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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廉溯源(3)


    三
    “孝”与“廉”本是伦理系统内的不同类别的德目。
    “孝”是家族内的德目枢纽,所谓“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孝亲”成为中国人的道德本位。中国人虽然也崇拜天神,但没有希伯来人、印度人、欧洲人、阿拉伯人那样虔诚和狂热。耶稣受难曾激发起欧洲人无以名状的心灵震撼,而中华民族却以“如丧考(父)妣(母)”来形容悲伤至极的情感。正是由于“孝亲”这一宗法意识笼罩全社会,才使得绝大多数炎黄子孙不至成为“六亲不认”“无父无子”的狂徒。在中华文化系统内,孝道被视作一切道德规范的核心和母题,忠君、敬长、从兄、尊上等等都是孝道的分泌物,“以孝事君则忠”,“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指明了孝道在宗法伦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廉”是社会行为规范,是为官者忠君、敬民的必行之德。秦汉以降实行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官员作为代表国家执掌一方军政财文大权的人物,握有左右金钱的权力,故其廉洁关乎朝政的清明与稳固,而人的贪欲是廉洁的大敌,掌权者贪腐成为古今中外的通病,许多王朝的衰败以至灭亡皆与官员的贪腐相关,故选拔、任用廉吏乃国之要务。
    在宗法社会,社会伦常即为家族伦常的放大,由孝亲可推及爱故土、爱他人、爱国家、爱天下,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从小在“孝”的氛围内熏陶,“少成若天性”,长大就有可能移孝于忠。孔子的门徒有若的名言是:“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把“孝悌”视作仁的根本,认为行孝悌的人少有犯上作乱者,这就将伦理道德与政治实践挂上钩,故《大学》视“修身”“齐家”为“治国”“平天下”的起点和基础。这正是历朝历代往往把寻觅廉吏的目光投向孝子,认为在家中行“孝”者,到社会行事,方有廉洁奉公的根基。于是,“孝”与“廉”这两类德目便携起手来,并称“孝廉”。
    将“孝”与“廉”两大德目紧密联系在一起,发端于汉代。汉代“以孝治天下”(汉代帝王的谥号皆冠以“孝”字,如孝文帝、孝景帝、孝武帝),视孝子为忠臣、顺民的后补群落,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认定廉吏来源于孝子,汉代实行察举制,“孝廉”是选拔官员的一个重要科目。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策,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下诏,各郡国每年察举“孝顺亲长”者一人、“廉能正直”者一人。两汉“举孝廉”的第一条标准便是“德行高妙,志洁清白”,以下方是“学通行修”“明达法令”“刚毅多略”等才识方面的要求。
    隋唐以降,实行比察举制更加完善的考选官员的科举制,但“孝廉”之名一直沿用下来,明清仍以“孝廉”为举人的美称,可见对“孝”与“廉”两大德目的崇仰是一以贯之的。
    四
    纵观古今中外,廉政建设不出内法、外法二者:内法为提高执政者的“道德自律”,外法为强化国家的“监督他律”,二者不可或缺。
    在某种意义上,“监督他律”至关紧要,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这种不受监督的权力愈大,腐败愈加严重,这也是古今中外历史一再昭示的铁律。而关于对官吏的“监督他律”,史典多有记述,仅以监察官(如唐之观察使,宋之廉访使者,元之肃政廉访使,明清之按察使,今之香港廉政公署)而论,其肃贪扬廉的故事便不在少数,这也是“清官廉事”的题中之义,在“反腐倡廉”呼声高涨的今日,援引这方面的历史故事,是富于启示性的。
    “监督他律”固然不可或缺,但并不能取代“道德自律”,不能取代“君子慎其独”(独自不受监督时仍能坚守道德准则)。而一个人“慎独”定力的修炼,是需要自幼养成的,在这一意义上,古人求廉吏于孝子之门,是有一部分道理的,因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义臣忠的良好家庭及社会氛围,是造就决不苟且的刚健、正直之士的环境条件。当然,对于任何法则,我们都应当求其神而不必拘其形,论及“孝廉”亦应如此,我们自然不会简单化地把行孝之人与清廉官员打上等号,但不行孝悌、寡廉鲜耻之徒一定要排除在我们选才的范围之外。
    廉政建设是个内外兼修的复杂工程,“孝廉”之道是可供参酌的一种元素,只有将其置于廉政建设的大系统之中,方可发挥积极功能。
    (冯天瑜 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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