父母充满爱意,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第一个向度与第二个向度的理论是孔子对于世俗理论的总结和概括,第三个向度的理论,才是孔子“孝”论的根本与核心。就第二向度,亦即继承父志、完成父业而言,其带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带有强烈的时代痕迹。第一个向度,亦即“能养”,是最基本的,亦是最基础的,现今并不是毫无意义,因为此方面确实也还存在问题。而第三个向度,亦即从内心里对父母充满爱意,不仅是孝的根本,而且现今最为缺乏的正是这一根本。我们能像父母惦记我们一样的惦记父母吗?我们能像父母想念我们一样地想念父母吗?我们能像父母关心我们一样关心父母吗?即使如此,也不能说我们尽到了孝,况且,我们真的没有做到,况且,又有几个人自信自己已经做到?从内心里爱父母,真诚无伪地爱父母,不仅是关心,不仅是敬爱,还有爱护,还有保护,这既是孔子“孝”论的核心,也正是我们如今所要深刻反省的。
    注:此文经作者授权发布,26国学网配图,转载请注明来自26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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