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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的责任伦理观(2)

(五)责任与上帝存在、灵魂不朽
    假设上帝存在是一般责任的一种根据。[9]康德在第一批判中将上帝排斥在认识之外,在第二批判中又将“上帝存在”作为公设之一提出,并指出“限制知识为信仰留地盘”。他这样作的目的为了寻求以道德为基础的信仰,来为道德和责任服务。通过上帝这种无限的理性存在,为纯粹的责任原则提供根据,康德曾说过:“上帝概念是理念,它是作为道德存在的人自己,通过把一切为定言命令所限制的责任看作来之于它的命令,而造就的一个与正义原则相关的最高的道德存在。”[10]
    灵魂不朽为责任行为提供了假设条件和必要性。我们意志的信念与道德法则的完全一致是至善得以可能的无上条件,而两者的圆满契合就是所谓的神圣性,是生活于感性世界的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其生活期间的任何刹那都不能达到的一种圆满境界。因此必须假设一种实践上的进步作为我们意志的真正对象,而要想使其成为可能就必须假设理性的存在者和其人格的无限延续。正如康德所认为的那样,关于我们天性的道德前程有一条原理,就是:我们只有在一个无止境的进步进程中才能够达到与道德法则完全契合的地步。[11]灵魂不朽作为公设之一使意志的信念与道德法则的契合成为可能。若缺灵魂不朽这个公设,人们就可能让责任屈服于人的爱好,这样就损害了责任的神圣性;或者是强己所难,冀求得责任的彻底神圣性,使责任悬在空中,落不到实践领域这个实处:这两种偏差都妨害了责任行为的实行。对于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而言,灵魂不朽的公设使人们依责任而行为成为必要性。
    (六)责任与道德形而上学、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
    康德将责任放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上,再通过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在大众化中将其普及。道德形而上学是责任的根基,是责任付诸实践的、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条件。将责任放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上,那么这种责任观念就变的纯粹了,仅通过理性的途径对人心产生的影响就比经验对它的影响要强有力的多。植根于道德形而上学之上的责任观念鄙视来自经验的动机,反对从偶然的经验知识中去抽象,从而使其价值不受限制,纯粹性得以维系,尊严得以实现。如果责任不植根于道德形而上学,就不能对一切合乎责任的道德因素做出思辨的评价,既是在单纯的普通实践中,也无法将原则作为道德的基础以便提高道德情操的纯洁性。
    纯粹责任表象是使纯粹理性在客观上有实践力的法则在主观上也发生实践力的唯一方法。[12]所谓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是指我们能借以使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进入人心,并影响其准则的那种方式而言,即指我们能借以使在客观上有实践力量的理性在主观上也成为有实践力量的那种方式。人类理性无法使人明了无条件实践规律的绝对必然,定言命令就是这样的无条件的实践规律。而行为的最终践行是由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来实现的,要使这种纯粹的、无条件的实践理性法则进入人心并发生作用,这就需要实践理性的方法,即通过责任使人们对法则产生一种尊重,使这种在客观上有实践力量的理性法则在主观上也具有实践力量。
    三、对康德对责任伦理观的批判
    康德对责任伦理观的建构和道德合理性的论证,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同时也引发了后
    人对此的评说。
    黑格尔对康德的责任标准的合理性表示欢迎,而对责任的空洞性进行了批评。为了克服这种责任的空洞性,黑格尔认为应从自由观念推导出责任的内容,这种自由不仅是人的自由,而且是宇宙的理念。宇宙的理念就是人们所服从的社会的理念,通过它,责任的具体内容就进入到了责任的观念,这种观念就要求人们去维护、去践行。可见,黑格尔是通过社会的观念或者说是国家的理念来实现责任的实在性。黑格尔在反对康德的先验的纯粹责任时,为责任注入了实际的内容,主张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不应当对他事先没有预料到的其他后果负责,并且认为在考虑责任问题时必须把事先能够预料到的后果同其他“从外面侵入”的后果区分开来。
    叔本华强烈反对康德的责任伦理观,虽然没有任何哲学家比康德对叔本华的影响更大。叔本华认为康德的责任是空洞和荒谬的。叔本华认为,一切责任的观念和意义纯粹、完全来自于它威胁性惩罚和允诺的奖赏的关系。[13]同时,叔本华认为康德在处理绝对的责任与德性、幸福的关系上也存在矛盾,其结果就是使得绝对责任变得荒谬。在康德那里,那被假设为德性所储备的报酬被蒙上了薄纱,以最高善的名义出现在人们面前,最高善即德性与幸福的合一。但在叔本华看来,这不过是一种其源头为幸福的道德,是建立在自私自利基础上的道德。叔本华拒绝了这种绝对责任,试图运用同情来挽救伦理学,正如他认为的,对一切有生命物的无限同情,乃是纯粹道德行为最确实、最可靠的保证。
    萨特对康德责任观的批判与建构萨特在强调责任的绝对性的同时,又重视责任的境遇性。在萨特看来,责任应从自由中引出,人的责任与人的自由是不可分的,人是绝对自由的,应把人的绝对自由作为伦理学的先决条件,在这一点上是与康德相通的。但萨特批评康德过分相信形式的东西和普遍的东西,而这些不足以决定行为,并没有使人获得真正彻底的自由。由于人的自由是境遇性的,所以说人对其承诺所应付的责任也应是境遇性的,这与康德的先验的、纯粹的责任观是截然相反。
    综上,他们批判的矛头主要是指向康德责任的空洞性和纯粹性,试图用实在性和境遇性来克服。他们的伦理学无论是建立在意志基础上还是同情基础上,都是通过外在的国家理念或惩罚奖赏来作为评判标准当社会发展到现代,德性伦理学异军突起,他们认为这种责任是对人做出约束或箝制的东西,失去了对主体的关切。德性伦理学要建立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伦理学,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的伦理学。它运用特定的具有德性的概念而不是以义务或责任的概念作为基本概念,这无疑是一条复兴的路,但这样彻底地否定康德的责任观是否是一副对症下药的良方?不过德性伦理学的扛鼎大师麦金太尔提供的一种方法,却可以使我们受益菲浅,那就是将道德与社会生活和历史传统密切相关,用一种历史主义的方法,把伦理的分析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
    康德这种以纯粹著称的责任伦理观,试图使人摆脱自然的束缚,以提升人的尊严,可以说是对以前责任观进行的一场革命。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从历史主义角度来看康德的责任观,从丰富的社会生活去挖掘它的生长点。
    参考文献:
    [1][2][3][4]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42、49—50、16—17、51.
    [5][8][9][11][1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86、121、118、118.
    [6]张志伟.康德的道德世界观[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93.
    [7]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4.
    [10]康德.康德全集.第22卷[M].[13]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144.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