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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仁义之学的特殊性(二)


    孟子对仁与义的概说颇多。如,“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名字·离娄上》)“亲亲,仁也;敬长,义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孟子·尽心上》)“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孟子·尽心下》)可见,仁所指涉的是人心内在的本体,而义则是仁向外在社会存在过渡时所生发出的精神规范或道德律令,是人从内在心性领域向实践世界跨越所走的正道、正路。
    董仲舒在仁义关系问题上的特别之处就在于,他提出,一方面,仁人之爱首先针对的不是自己,而是他人,仁人之爱的对象应该主要指主体以外及亲情血缘之外的、更为广大的人群。另一方面,作为外在原则规范的义,在要求他人严格遵循之前,我自己也应该首先无条件地予以接受。
    关于“仁”的界定,董仲舒说:“何谓仁?仁者,憯怛爱人,谨翕不争,好恶敦伦,无伤恶之心,无隐忌之志,无嫉妒之气,无感愁之欲,无险诐之事,无辟违之行。故其心舒,其志平,其气和,其欲节,其事易,其行道,故能平易和理而无争也,如此者,谓之仁。”[19]仁,一定是与人的心理之爱相连结的。无论憯怛、谨翕、心舒,还是志平、气和、欲节,所关注的都是人的感性心意活动。无论平易和理而无争、好恶敦伦、无伤恶之心、无隐忌之志,还是无嫉妒之气、无感愁之欲、无险诐之事、无辟违之行,所要求的都与人的性情密切相关。这些都是董仲舒对孔孟的继承,并无特立之新意。孔孟之后,不乏类似之论。如,《礼记·表记》就曾说过的:“中心憯怛,爱人之仁也。”[20]以及《中庸》所曰:“仁者,人也”,都把仁与人的感性心理之爱作了有机的连结。《白虎通·情性》也说:“仁者,不忍也,施生爱人也。”[21]这些论述在思想实质上都与孔孟有着一脉相承的源流关系。
    但是,董仲舒又绝不等同于孔孟经典儒学,经典儒学的仁人之爱,是建立在亲情之爱基础之上的,如,孔子的“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孟子的“爱人不亲,反其仁”、“仁之实,事亲是也。”(《孟子·离娄上》),及《礼记·檀弓》的“仁亲以为宝”,所重视和强调的都是“亲为仁本”,这样的仁,在董仲舒看来,实际上已把爱的对象牢牢地限定在一个不可能获得无限扩大的范围之内了,即仁爱只能在父母、兄弟等眷属之间散播,永远不可能跳出血缘亲情的圈子。而这必然要与人的不断发展着的交往行为、与人的不断实现着的由内向外逐步拓延的社会性相冲突,显然不符合历史与社会变化的潮流。在董学,仁应该针对自我以外的他者,而不是相反。
    如果说,仁的本质性内容是爱,那么,爱也应该是有差等、有区别的,至少应该有(1)对个人自身的爱,即“爱我”或“自爱”;(2)对与自我最先、最经常发生情感接触的人群的爱,即“亲爱”;(3)对最广大人群的爱,即“仁爱”;(4)对宇宙万物的最普遍、最广泛的爱,即“博爱”。由自爱、亲爱,到仁爱、博爱,这是人类之爱的活动从原始走向成熟的过程,也是人类之爱的内容获得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
    关于“义”的规定,董仲舒说:“义者,谓宜在我者。宜在我者,而后可以称义。故言义者,合我与宜以为一言。以此操之,义之为言我也。故曰:有为而得义者,谓之自得。有为而失义者,谓之自失。人好义者,谓之自好。人不好义者,谓之不自好。以此参之,义,我也,明矣!”[22]与《管子·心术》:“义者,谓各处其宜也”[23],《中庸》:“义者,宜也”的理解基本相一致,董仲舒也把“义”诠释为“宜”,意为适宜、恰当,是实际的生活活动中一切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但董仲舒的特别发明在于,他把“义”与“我”作了密切的联系。如果说“义”是宜,那么,它就是针对我而言的适宜、恰当,立足点是我而不是他人。义,只有在我的身上获得适宜而恰当的安顿之后,才可以被称作为义。
    所以,理解“义”,首要的就是应当把“我”与“宜”结合为一体。我因为义而得到完善,义因为我而能够落实。义与我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密切的关联。一个人的道德实践行为,如果符合义所要求的准绳与律则,那么就可以看作是“自得”的结果;反之,一个人的道德实践行为,如果偏离了义所要求的准绳与律则,则应该是由于“自失”引起的。自得与自失,都是根源于作为主观自身的我。一个人如果对义有所喜好,那么就可以叫做“自好”;同样,如果对义没什么喜好,则就叫做“不自好”。这也完全是自身的原因使然。义与不义、宜与不宜以及自得与自失、自好与不自好,完全取决于我自己的个人因素。义与我不可分,义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于人们主观的情感、意志、心理、态度的作用。这样,义与我的关系就是非常清楚明晰的了。
    关于仁义之间的关系,告子曾明确主张:“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告子上》)制约自身所依靠的只是心性修养的追求,而要求他人的则是严格的、规范性的义。对仁义的这种规定在董仲舒看来,似乎不太容易落实出很好的效果。董仲舒可能已经意识到,从春秋到秦汉,中国社会的性质和结构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血缘为根基的原始氏族集团再也不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和时代发展的推动因素,仁人之爱如果再局限于自爱或亲爱的范围内,则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的失衡、异己成分的产生及社会矛盾的激化。因此,作为统治集团的执政阶级必须要为更广大范围的人群获得利益享用机会而创造条件,惟其如此,才能巩固政权,维持社稷的稳定和天下的安宁。《中庸》所奉行的“仁者,人也,亲亲为大”的原则,恐怕已经难以与时代要求和社会变化相适应了。
    于是,董仲舒便提出自己的仁义法则即为仁行义的基本路径:“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昔者,晋灵公杀膳宰以淑饮食,弹大夫以娱其意,非不厚自爱也,然而不得为淑人者,不爱人也。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谓仁?仁者,爱人之名也。以知明先,以仁厚远,远而愈贤,近而愈不肖者,爱也。故王者爱及四夷,霸者爱及诸侯,安者爱及封内,危者爱及旁侧,亡者爱及独身。独身者,虽立天子诸侯之位,一夫之人耳,无臣民之用矣。如此者,莫之亡而自亡也。”[24]董仲舒大肆倡导和竭力鼓呼的是在《春秋》经中益已被阐发、彰显出来的仁义主张。
    董仲舒明确指出,一方面,为仁之法,在于爱他人,而不在于爱我自己;另一方面,行义之法,首要的应该是匡正我自己,而不应该对他人作严格、苛刻的要求。作为人君国主,如果我对自己还没有能够予以及时、准确地反省、审查,即使能够对别人的过失作出纠正,也不应该被看作义之举;如果别人不能够蒙受自己的仁爱恩泽,即使对自己有深厚的惜爱,同样也不能视作仁的表现。春秋诸侯中,晋灵公曾令膳宰煮熊掌,还没等熊掌煮熟,晋灵公即取而食之,发现熊掌未烂,一怒之下,竟杀了膳宰,并且当场肢解了尸体。还是这个晋灵公,曾命令诸侯大夫都去朝见他,而他却用弹丸弹射这些大夫,大夫们为躲避弹击,不得不在庭上奔跑不已,晋灵公以此而开心取乐。晋灵公的所作所为,对于他个人来说是一种享受,可以说是符合自爱要求的,但是却不能称之为爱人。仁人之爱,应该具有更为宽广的胸襟,必须打破自我中心主义,跳出亲亲的窠臼,把仁爱推及群民众生,以至于鸟兽虫鱼,这样才能有利于博爱情怀的形成。没有对群民众生的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仁。在一定意义上,仁就是爱或爱人尤其爱他人的别称。
    四、人、我之分与法、义之间
    在伦常实践的操作层面上,仁内、义外最容易导致的祸害就是对自己的要求愈加放松,而对他人的要求愈加苛刻,仁义最终演变成一种彻头彻尾的利己主义。五常之中,智的作用在于帮助人在道德践履、意志选择时作出前瞻性的思考,而仁的功能恰恰就体现在可以让自己身边之外的人群蒙受更多的恩泽。仁爱,施加于不同人群,所形成的效果也显然不同。如果只施予亲缘眷属或周围人群,就容易产生不肖之徒;而如果足够地施加在那些亲缘眷属或周围人群以外的人的身上,则必然会涌现出无数贤才良士。所以,人君国主施行仁爱时必须慎重地选择对象,“远而愈贤,近而愈不肖”,扬弃爱亲中心主义、把仁人之爱向更多的人群中延伸,“推恩者,远之而大;为仁者,自然而美。”[25],取远而舍近,这才是仁爱的基本特征。
    所以,董仲舒总结出,王者,爱及四夷;霸者,爱及诸侯;安者,爱及封内;危者,爱及旁侧;亡者,爱及独身。从王者、霸者、安者,到危者、亡者,仁爱施行的辐射域越来越小、越来越有限。只爱自己的人是独善其身,这样的人即使身处天子或诸侯的位置上,也只能是独夫一人,因为他已经失去了所有臣子民众的拥戴。这样的独夫,即使没有人置他于死地,他自己也会自取灭亡。所以,惟有远,而非近,才是仁爱施行所应有的基本取向。
    在董仲舒,仁与义的关系还不止于对“仁在爱人、义在正我”的强调,他还更为详细地指出了仁与义的具体差别。“是义与仁殊:仁谓往,义谓来;仁大远,义大近;爱在人,谓之仁;义在我,谓之义。仁主人,义主我也。故曰:仁者,人也;义者,我也。此之谓也。君子求仁义之别,以纪人我之间,然后辨乎内外之分,而著于顺逆之处也。是故内治反理以正身,据礼以劝福;外治推恩以广施,宽制以容众。”[26]义与仁,无论在性格、特征、对象、地位、作用、意义、效果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表现在:“仁”的人、往、远、外可以分别对应于“义”的我、来、近、内。仁爱所施及的对象,首先应该是他人而不是自己。仁是把自己的恩泽尽可能地向外、向更为广大的人群撒播、输送、推延。远,而不是近,才是仁所矢志追求的理想目标。而义则相反,它所要求的是用客观的、已获得一定社会认同的准则规范来匡正自己,是要把这些准则规范全部拿来对自己作全面性的检查和衡量。义是由内而发的,是从我做起、从近处做起。行义,是内治,是从道德实践主体对自我的反思开始的,义是自我成仁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我自身被义所匡正之后,人的伦常生活才能符合礼的规范,才能获取更多的福祉;仁爱是外治,所强调的是推行恩泽,广施博济。惟有仁爱才能实现对众生存在的宽容。
    远近之分,就是仁义之分、往来之分、内外之分,说到底也就是人我之分。董仲舒进一步强调说:“《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言名以别矣。仁之于人,义之于我者,不可不察也。众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义设人,诡其处而逆其理,鲜不乱矣。是故人莫欲乱,而大抵常乱,凡以闇于人我之分,而不省仁义之所在也。”[27]仁义之分、人我之别的重要性是很大的,应该引起人们的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无论大夫君子还是国主帝王,都应该弄清仁与义之间的差别,厘定人与我之间的异处,这样才能彻底辨明爱人对象和规范律则于落实过程中在内、外层次上的不同。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仁义顺逆的基本道理得以进一步地张扬。
    实际上,董仲舒所主张的仁义之分及仁在爱人、义在正我,在本质上强调的都只是“自律”,根本还没有接近于“他律”。董仲舒不可能走出中国道德哲学的传统。中国人历来所追求和注重的是自律,而轻视、忽略甚至鄙夷他律。同时,在主体价值的总体取向上,中国人历来也只有道德人格,而缺乏甚至压根就没有法权人格。但问题的实质在于,现代社会的的道德实践中,自律并没有太大的约束力,甚至是靠不住的。道德主体只有在同时又是法权主体的前提下,其所作所为才有可能是至善或趋于至善的。
    义,作为一种外在规范和客观法则,所指示的是一种“他律”,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经具有了法(law)的倾向和要求。但在漫长的中国历史里,“义”为什么始终没有演变、发展成为“法”,个中原由似乎很值得追究。在中国的人文历史中,法向来是裹在义里面的,而义向来又裹在仁里面,最终,仁又是高于、大于义的,那么,毫无疑问,仁也就高于、大于法了。这样的情势下,法与义,便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育和丰足的成长。所以,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才始终是古代中国社会管理和政治管理的主要方式。而这恰恰也是当今中国仍然面临并且必须加以克服与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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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1106页,岳麓书社,1994年,长沙。
    [2] 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1099页。
    [3] 《韩非子·忠孝》,见《百子全书》,第二册,第1797页。
    [4] 董仲舒:《春秋繁露·顺命》,第8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5]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第74页。
    [6]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第73页。
    [7] 董仲舒:《春秋繁露·阴阳位》,第70页。
    [8] 朱熹:《朱子语类·卷十三》,岳麓书社,1997年。
    [9] 朱熹:《朱文公文集·读大纪》,岳麓书社,1997年。
    [10] 朱熹:《朱子语类·卷二十四》,岳麓书社,1997年。
    [11]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学而》,第48页,中华书局,1983年,北京。
    [12] 董仲舒:《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第64页。
    [13] 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通三》,第67页。
    [14] 周敦颐:《通书·诚上》,第3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
    [15] 董仲舒:《春秋繁露·俞序》,第36页。
    [16]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第74页。
    [17] 《易传·说卦》,见高亨:《周易大传今注》,第609页,齐鲁书社,1979年,济南。
    [18] 《周礼·仪礼·礼记》,第497页,岳麓书社,1989年,长沙。
    [19] 董仲舒:《春秋繁露·必仁且知》,第53页。
    [20] 《周礼·仪礼·礼记》,第503页。
    [21] 《白虎通·情性》,见《百子全书》,第四册,第3560页。
    [22] 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第52页。
    [23] 《管子·心术上》,见《百子全书》,第二册,第1353页,岳麓书社,1993年,长沙。
    [24] 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第51、52页。
    [25] 董仲舒:《春秋繁露·竹林》,第16页。
    [26] 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第52页。
    [27] 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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