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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法自然”之道与“不言之教”


    
    “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天下希能及之。"——《老子》四十三章
    有其道必有其教;在纯然逻辑的意趣上,先秦儒家“修道之谓教”(《礼记·中庸》)之说,亦可用以推绎老子所谓道与教的内在关联。《道德经》开篇即称“道,可道也,非恒道也”,与这非“可道”之道相应,老子申示其教为“不言之教”。教而不言或不言而教是耐人寻味的。
    “不言之教”语出《老子》二章、四十三章。二章云: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恶已;皆知善,斯不善矣。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之相成也,长短之相形也,高下之相盈也,音声之相和也,先后之相随,恒也。是以圣人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也,为而弗恃也,成功而弗居也,夫唯弗居,是以弗去。(本文引《老子》语参酌帛书乙本、帛书甲本,郭店竹简本及世传碑、刻、注本)
    “行不言之教”可以说是全章的点睛之句,但欲考寻此句所由出之原委,则不可不从司马迁所谓“周秦之间,可谓文敝矣”(《史记·高祖本纪》)之“文敝”说起。西周以来,风行一代的礼乐一直以美善为教,至春秋末季,与礼坏乐崩一致的是美善流于乡愿——“乡原(愿),德之贼也”(《论语·阳货》)——而变为媚曲之辞。演为缘饰的“美”“善”盛称于天下人之口,却适成一种丑恶而戕败天下人之心。所以,老子宁可拒斥这削夺了人之朴直天性的“美”“善”,而痛切告诫世人:“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恶已;皆知善,斯不善矣。”老子如此讽论“美”而至于恶(丑)、“善”而至于不善(恶),也取譬于有无、难易、长短、高下、音声、先后的关系以作印证。
    对于老子所说“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之相成也,长短之相形也,高下之相盈也,音声之相和也,先后之相随,恒也”,近人多附会以“辩证”思致,由此而把特定语境下谈及的“美”与“恶”(丑)、“善”与“不善”(恶)归结为一种几乎被说滥了的“对立统一”,可能并不切合其原意。其实,只要关联着《老子》二十章“唯与呵,其相去几何?美与恶,其相去何若”而细审其趣,即不难明了老子取譬无有、难易、长短等以喻说美与恶(丑)、善与不善(恶)转换的意致所在:论主并不是要重复世人尽知的有无即有有、有难即有易、有长即有短——从而有美即有恶(丑)之类的常识,而是要由其相对的性状导示某种恒常而未加剖判、分别的境地,以求对那种对立双方相互转换的超越。
    老子是不驻念于世俗有无、难易、长短、高下、音声、先后的任何一方的,他以相生、相成、相形、相盈、相和、相随泯却其界限,不是要调和二者,而是为着扬弃二者以归于恒道所指示的浑朴、圆备之境。因此,他不会执著于世俗的美、善,反倒是要淡化这些过多地浸染了人的文饰的价值。倘一定要说老子心目中自有其美善,这美善也当是不在尘网的好恶、迎拒中的大美大善。有如“大方无隅”、“大音希声”、“大象无形”(《老子》四十一章。下引《老子》仅标篇名),大美大善乃是不可言知、无从觅见其端崖的美善。
    如果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恶已;皆知善,斯不善矣”,是对陷于文敝的世俗教化的遮拨,那么所谓“圣人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即是老子对自己所主张的相称于“恒道”的教化的昭布。
    道既然不可道,修道之教便决不可诉诸言诠;不言之教只在于行此教者的切实躬行,这躬行即在于如圣人那样“居无为之事”——以无为为其所从事。圣人是指晓悟恒道而居于治理国家、天下之地位的人,其“居无为之事”的做法即在于“万物作而弗始也,为而弗恃也,成功而弗居也”。这里的万物可理解为天地间的万事万物,亦即“无名,万物之始;有名,万物之母”之“万物”;万物之物也可理解为人,所以万物亦未尝不可称之为百姓。应该说,前一种意义上的万物涵括了后一种意义上的万物,然而即使是在前一种意义上,万物中的人仍是其重心或焦点所在。听任万物生息而无所谋图,惠及万物而不恃之自负,成全万物之化育而不以有功者自居,这无为不是无所事事,其毋宁说乃是一任万物“自化”、“自正”而对其无所不予成全。
    因此,“无为”不可理解为一种世俗的策略,而对万物的成全也决不可看作事先即已谋虑于此的某种目的。同样,所谓“夫唯弗居,是以弗去”,其意蕴也不可带着功利之机心妄作诠度,不可将“弗去”与“弗居”分别以既定的目标与相应的手段视之。此外,有必要指出的是,老子由“圣人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所示于天下的教化,诚然可施用于政治,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言之教唯政治是务,因此,所谓“居无为之事”自始便不可狭隘地了解为某种权谋性的南面之术。
    与二章相呼应,四十三章在重申“不言之教”时也分外说到了无为:
    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天下希能及之矣。就二章、四十三章之所论而言,“不言之教”亦可谓为无为之教。以无为称教着眼于修道之践履或修道者的躬行,以不言称教则重在强调这教非可以言语相喻。
    不过,真正说来,言也是一种人之所为,无言未始不可以归之于无为。诚然,四十三章一如二章,并未明确提及“道”,但有趣的是,正像二章之前的一章由“万物之始”(无名)、“万物之母”(有名)标示非可道之道一样,四十三章之前的四十二章则由“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称述有着生生之德的“道”。从一章到二章,从四十二章到四十三章,这由道而教的推演所默示的理趣乃在于:以无为为主旨的不言之教终是出于道——“‘道’本或作‘导’”(陆德明:《经典释文·老子道经意义》)——之所导。换句话说,不言而无为之“教”导自道的无为而不言。《老子》二十五章云:
    国(域)中有四大,而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法自然”,意即道以自然为法或道取法于自然。王弼注曰:“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王弼:《老子道德经注》二十五章注)
    作为无称之言或穷极之辞的“自然”非可表诠,倘以遮诠方式作义训,则勉可谓之不造作、无预虑或不措意而为,用老子别有寓意的术语说即是无为。因此,“道法自然”亦约略可领悟为道取法自然而无为。由“道法自然”趣归于无为,可知“天法道”从而法自然以趣归于无为,亦可知“地法天”从而法道、法自然以趣归于无为,则遂又可知“人法地”从而法天、法道、法自然以趣归于无为。法自然之道是虚寂无言的,法地从而法天、法道、法自然的人也因此而应当“致虚极也,守静笃也”(十六章)以至于“不言”。“修道之谓教”,修法自然之道,必至于倡立无为而不言之教。这是老子道与教之玄旨的一以贯之。
    老子主张因任自然而摈斥人为;诚然,“人法地”从而法天、法道、法自然之“法”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为,但这为是“为无为”(六十三章)。托道、教于自然,老子称叹“天之道,不战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七十三章),老子也诲戒人们“希言,自然”(二十三章)。这由道而教地一再告之以“希言”、“不言”,乃出于本体意义上的一种断制,其决绝地捐弃言是因为言的发生和运用乃是与“自然”不无扞格的人为之举。从宣述“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一章),到申言“善者不辩,辩者不善”(八十一章),老子对名、言的不予信恃是贯穿其所论之始终的,这同他“道法自然”、“复归于朴”(二十八章)的人生而世界的终极归着全然相契。
     “朴”消解了人们通常认可的所有价值,以致取代所有被消解的价值而成为人生唯一可信守的价值。当老子说“大道废,安有仁义;智慧出,安有大伪;六亲不和,安有孝慈;国家昏乱,安有贞臣”(十八章,“安”意为“于是”)时,他否定了仁义、智慧、孝慈、贞臣的价值;当老子说“绝圣弃知,而民利百倍;绝仁弃义,而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十九章)时,他除了否定仁义、智慧的价值,甚至在否定“巧”、“利”价值的同时也否定了所谓“圣”的价值。所有这些价值都是在二元对立——如利与害、巧与拙、智与愚、圣与凡以至前文所说的美与丑、善与恶等——的思维中确立的,也都是由富有分辨性的名、言逐一指示的:“朴”消解这种种二元对立并不就是对世俗对立的曲意调和,而是要导人于那种“鱼相忘于江湖之道”(王弼)的境地。
    从价值取向上说,老子的道的一元论也可谓为朴的价值一元论。在一元化了的朴的价值领域,没有人为之文的位置,因而没有属于人文范畴的名、言的位置。
    (来源:节选自中国社会科学网-哲学2015-05-25,原载《哲学研究》(京)2013年第9期。作者:黄克剑——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另文中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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