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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系中国式腐败生成的社会基础与逻辑(2)


    可见,由于中国社会的伦理本位特性,派系与派性构成了中国社会的重要基础,即使进入了现代社会,它们仍然成为影响个体或组织行动的主要因素,其活动、运作逻辑也各具特色。 
    进一步来分析,由于派系与派性的联系纽带不同,其运作特性和逻辑有差异,因而结成的权力关系网络也有不同。派系主要是基于血缘或姻缘关系而结成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权力关系网络。派系的关系网络群体相对固定,其伸缩性范围也较小,无需太多个体间的互动或刻意的再生产来维系,是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自然而成的。尽管派系是一个非正式组织,个体在组织内部没有明显的阶层位置,但其在正式组织中的身份会成为个体间相互关系的参照系,并在政治利益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方面,个体间形成了组织关系或经济关系相互支援、交换与整合的格局,相互间构成了庇护关系,我们称之为权力的“庇护关系网络”,这就是派系结成的基础与运作逻辑。派性主要是基于业缘或地缘关系而结成的一个相对松散的权力关系网络。相对于派系,派性的关 
    图1派系与派性关系图 
    图2张某派系权力庇护关系网络图系网络群体相对松散,其伸缩性范围也较大,需要不断通过利益链的重复联接来维持相互间的关系。当个体在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关系相互交换时,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共同风险,相互间结成共谋关系,从而形成了个体间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见图1)。 
    三中国式腐败的生成:社会基础与经验类型如前所述,中国的社会结构有派系与派性之分,前者以血缘、姻缘为基础,后者以地缘、业缘为基础,并结成各自的关系网络,进而形塑了行动者各自的行动逻辑。我们先来分析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是如何形成的?并以此为基础分析腐败的类型与特性。 
    1.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与“圈层式”腐败 
    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通常是以某一个掌握权力的核心人物为中心,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资源,以血缘或姻缘为纽带,形成一个相互庇护、互为支撑,共同分享权力资源的关系网络。 
    由于派系的权力关系网络是建立在血缘或姻缘的基础上,因而个体间的关系相对稳定,并容易形成“庇护关系”,即为了共同的利益,在形成利益链和规避风险方面结成比较牢靠的利益共同体。通常情况下,派系的权力关系网络中的核心人物轻易不会出面,而是利用其结成的关系网络为基点,以利益为纽带,向下再延伸,形成范围更大的利益关系网络,核心人物的作用则是利用其掌握的权力资源优势钩织权力庇护网,从而形成层次分明的利益索取和保护关系。 
    我们以张某为例来分析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是如何形成的?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讨腐败的生成类型。 
    张某的亲属(包括张某的儿子、妻子、妻子的妹妹、侄子等),利用张某掌握的权力资源,形成了一个权力庇护关系网络,共同分享张某的公共权力资源,谋取私利。如,张某的儿子张B,就是凭借其掌握的依附性资源,不仅自己从中直接获取利益,而且形成了一个密切的朋友圈,相互庇护,共同谋取利益(见图2)。 
    其实,上述情况并非个案。据不完全统计,仅从2005年至2015年2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的147名副部级以上官员中,通过结成派系权力庇护关系网络来谋取私人利益的官员就有76名,占51.7%[19]。比如,中纪委在通报某高级干部的案例时,说:“某腐败案就是典型的家族腐败。家里面从老到小、从男到女都有参与。”“不仅自身腐败,还纵容家人亲属,擅权干政,利用影响力寻租,搞家族式腐败。”[20]可见,通过结成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以谋取私利,是当前中国式腐败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派系的权力关系网络是以血缘或姻缘为纽带,因而在权力的利益链上是以某核心人物为中心点,由里至外,形成了一种“圈层式”的关系结构,即最核心层是掌握关键权力的某一核心人物,由血缘、姻缘的关系远近一层一层往外推,并在最外层超越了血缘或姻缘的范围,形成了以利益为关联的利益共同体,以此来谋取利益。我们把这种因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而生成的腐败,称之为“圈层式”的腐败。 
    “圈层式”的腐败,核心层是掌握权力资源的某个核心人物。中间层是家属、亲人,也是寻租的中介,外围层则具体实施腐败活动的利益关系共同体,即所谓的朋友圈(见图3)。 
    图3圈层式腐败类型“圈层式”腐败的核心是掌握或接近核心权力的关键人物,是利用其掌握的权势来谋取非正当利益,因而,它是一种典型的权势腐败。“一个项目是否能够得到资助、工程发包、宣布某个集团免税,或一个项目规则的更改”[21],都可以寻找寻租的机会。通常情况,这类腐败,核心人物处在背后,家属、亲人在前台,与外围的利益需求者发生交易,涉及的领域通常是工程项目发包、人事任免等领域,上述腐败案例都具有这类共性。“圈层式”腐败在规模和程序上表现为集中的、显性的并且相对是可预见的。但令人困惑的是,尽管在国家高压的反腐态势下,但腐败活动的规模和频率却难以降下来,其危害是对薄弱制度的一种非法取代,这种非法取代常常依赖派系的内聚力来维系,同时也反映了派系本身所具有的牢固的社会根基。 
    值得一提的是,因派系而形成的“圈层式”腐败,与家族式的腐败存有差异。后者虽然也是以血缘为纽带,但行动范围主要局限于家庭成员;而前者的行动往往会超越家族腐败的范围,并通过血缘或姻缘与核心层搭建的桥梁,在外围与利益需求者形成利益关系网络,来从事腐败活动。因此,“圈层式”腐败的关系网络是以血缘或姻缘为纽带,但从事的腐败活动则超越了血缘或姻缘的范围。上述张某的案例就属于这种类型。其儿子张B,利用与张某的血缘关系,结成庇护关系网络,并利用张某的权力资源,在外围与王某等结成超越了血缘或姻缘的庇护关系网络,来谋取非正当的利益。 
    2.派性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与“塌方式”腐败 
    如果说派系的构成主要是基于血缘或姻缘,那么,派性则通常以地缘或业缘为纽带而结成权力共谋关系网络。 
    与派系的权力庇护关系网络稍有不同的是,派性的权力共谋关系网络通常是以多个核心人物为中心,利用其各自掌握的权力资源,通过地缘、业缘的纽带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谋取非正当利益。由于此共同体是以业缘、地缘为纽带,因而个体间的关系相对松散,联系的松紧程度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利益输送关系。一旦利益输送关系破裂,利益同盟可能頃刻瓦解,所谓利益同盟的“塌方”。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