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系中国式腐败生成的社会基础与逻辑(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1:11:52 论文联盟 佚名 参加讨论
然而,由于此关系网络是以业缘、地缘为基础,结盟主要目的是“共谋”,即利用各自掌握的权力资源优势,相互弥补,共同谋取利益,因而个体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共谋关系,而且,派性的结盟带有很大的地域或行业共性。我们以中纪委最近几年查处的“西山帮”“石油帮”和“秘书帮”的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以“西山帮”为例。此派性同盟以曾在山西工作过,或山西籍为纽带而形成的一个纵横交错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此网络,仅省部级以上官员就涉及7人。正如中共山西省省委书记王儒林所言,山西的腐败具有:一是量大面广;二是集体坍塌[22]。 由于派性的权力关系网络是通过权力的模块化结盟来谋取私利,因而,容易形成“塌方式”的腐败,形成官场的“多米诺”效应(见图4)。 派性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都是以业缘或地缘为 图4山西官场的“多米诺”效应纽带而结成的,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空间地带进行,动用那些既不明确属于公共的又不属于私人的权力和资源来谋取利益。如,“山西帮”的结盟是基于山西丰富的煤炭资源,垄断性的、不透明的公共权力运作与私人权力结盟,形成了财富与权力的结合。又如,“石油帮”的关系网络是以石油资源为连接点,成为派性内部成员的勾结媒介。因此,派性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是模块式,纵横交错,是“一坨一坨的”,是系统塌方式的,从而成为“塌方式”腐败形成的社会基础。 可见,与“圈层式”腐败相比,“塌方式”腐败更具有权力的模块化特性,有一个或几个相对的核心的权力层,但不明显,成员相互依托,形成权力模块结构来达到共同谋取利益的目的,共同来规避风险。由于成员间的相互“抱团”,因而一旦某一个点出现问题,则会带来“塌方式”的效应,引起“连锁反应”(见图5)。 总之,当前中国式腐败最为常见的两种类型,“圈层式”与“塌方式”腐败背后的社会基础是派系 图5塌方式腐败和派性的权力关系结构,而此中权力关系结构又与中国传统的伦理社会结构有关联。因此,控制腐败,不能不关注其生成的社会基础。 四结语:通过控制结果来遏制腐败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腐败,其危害是毋容置疑的。因此,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是当前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最为紧迫的任务。 如前所述,腐败的生成不仅与薄弱的制度建设有很大的关系,但肥沃的社会土壤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困难是:社会结构在短期内是很难改变;传统文化习俗更是难以变革;几千年所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往来习惯,也是无法在短期内根除。消除派系或派性的危害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消除其原因;另一种是控制其影响。显然,第一种方法是无法做到的,因为自由之于派系或派性,“如同空气于火,是一种离开它就会立刻窒息的养料”[23]。既然派系或派性生成的原因无法消除,只能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求得解决。那么,如何控制其结果呢?行政手段、政治手段还是法治手段? 应该说,中国共产党历来对反腐工作都很重视。中国共产党针对党内发布实施的各种规章制度汗牛充栋,对党员干部的约束性文件也非常多中国共产党党内颁布了诸多的“党内法规制度”,包括准则、条例、规则、办法、细则等,这些法规制度从各个层面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指导、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更是如火如荼。然而,即便如此,反腐的效果却总是不尽人意,其中的缘由可能与中国共产党的行政化或政治化反腐方式有很大关系,而意识形态的纯洁性与治理实践操作的冲突[24],则加剧了反腐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腐败治理的效果。 为何行政化或政治化的反腐手段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所谓行政手段,就是中国共产党通过行政命令或政治动员,在党内法规制度的内部寻求控制的方式,以实现控制腐败的目的。因此,行政手段注重技术和策略,具有运动性和弹性的特点,从而对公共权力无法形成刚性的约束力。官商勾结,权力与资本的相互渗透成为这种局面下最为常见的腐败现象。因为商人需要借助于公共权力的庇护,以排除市场来配置资源,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并要求权贵成为生意上的保护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则与商人建立非正式的联盟,从中换取经济上的好处。尽管在控制公共权力的滥用方面,政府竭尽全力,但行政化的控制手段,导致低效率的监管和纪律的松散,使得公共权力成为可利用的商品。以血缘或姻缘、地缘或业缘为纽带而形成的权力关系网,牵一发而动全身,前者导致“圈层式”的腐败的出现,而后者则形成了“塌方式”的腐败。 不仅如此,政治手段也常常成为中国共产党控制腐败的惯用手段,如党的反腐机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规”方式,就具有明显的政治特性。控制腐败的政治化手段,容易致使党的反腐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在功能性和司法管辖方面存在某种紧张关系。而普遍存在的某些重要领导对司法的干预,或为了某一时期特定的政治原因,使得国家对腐败行为的处罚时紧时松,进而促使政客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去强化以地缘或业缘为纽带的派性关系,同时,也会加强以血缘或姻缘为纽带的利益关系,寻求权力的庇护或共谋。 显然,通过行政化或政治化的方式,难以有效地控制腐败。寻找更为有效的措施——法治手段就显得迫在眉睫。 在中国,“法治”的基本观念就是把法律视为一套客观、公平、公正和权威的并适用一切的标准,但长期以来在政府中这套标准发挥的作用却不大。当然,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还尚未建立一套独立的司法系统,“薄弱的法律和政治化的国家使得腐败更加容易,加深了人们对规范的困惑,并强化了各级官员免受惩罚的意识”[25]。 当然,法治的手段需要扫清两个障碍,或者说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党的机构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唯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其执政地位,在各个领域强调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并加以意识形态化。因此,党的领导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一个非常鲜明的特色。当党的机构的活动与国家机构的活动常常发生功能性的紧张关系时,最后又通常是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进而导致法制政治化。二是国家的法律与党的纪律的关系。在中国的政治运行过程中,始终交织着国法与党纪的复杂关系。党纪常常又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造成公共权力难以有效約束,政治权力难以确定对等的责权关系。 因此,要使法治手段在控制腐败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中国可能不得不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尝试。有效控制公共权力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如前所述,我们无法在短期内控制派系或派性的生成,但可以通过约束公共权力来控制因派系或派性而结成的权力关系网络,继而控制腐败的生成。作者:尹利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