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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的“原真性”保护商榷


    苏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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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决议》,以此为标志,保护与物态文化遗产有着相异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上议事日程。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与物态文化遗产一样受到国际公约的重视和保护。截至2013年12月4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数已达271项,其中包括昆曲等30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触摸、不可感知、无形性及活态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概念提出伊始就备受争议,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需要保护、需要什么样的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等更是众说纷纭。正因如此,与物态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原真性”(或译作“真实性”)、“整体性”的明确规定有所不同,《公约》对于保护措施的界定较为宽松,即“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由此可见,以《公约》为代表,国际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未提出“原真性”的保护要求或原则。
    我国全国人大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并做出“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在第4条明确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查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情况,发现大多有“真实性”或“原真性”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在这一方面与《公约》规定有所不同,这也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作出辨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主要遵循“原真性”“整体性”原则,这是由其本身是实体的存在、具有固定的时空特点所决定的,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我国的文物法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都有“原真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具有活态、动态发展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使用这些原则,是不够现实的,必然会束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属于精神文化范畴,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审视人类发展历史,这种文化的发展具有动态性,并有“行为传承”的特点,这种保护及传承要追求其“原真性”甚为困难。如表演艺术、舞蹈、杂技、传统武术等,艺术创作决定其具有创新性及时代性特点,我们无法想象起源于14世纪的昆曲与现代的昆曲有多大的相似性,也无法想象少林功夫如果仅局限于登封少林寺少林和尚来练习的话是否还有今天的名气和发展态势。由此可见,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尚可适用的“原真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既无法追求时间上的原真保护也无法苛求地域上的原真保护。
    事实上,人类发展至今,精神领域的文化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中,因为文化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功能性规律。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说过,“文化根本是一种‘手段性的现实’”“历史上能够存活于今日的社会构造中的文化,都是与现今社会相干的,而那些不相干的,则都被扫除删弃了”。可见,在历史的长河中,文化只有在有“功能”的时候才能存留和传播,若失去其功能,便会在历史上消失。其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动性保护在国际范围内也是在二战以后才提出的,而“原真性”保护的提出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虽然对物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具有很大争议,但尚可接受,因为物态文化遗产有其固定的时空形式,其原真性争议主要是保护方法的争议。而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原真性”保护,既不符合非物质文化发展规律,也不符合《公约》中“保护遗产生命力”的目的,因为这种活态文化的保护只有通过使用使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功能”才可能生存、传播,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宜提出像保护文物一样严格的“原真性”标准,而应为其寻找更多的生存空间,使其具有一定的现实功能,方能保持其可持续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国土与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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