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网-国学经典-国学大师-国学常识-中国传统文化网-汉学研究移动版

首页 > 传统文化 > 道学 > 百家论道 >

王作安:发挥宗教界在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这一重要论述,无论是对引导宗教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还是对促进文化繁荣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要善于正面引导宗教

      

     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并受到国际国内复杂因素的影响。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在论述宗教问题时,深刻阐述了宗教对社会进步的阻碍,但又不否认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宗教所起的进步作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宗教曾经被统治阶级和外国殖民势力控制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但也有不少爱国宗教人士同情、帮助和直接参加革命斗争,有的甚至为此献出了生命。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启发和引导下,宗教界发起反帝爱国运动,进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政治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走上了服务新中国的道路。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界人士政治上有了很大进步,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宗教主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宗教领域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些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但总体上看,我国宗教的积极面不断扩大,正面作用不断增强。在加强依法管理的同时,我们党更加重视对宗教的正面引导。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十七大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十七届六中全会又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些重要论断的提出,目的就是要通过正面引导,使宗教自觉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通过自我调整,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

      

     对宗教进行正面引导,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并不是要把宗教当作救世药方,鼓励发展宗教,而是要使宗教通过发挥积极作用来抑制其消极作用,更好地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正确看待宗教文化

      

     宗教不仅是一种信仰体系,还是一种文化现象。宗教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进,逐渐形成以信仰为核心的宗教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与其它意识形式交互影响,产生了宗教哲学、宗教伦理、宗教文学、宗教音乐、宗教美术、宗教建筑等,有的成为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在人类文明史上,宗教扮演了十分重要的文化角色,并对其他文化现象产生重要影响。

      

     在中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中,宗教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政治、哲学、道德、文学、语言、音乐、美术、建筑、医学、科技等都产生了深刻影响,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道教产生于中国文化土壤,已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基因和组成部分。佛教传入东土后与中华文化相互交融,对中华文化的品格和特质影响至深。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传入中国后,经历了从碰撞到融合的过程,对沟通东西方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中华文化。这些宗教丰富的典籍、哲学、艺术、圣地、礼仪等,都蕴含着独具特色、极其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

      

     宗教是崇拜超自然力量和境界的意识形态,宗教文化是宗教信仰的文化表现形式,因此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区别。同时也应看到,宗教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健康、积极和有益的内容,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所倡导的价值和理念是相通或者契合的。对待宗教文化,一方面要看到宗教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不能借宗教文化宣扬宗教,人为助长宗教热;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宗教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就不承认宗教文化中包含的有益内容,甚至完全否定宗教文化的现代价值。宗教会长期存在,宗教文化也会长期存在,对待宗教文化不能扼杀,只能引导,要鼓励宗教界弘扬宗教文化中有益于时代进步的内容,正确引领信教群众,为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的文化软实力。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文化多样化的实际出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社会思潮,同时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协调和整合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各种文化形态,丰富社会主义社会的文化百花园,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文化关系,满足人们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鼓励宗教界重视文化建设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就要引导宗教界重视文化建设,坚持宗教文化正确发展方向,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要鼓励宗教界继承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国情教育、改革开放教育、法治教育,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以热爱祖国和贡献自己全部力量建设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和尊严为最大耻辱,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反对和抵制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反对和抵制“三股势力”利用宗教从事暴力恐怖活动。鼓励广大信教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爱岗敬业,尊重科学,诚实守信,与人为善,用实际行动见证宗教信仰。鼓励宗教界发扬行善积德、济世利人的精神,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探索服务社会的有效途径。

      

     要鼓励宗教界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根据本宗教特点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教情与国情的关系,对宗教教义作出与时俱进的新阐释,弘扬有利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思想,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精神,建立符合宗教基本教义、继承宗教优良传统、适应中国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宗教思想体系,引导信教群众坚持正信正行,反对偏执狂热,自觉抵制各种歪理邪说,为长远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要鼓励宗教界挖掘与阐发宗教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倡导和平向善、中道和谐、济世利人的理念,提升宗教的文化品位。推动宗教界倡导宗教和谐理念,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开展不同宗教之间的对话交流,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支持宗教界重视宗教文化典籍的整理出版,加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设,抓好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鼓励宗教界加强教风建设,回归宗教本真,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防止拜金主义、享乐思想、名利观念的侵蚀,内强素质,外塑形象。重视宗教文化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办学质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信仰纯正、品德优良、才能出众的宗教文化人才队伍。

      

     要鼓励宗教界主动“走出去”,热情“请进来”,在平等友好基础上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宗教文化的交流交往,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增进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扩大我国宗教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宗教界继续办好“世界佛教论坛”、“国际道教论坛”、“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和“中国伊斯兰文化展”,搭建更多的宗教文化交流平台,通过相互学习、彼此借鉴,吸收一切有利于我国宗教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推动我国宗教文化走向世界。支持宗教界主动参与世界不同文明、不同信仰、不同宗教之间的对话,与世界上一切热爱和平、主持正义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一道,承担起历史的责任,倡导宗教和谐理念,反对一切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和挑起文明冲突的行为,化解宗教纷争和冲突,促进社会和睦,维护世界和平。同时,越是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就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防止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 (作者为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来源:2011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