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礼相成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9:11:25 光明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春秋时期(前770—前453)《诗》在由集“诗歌(歌辞)”“音乐”“舞蹈”三要素合一的艺术形式,向“音乐”“舞蹈”与“诗歌”相互分离过程中,发生了“诗礼相成,哀乐相生”(《孔子家语·论礼篇》)的演化。对此,可以从《左传》引《诗》意义建构方法视角观之。 《左传》引《诗》用义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主要类型: 一是以辞相类,即借助词语的语义关联性特征,将《诗》中词语的本义转化为语义相关联的引申义。比如,惠王十六年(前661),北狄伐邢,齐大夫管夷吾(管仲)认为:“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暱,不可弃也;宴安酖毒,不可怀也。”(《左传·闵公元年》)其下遂引《小雅·出车》四章“岂不怀归?畏此简书”两句。此所谓“简书”者,本指诫命之书,即用于国家危难时刻相告求救之国书;而管仲则解释为“同恶相恤”,借此以劝说桓公“请救邢以从简书”。又如,灵王十四年(前558),楚康王熊昭即位次年,选择公族中一批贤能者担任重要官员以靖国人,鲁君子认为:“楚于是乎能官人。官人,国之急也。能官人,则民无觎心。”(《左传·襄公十五年》)其下遂引《周南·卷耳》首章“嗟我怀人,寘彼周行”两句。此所谓“周行”,即大道;而鲁君子则解释为“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以美其使贤能者各就其位。 二是以喻相类,即借助词语的喻义关联性特征,将《诗》中词语的本义转化为语义相关联的比喻义。比如,襄王十三年(前640),随以汉东诸侯叛楚,楚令尹鬬穀於菟(子文)帅师伐随,取成而还;鲁君子认为:“随之见伐,不量力也。量力而动,其过鲜矣。善败由己,而由人乎哉?”(《左传·僖公二十年》)其下遂引《召南·行露》首章“岂不夙夜,谓行多露”两句。此“谓行多露”,本为女子借仲春二月嫁娶成婚时节道路上多露水这一自然现象,表示自己有所忌畏而不行以婉拒骗婚者;鲁君子引之以隐喻违礼而行者必自取败亡,故必须要“量力而动”。又如,襄王二十五年(前628),晋司空胥臣(季子)举荐郤缺(成子)为下军大夫,文公以“其父有罪”质疑之,胥臣曰:“舜之罪也殛鲧,其举也兴禹。管敬仲,桓之贼也,实相以济。”(《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其下遂引《邶风·谷风》首章“采葑采菲,无以下体”两句。此本以采摘大头菜与萝卜时要叶不要根,以喻恋新人之色而弃旧人之德;而胥臣引之喻不以其恶而弃其善,以强调其君应取臣以善节之旨。 三是以人相类,即借助人物的行为关联性特征,以《诗》中词语本指之人转化为他指之人。比如,平王四十九年(前722),在郑大夫颍考叔成功劝说庄公寤生与其母武姜和好如初后,鲁君子指出:“颍考叔,纯孝也,爱其母,施及庄公。”(《左传·隐公元年》)其下遂引《大雅·既醉》五章“孝子不匮,永锡尔类”两句。此所谓“孝子”,本指主祭之周天子;而鲁君子则借指颍考叔。随着指称对象的转换,于是便将“吉礼”中的祭祖礼转化为“嘉礼”中的养老礼,将“父子”人伦关系拓展为“母子”人伦关系。又如,襄王十七年(前636),郑文公世子华(子华)之弟公子臧(子臧)出奔宋国后,癖好戴鹬冠,文公便派人诱杀了他;鲁君子认为:“服之不衷,身之灾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其下即引《曹风·候人》次章“彼其之子,不称其服”两句。此所谓“子”,本指“非礼”之曹共公襄;而鲁君子则以“子臧之服,不称也夫”之语,来借指“非礼”之公子臧,将讥讽完全聚焦于违背服制方面,且将“君臣”人伦关系转换为“父子”人伦关系。 四是以事相类,即借助事件的类别关联性特征,以《诗》中词语本指之事转化为他指之事。桓王二十年(前700),鲁及郑师伐宋;鲁君子认为:“苟信不继,盟无益也。”(《左传·桓公十二年》)其下遂引《小雅·巧言》三章“君子屡盟,乱是用长”两句。此本指幽王违背与诸侯间的会同盟约而致乱之事;鲁君子则借指鲁与宋两盟两会而违背盟约之事,以强调其“无信也”之旨,且将“君臣”之间的“上下”关系转换为“诸侯”之间的“同盟”关系。又如,景王三年(前542),卫卿士北宫佗(文子)对襄公“何谓威仪”问时,指出:“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有仪而可象谓之仪。君有君之威仪,其臣畏而爱之,则而象之,故能有其国家,令闻长世。臣有臣之威仪,其下畏而爱之,故能守其官职,保族宜家。顺是以下皆如是,是以上下能相固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其下遂引《邶风·柏舟》三章“威仪棣棣,不可选也”两句。此本指卫宣夫人自言其礼容威仪不可侵犯而贞壹不改嫁之事;北宫佗则借以泛指“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内外、大小皆有威仪”之事,从而将“夫妇”人伦关系拓展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内外”“大小”人伦关系,进而强调保持威仪对于推行礼制的重要性。 春秋时期一些贵族精英们采取上述多种类型的引《诗》用义方式——《诗》与礼新的纽结方式,是由于他们认识到:“礼”依然具有“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之社会功能,便借引《诗》来阐释礼仪制度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意在重新建构以“五礼”为核心的礼仪制度规范与以“五伦”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规范,以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由此可见,正是在“诗歌”脱离“音乐”“舞蹈”而独立的新的文化环境中,他们以引《诗》取义方式,实现了由以“声”为用向以“义”为用的转变,创造出新的社会背景下“诗礼相成”双向动态运动的新形态,推动了“诗”“礼”“乐”关系的根本性转变,使“诗礼文化”的内涵更加丰富而外延愈加广阔。实际上,这是他们对《诗》及其“诗礼文化”遗产,在价值认同前提下的一种创新转化。这无疑对当下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并将之转化为一种文化软实力,大有可资借鉴之处。 (作者:杨秀礼,系上海大学诗礼文化研究中心讲师)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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