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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见南子"疑案再考(2)

认为“夫子矢之曰”之“矢”通“誓”,历来很少异议。关键是是否“发誓”义?杨伯峻、李泽厚都译“夫子矢之曰”为“孔子发誓说”,显然“之”没有着落,被忽略了,暴露了这种注释的缺陷。《仪礼·大射》:“司射西面誓之曰:‘公射大侯,大夫射参,……’”又《国语·越语上》:“句践……乃致其父母昆弟而誓之曰:‘……将帅二三子夫妇以蕃。’”可见“之”是“誓”的对象,即听众,就“誓之曰”引出的话来看,是上对下严肃的、正式的辞令,即“告诫、命令”。上引《仪礼》中的“誓”,《十三经注疏》中引郑玄注:“誓犹告也。”《尔雅·释言》:“诰、誓、谨也”,郭璞注:“(诰、誓)皆所以约,勤谨戒众。”《周礼·春官·典命》:“誓于天子。”孙诒让正义曰:“约言为誓,引申之,凡策命有诰戒之辞亦得谓之誓。”《逸周书·世俘》:“用小牲羊犬豕于百神水土于誓社。”孔晁注:“誓,告也。”可见,“夫子矢之曰”之“矢”通“誓”,义为“告诫”,而非“发誓”,句意是“夫子告诫子路说”。
    臧琳《经义杂记》:“凡古人誓多云‘所不’,《左传·僖二十四年》:重耳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可证。……此记者约略之辞,‘所不’下当更有誓辞。”可知,把“所”解释为“若”的思路是:“予所否者,天厌之”是誓词,誓词中“所”训为“若”。但是“予所否者,天厌之”和“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到底是不是同一句式,两个“所”字是否同义,则需要斟酌、论证。请比较以下三个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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