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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政府成为公民的道德监护人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小琳在接受安徽媒体采访时,“呼吁给每个公民建道德档案,以此来约束大家,每个人都要‘知耻’”。据报道,建立道德档案是该委员向今年全国政协会议提出的议案之一。
    假设这样的提案获得通过并推行,那么,实施这一行为的主体是谁,不言而喻,是政府。除了提案本身是向政府提交外,也只有政府才有相应的实力、资质和权威承担此一建议的责任人,正如我们知道,政府以外的个人、民众或社团无法也无力做到这一点。于是,我们眼前会出现这样一个格局,政府作为权力,同时也是公民的道德监护人。它既可以为你建道德档案,也就可以对你进行道德监督。事实不仅如此,从历史到现实,政府已经习惯于通过自己的舆论向社会推出各种道德典型,要求民众学习。这里,政府扮演的角色已经不止是道德监护人,同时也是一个道德的引领者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原来是掌握在政府手里的,政府在它的行政权力之外,额外地又拥有了道德上管理公民的权力(所谓道德权力)。
    如果我们从政府的现代构成看,它是否可以拥有对公民道德管理的权力呢。有两点可以表明不可以。
    首先,政府对民众的道德管理于法无据。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两字,针对的就是权力。它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而行,必须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准许的框架内。我不用打开宪法,也知道在权力的授予方面,肯定没有相应的条款。根据现代政治“政教分离”的原则,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条款。假设这样的条款存在,这部宪法本身即发生问题。如果宪法没有问题,问题就在权力,它如果越法而行,哪怕它是在做它认为的好事,这样的行为也只能裁定为违宪。因此,道德档案一旦由权力实施,违宪的指控便势在难免。须知,宪法是限制权力的,这意味着不仅限制它做坏事,也限制它做好事——如果缺乏法律许可的话。权力依其惯性,能做好事,就更能做坏事。换言之,它如果可以做一件好事,就有可能做几件坏事。因此,宪法的对权力的制约,势必包含着对它越权做好事的限制。
    另外,从人性和权力本性的角度,政府也没有资格成为民众的道德监护人。逻辑上,道德监护者的道德要优越于道德的被监护者。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找不到这样的根据。当然,这个命题也不能反过来,说民众的道德一定优越于政府。民众和政府亦即权力者来自同样的人性,可以假设为同一道德水准。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我们必须假设,每一个人的道德都有可能发生问题,它们如果有同样的善,也注定有同样的恶。就后者而言,惟其如此,我们才需要一个政府。美国开国元勋之一麦迪逊说过:“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最好的说明吗,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政府或构成政府的权力者就是天使吗,他们可以监督、管理或指导民众的道德吗。不可以。这不仅因为政府非天使,其成员本来就来自道德水准相同的民众;又在于人性有恶的一面,权力更有恶的一面(哪怕是最好的政府,如西谚所云,也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果民众只有人性上的恶,来自民众的权力者除此之外,还拥有权力自身带来的恶。两恶交集,谁更容易在道德上发生问题。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权力者不但无权监管权利者的道德;相反,权利者倒必须对权力者进行全方位地监督,包括道德监督。
    根据以上,可以看到,政协李委员的提案,如果用意不错,但方向搞反了。所以有网友提议先为政府官员建立道德档案,并且更具体地提议,首先就从官员财产公开做起。我很赞成这些提议,并认为很传统。因为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先秦的君子主要是指统治阶层,小人大体就是民众。面对在孔子看来是礼崩乐坏的春秋社会,他的道德要求从来都是对准社会统治上层而非民众。毕竟上行下效,放在任何时代都管用。因此政府如欲采纳该议案,还是先在官员身上试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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