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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何以逻辑学为“基础”(6)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的这种控诉多少有些盲目性的重复,但是其核心在于: 
    所以国家宪法的基本原理是抽象的逻辑,而不是国家概念。我们所拥有的不是宪法的概念,而是概念的宪法。思想本身不是来源于国家的本质,而是来源于已经完成的思想。[5](P278) 
    我们已经看到,如果对那种现实性的论述没有某种看法,那么就没有人能够接近国家观念的主题或者宪法观念的主题,而且那种看法必须是对某事物进行论述的一部分。所以,黑格尔对其逻辑的依靠是无可置疑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如果没有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基于市民社会的假设,而是真正的政治关系),市民社会的概念就不能对“市民社会现实之所是”做出充分的解释,对于这个讨论而言,如果我们因为那样的实现而在当下政治性的现实中看不到任何机遇,或者如果我们现在看到黑格尔在他认为他在企业中、行政司法中、君主的角色中等所发现的理性轨迹的问题上过于乐观了,那么这个讨论无论如何都不能被破坏。 
    但是谁能事先就已预测出民众消费合作社、全球金融资本主义、公众领域向技术官僚冲突的转化呢?甚至黑格尔的观点,国家间的战争至少会复活对于民族共同体所必需的爱国主义情感(这是对于战争之恐怖的一个相当偶然的想法,他正是因此而总是受到批判),几乎不会与正在发展的战争协作和战争私有化、完全空前的战争类型(如网络战争)以及对只能被称为“抽象”武器(如无人机对平民的攻击)的日益增强的依赖相关联。 
    黑格尔“从观念中推演出来的”是“它自身的市民社会观念”在概念上的不充足性,观念在历史上的实现,随后是基于需求而建构起来的社会关系中的真正普遍理性之具体化的缺乏(关于需求的国家只是作为在政治领域中没有实现的主权或宗主权的偶然性斗争而被经验到)。以认知的沉思性模式为基础的争论必须拥有某种历史性的影响,但是逻辑上的争论并没有被黑格尔关于现代可能性的错误观点所影响。如果马克思是对的,它甚至在黑格尔的说法中没有什么影响,而且,市民社会的不充足性不能仅仅通过“也”占有公民的角色而被解决或“扬弃”,从真正普遍性的要求的观点來看待市民社会,要求在市民社会中进行重要的结构转换,以制造相容的市民和公民(burgher and citoyen)的角色。但是对于马克思来说,把议会排除在外,政治的理念就是回避问题而不是对其进行响应(就像以“物质”和“理想”——被进一步从现实中而不是黑格尔那里移除掉了——之间关系的形而上学视角为基础的存在[bEing],被认为是存在[be]一样)。 
    事实上,人们可以认为黑格尔的构架为我们提供了现代政治生活贫困的正确解释:(1)通过市民社会的利益而对政治的完全依附;(2)对这种情境的极为不满(基于市民社会理念的概念),对自由党抱怨合法化的贿赂(现在是金融政治运动)的不满、对保守派对监督管理国家的毫无根据的入侵到私人领域的抱怨的不满。这两者都抱怨把国家转化成了市民社会的操舵机构,并且二者都能形成针对为什么那种强夺不能与人们自由的真正现实性相一致的原因的证据和讨论。然而这两边都没有表明真正的政治“复兴”的严肃理念。这并不是因为它们缺乏想象或意志,而是因为任何那样可能的复兴都已经被市民社会的胜利客观地排除了。 
    我们不会有对于理解这种情境来说必然的“认知模式”的正确理念,除非我们理解了我们将要理解的事物,除非我们因历史性的存在而知道如何处理关于现实性自由的问题,尤其是除非我们知道实体逻辑(Wesenslogik)和概念逻辑(Begriffslogik)之间的不同,当以那种形式来表述这样的论断的时候,毫无疑问是难以置信的。不过,在这里我已经试着提出,通过试着理解关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计划的那种综合性的“逻辑”,仍然有许多东西需要被研究。作者:罗伯特·B. 皮平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