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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的自然思想散论(4)

郭象也反对仁义。郭象说:“夫与物无伤者,非为仁也,而仁迹行焉;令万理皆当者,非为义也,而义功见焉。故当而无伤者,非仁义之招也,然而天下奔驰,弃我殉彼,以失其常然。故乱心不由于丑,而恒在美色;挠世不由于恶,而恒由仁义,则仁义者挠天下之具也。”这番意见是说:在我们自足之本性中自有“与物无伤”与“万理皆当”之德性,但当德性被命名为仁、义等含有真善意味的价值判断之词后,仁义的行径只是为了满足社会赞赏的企图,而非“德性”的行为了。如此,仁义之名便成了破坏世上真善的工具。
    郭象说:“桁杨(刑具也)以接为管,而桎梏以凿枘为用。圣知仁义者,远于罪之迹也。迹远罪,则民斯尚之,尚之则矫诈生焉。矫诈生而御奸之器不具者,未之有也。故弃所尚则矫诈不作;矫诈不作,则桁杨桎梏废矣,何凿枘接之为哉?”这是说老百姓为免受社会之制裁才崇尚仁义,可见崇尚仁义是被迫的;不是自动自发,发乎真心的。表面是仁义道德,实际却是矫诈作伪。针对娇诈作伪之弊,遂有防止奸宄的刑罚设施。根本解决之道,在避免崇尚仁义道德,如此便无矫诈作伪之情事;没有矫诈作伪之情事,当然,也就不需要各种防止奸宄的刑罚设施了。这等于在说刑罚完全是多余的。郭象还担心圣人所制定的法律,其运作的是否得当,完全决之于使用者。圣人立了法要大家遵守,结果往往反而便宜了那些暴君,暴君利用人民的守法为所欲为,人民只能吞声忍气服从到底。法律本来是用作惩处大盗的工具,现反过来为大盗式的国君服务,成为济恶的武器。但为暴君服务的法律,正是大家所尊崇的往古圣人所制定的,谁也不敢反对。郭象为免暴君恃法为恶天下,主张废弃为圣人所发明的法律制度。他也晓得这么作,会使人担心没有法律的世界,盗贼更加肆无忌惮。他不以为然地认为:“夫圣人者天下之所尚也,若乃绝其所尚,而守其素朴,素其禁令,而代以寡欲,此所以掊击圣人而我素朴自全,纵舍盗贼,而彼奸自息也。故古人有言曰:闭邪存诚,不在善察,息淫去华,不在严刑。(按:即王弼《老子微旨例略》中语。)一此之谓也。”
    尽管郭象弃绝了维系社会秩序相当有效的利器,诸如仁、义、礼,乃至法律制度等人类文化的结晶,但是他并不反对亦属于人类文化重要制作之一——社会组织与政治体制的存在。似乎是他已认识到人世完美无害的境界乃永不可企及,退而求其次,只要能达到弊少的境界也就可以了。这可从他一方面反对圣人出而为世所取法,一方面又赞成圣人之不可与世隔离看出来,这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折衷办法。我们可以这么说,郭象对于社会组织、政治体制有其一定功能的承认,是他否定人为各种努力与设施的不能实现下的一种让步。
    张湛——反权力说——没有人可以拥有任何人。每个人都是天地之所委形,故非我所有
    再说张湛。从张湛所反对的“为”之内容——智力、言语及仁德看来,其中智力是发明并创新文化的原动力,言语与仁德则属人类文化的结晶。再加上张湛反对风俗教化,他在《列子》“杨朱篇”:“而欲尊礼义以夸人,矫情性以招名,吾以此为弗若死矣。”下,注云:“达哉此言,若夫刻意从俗,达性顺物,夫当身之暂乐,怀长愁于一世,难支体具存,实邻于死者。”足见,张湛认为遵守礼义,是为了求名,这就流于“刻意”,而有了目的性,自然违背了自足之本性。如此生命再长,与死无异。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