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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物论》与竹林玄学(4)

在嵇康看来,所谓表达哀乐之情的是指人发出声音,极而言之,是对像歌哭这样差别较大的现象所贴的标签:“古人知情不可恣,欲不可极,故因其所用,每为之节,使哀不至伤,乐不至淫;因事与名,物有其号:哭谓之哀,歌谓之乐,斯其大较也。”但是,同样的声音并不必然表达同样的感情,而同样的感情也可用不同的声音来表达。“夫殊异俗,歌哭不同,使错而用之,或闻哭而欢,或听歌而戚,然其哀乐之怀均也。今用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斯非音声之无常哉?”(《声无哀乐论》)就自然现象言,声音存在和谐与否的问题,但自身是没有感情的。故“声音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哀乐自当以情感而后发,则无系于声音;名实俱去,则尽然可见矣”。(《声无哀乐论》)
    在面对“哀乐之作,犹爱憎之由贤愚,此为声使我哀而音使我乐;苟哀乐由声更为有实”的诘难时,嵇康的回答是:“夫五色有好丑,五声有善恶,此物之自然也。至于爱与不爱,喜与不喜,人情之变,统物之理,唯止于此,然皆无豫于内,待物而成耳。至夫哀乐,自以事会,先遘于心,但因和声以显发;故前论已明其无常,今复假此谈以正其名号耳。”(《声无哀乐论》)《声无哀乐论》是借主客辩难的形式来表达观点的,作者在谈及论辩的合理性时说:“夫推类辨物,当先求自然之理;理已定,然后借古义明之耳。今未得之于心,而多恃前言以为谈证,自此以往,恐巧历不能纪耳!”(《声无哀乐论》)最后一句,也系来自《齐物论》的“自此以往,巧历不能得,而况其凡乎”。这也是嵇康谈乐理时心中存有“物理”的佐证。
    问题在于,《齐物论》之谈“天籁”原本并非是论乐理,它紧接在子游对子綦形如槁木、心如死灰的惊异之后,系子綦对“吾丧我”所作的现身说法。最后一句是以反诘的形式,对“敢问天籁”所作的回应:“夫吹万不同,而使其自己也,咸其自取,怒者其谁耶?”把“天籁”同“丧我”联系起来,一般可理解为庄子借此喻现象世界的无心、无意,是自然、自存的,所以人也应取无为、无知的态度。现在,嵇康把它作《声无哀乐论》的主调,表面上看是受“天籁”义的启发,在乐论上对庄子自然主义的一种应用,同《齐物论》主题的关系是边缘性的。事情可能比此更微妙些。《声无哀乐论》虽然说是乐论,但基本不谈音律之规、和声之美,反反复复的辩论,目的都是要把感情从音乐中剔除出去。从一般论学角度看,这当然不错。可就嵇康这个几乎视音乐为生命的人而言,这样论乐未免太消极了些。他可是临终在刑场,索琴弹一曲《广陵散》后,才安心离开人世的。我们或许可以试换一个角度,不把《声无哀乐论》看作“天籁”之义在乐论中的应用,而是当成以论乐的形式,对《齐物论》中齐是非的观点的一种补充论证。
    《齐物论》中,接着“天籁”讨论的,是庄子对人生悲情体验的现象描述:“大知闲闲,小知间间,大言炎炎,小言詹詹。其寐也魂交,其觉也形开,与接为构,日以心斗。缦者,窖者,密者。小恐惴惴,大恐缦缦。其发若机括,其司是非之谓也。其留如诅盟,其守胜之谓也。其杀若秋冬以言其日消也,其溺之所为之,不可使复之也。其厌也如缄,以言其老洫也。……一受其成形,不亡以待尽,与物相刃相靡,其行尽如驰而莫之能止,不亦悲乎!终身役役而不见其成功,然疲役而不知其所归,可不哀耶!人谓之不死,奚益?其形化,其心与之然,可不谓大哀乎!”庄子为何要泯是非,原因在于在争是非的生涯中,总是伴随着喜怒哀乐的情感纠葛,最终结果都是可悲的。所谓无知,就是去哀乐之情、无得失之患。这样看,嵇康强调“声无哀乐”,便不仅是与庄子泯是非的观点一致而已,更是通过把感情剔除在音乐之外,在更根本上为齐是非提供另一论说。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