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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桑弘羊法治思想探析(2)

治理国家确实应该完备严密的立法,这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但桑弘羊所谓的完备立法却“过度”了,他企图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令范围之内,以致出现了立法的繁多。汉武帝时期出于“外事四夷之功”的需要,武帝就命张汤、赵禹等增订律令,致使汉律篇目达到60篇,字数达“百有余万言”,再加上通过发布大量“令”、“比”无限制地对法律进行补充修正,造成法令内容不统一的情况,从浚许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致使冤案多多,民怨沸腾:“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嘲况且,法律过于繁琐,则百姓根本无法了解,有可能出现违背礼义而犯法的事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能维护社会公正,只能沦落为一种形式。对此桑弘羊非但没有进行反思,还予以坚决的支持,是我们应当批判的。 
    3.轻罪重罚。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一步一步地深入,渐成系统。首先是法治,其次要有完备的立法,最后又提出立法不仅要多,还要严,即实行重刑主义,轻罪重罚。这是桑弘羊对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认为这也是治理国家、统治百姓所不可缺少的:“今驰道不小也,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H;“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枷,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固非众人之所知也。”其中“盗马者死”等语是当时律令中原有的条文,桑弘羊认为非常符合其重刑观念,所以特别将它提出来。桑弘羊轻罪重罚的思想还表现在他对株连之法的赞同,他认为实行株连之法非常必要:“夫负千钧之重,以登无极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临不测之渊,虽有庆忌之捷、贲育之勇,莫不震慑悼栗者,知坠则身首肝脑涂山石也。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灼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所害也。……彼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嗍就是说实行株连,那么一些强悍的不轨之徒必然会因害怕累及父兄而有所收敛,甚至改而从善。 
    株连之法是最为残酷的法令之一,桑弘羊对株连法的赞同表现了其法治思想中残酷的一面。而且轻罪重罚,“以刑止刑”思想的极端贯彻必然会伴随巨大的破坏性,实施结果往往适得其反,甚至出现“法逾滋而奸逾炽”的现象。因为社会的治理不仅仅是社会层面的问题,更与人紧密联系,如果法不考虑人的因素,不合乎人道,而仅仅单纯依靠它的强制性去治理社会,那么失败则是必然之事。 
    三、桑弘羊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其启示 
    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继承了先秦法家,主要是商鞅、韩非等人的思想,但二者相比,仍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不同。 
    首先,在赏罚问题上,先秦法家比桑弘羊作得似乎更好一些,赏罚比较分明,如商鞅在推行农战政策时虽然强调重罚,但同时也主张重赏。这与商鞅时代大一统的君主专制体制尚未建立、君主专制尚未达到极端的程度似乎不无关系。但汉武帝时期赏赐和刑罚都非常混乱,赏不足以劝善,罚不足以惩恶,这可能缘于其时君主专制体制已基本建立,君主意志决定一切,法只能置于君主的意志之下,因而主观性更强。 
    其次,先秦法家之法尚能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主张“法离人主的意志、离执法的官吏而独立;官吏只有在法的明白规定范围内,能行使自己的职权,一离开法的明白规定,或对法的文字稍有所曲伸,即同在诛戮之列”。法令皆副置:一幅天子殿中……一幅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剽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响而武帝时期的“法”却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史载杜周“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日,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日:‘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就把法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完全否定了。如果说先秦法家严酷的法治尚有一定原则的话,那么桑弘羊心目中的“法治”则无任何相对客观的原则。 
    此外,先秦法家虽重“法治”而轻“德治”,但由于中国早期的“法”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出自于“礼”,因此商鞅、韩非等都没有完全排除道德教化在“法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样商、韩的“法治”还不像桑弘羊的“法治”那样“刚硬”和严酷。在桑弘羊的思想中专制君主始终高于法令,法令作用的发挥始终要受制于君主的个人意志。 
    总而言之,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及其实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它保证了盐铁官营政策的顺利推行,尤其是有利于加强君主的专制统治,所以为以后历代王朝统治者所借鉴。对今天来讲,值得我们借鉴的是要重视法治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争取使人人能够知法守法。但对桑弘羊法治思想的局限性,我们也要警惕,尤其是其法令的过繁、过严,缺乏公正性,过多强调君主的意志,这样的法必然会导致法的绝对化,使法成为统治者的工具而不是“治”的工具,自然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社会的治理、国家的治理不是单纯的“法”的建设,还包括道德建设,即德治,否定了德治,法治最终会形而无实。(作者:党会先)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