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友兰先生与中国哲学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7:11:08 论文联盟 佚名 参加讨论
共性只是个性的算术集合,个性才是真实的存在 冯友兰先生写作《贞元六书》的年代,汉语书面文使用白话词汇的时间还只推广了10几年,《贞元六书》里也难免夹杂一些文言词汇,“共性”、“个性”作为现在我们普遍使用的白话词汇,在《贞元六书》里是用“共相”、“殊相”。他在《新事论·别共殊》中说:“个体是特殊底,亦称殊相。而每一类之理,则是此一类事物所共同依照者,所以理是公共底,亦称共相。”在《贞元六书》里,“共性”被作为客观事物的共有属性,是冯友兰先生哲学的基本命题之一。 “汉人知类”,“科学所讲者都是关于某类之理论”,所以,“汉人最富于科学的精神”。这是冯友兰先生比较有名的论断。这个论断成立与否,核心就在一个“类”字。冯友兰认为科学是关于“类”的理论,“类”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共性。 那么,科学真的是关于“类”的理论吗?同类事物真的有“共性”吗? 任何同类事物确实都有一些相似或者相同的特征,如正常人都有四肢、能行走、思考、使用语言等等,但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事实:这些“共性”并非共同拥有或者共同表现,而是各自拥有各自表现,“共性”其实只是各自特性的算术集合,并非“共同拥有”。冯友兰先生的“从类的观点以观事物注重同,从特殊的观点以观事物者注重异。”正是把各自拥有或表现的相同特征当成了共同的拥有或表现。会说话是所有人的共性?不是,会说话是每个人的特性,每个人都会说话,每个人的特性表现相似或者相同,加起来可以成为共性,但并不等于“说话”是所有人共同拥有的特性,它依旧是每个人拥有的特性,不可能共同拥有。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类”的人并不具备拥有或表现的技能,拥有或表现只能由具备生命的个人承担,“类”的人只是人们用于标识人这种生物的文字、词汇,是不可能拥有说话表现的。所以,冯友兰先生将“类”的概念与具体的事物混为一谈,才得出事物有共性的论断。 用一个通俗的例子来说,一块钱,这个人拥有了这一块,那个人就不可能再拥有这一块,那个人拥有的一块实际上是另一块,只不过两人拥有的都是一块,一块这个“共性”就是各自拥有一块的算术,两个人各自拥有一块,加起来是两块,并不等于两个人同时拥有这一块。所以,所谓“共性”,只能是算术的存在,不可能是哲学的存在,世界上任何具体事物的“共性”都是这样,都只能是算术的存在,不可能是哲学的存在,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不可能同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所拥有,即使是想法、主意、意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都有相同的,也只是各自拥有的相同,并非同时拥有同一个。 科学因此也就不可能是关于“类”的理论,科学是对客观真实的认识,这种认识的对象必须是真实的个体,把个体认识完成之后,将实现的认识运用到相同或相似的“类”,而且也不是抽象的“类”,而是“类”中的具体个体,否则,科学就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也等同没有。 冯友兰先生用医学作为例子,他说张三、李四都得了伤寒病,伤寒病就是张三、李四共有的一种“类”,伤寒病是科学,所以科学研究的伤寒病是关于“类”的,不管谁得这个病。我们假设张三、李四得这个病的时候,科学家还没有认识伤寒病毒,还没有搞清楚伤寒病毒在人体内如何伤害人体,现在有张三、李四得了这个病,医生或科学家开始研究,认识到了伤寒病毒和伤寒病,医生或科学家的研究对象唯有针对张三或者李四或者两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一个地把体内的病毒认识清楚,然后取名伤寒病毒和伤寒病,不可能脱离张三或者李四病人个体,也不可能脱离伤寒病毒中的某一个,若脱离开来,就沒有可能认识伤寒病毒和伤寒病。因此,科学并非关于“类”的理论,而是相反,是关于具体、个体的理论,是科学完成之后,将科学成果运用于“类”的其他个体,当王五、刘六也得伤寒病的时候,医生或科学家从张三、李四身上获得的科学认识就派上了用场,这时候,杀死的王五、刘六体内的伤寒病毒也不是张三、李四体内的那个、那些病毒,而是王五、刘六体内的病毒,只不过它们同类,有相同或相似的机能,但并非四个人体内共同存在的病毒。 为什么科学不是关于“类”而是关于客观真实的认识?因为“类”并非客观真实,“类”是人们认识客观真实的时候所使用的文字、词汇标识。“类”也同抽象一样,是人们方便认识而使用的一种“代词”,代替客观事物,但并非客观事物本身。当我们认识这种“代词”所指称的事物的时候,我们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客观事物,否则就不可能实现认识。 至于冯友兰先生的名言:“汉人知类”、“中国人人人都是哲学家”,恰好解释了中国社会对于“共性”的认识由来已久,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甚至全民的认识错觉,误以为客观事物各自拥有的相同或相似特征是一种共同拥有的“共性”,连号称中国现当代哲学大师的冯友兰先生都这样认识,其他中国人这样认识也就并不奇怪。 现实社会中,像夫妻共同财产,社会公有,集体所有等概念,很多人都因为客观事物存在共同属性的哲学判断而误以为共同、公有顺理成章,忽略了这种共同、公有的前提是个体才能够真正拥有,夫妻共同拥有的实际含义是夫、妻各自拥有的算术集合,客观上只能是各自拥有,不可能共同拥有,其他公有、集体所有也一样,都是个体拥有的算术集合,失去了个体拥有的真实,公有或集体所有就成为假命题,客观上不存在。 事物并无阴阳,阴阳也是人们方便区分事物的标识 阴阳是几千年来的几乎所有中国哲学使用的内容,以致于中国社会对阴阳的认识非常普遍,事物皆有阴阳,可以说,从来没有人质疑这种认识的真假。 冯友兰先生在《新理学·两仪篇》中说:“每一事物皆有其阴阳。任何物皆依照动静上下阴阳之理,且只有某一事物之阴阳(含动、静;上、下,下同),没有离开任何事物之空头底阴阳。盖一事物之阳,皆受其阴之阻碍,以致其不能永远继续依照其所依照之理,不能完全依照其所依照之理,动、静;上、下也是这样的关系,它们都相对而存在。”又说:“我们所谓阴阳,并不确指任何实际底事物,而却可指任何实际底事物。”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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