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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中的儒释道(3)

儒家认为,社会的人重于个体的人,个人服从社会是天经地义的事,因而着重强调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所谓名教者,即是用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规定每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名分地位,以及与其名分地位相应的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然后,以此去要求和检验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行为,进而达到协调人际关系,安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当子路问孔子说:"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孔子毫不犹豫地回答说:"必也正名乎!"(《论语·子路》)把重新确定社会成员的名分问题,作为"为政"的第一大事。而孔子在回答齐景公问政时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同前《颜渊》),则正是"正名"的具体内容和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儒家名教理论产生于封建时代,是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服务的。所以,在近代反封建的革命中受到激烈的抨击是完全理所应当的,毫不奇怪的。不过我们说,把社会的某一个(或某一部分)成员定死在某一固定的名分地位上,不许其变动,这是不合理的,也是在实际上做不到的。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认识到了"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这样一个真理。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中,又必定是处于某一确定的名分地位之中的。而在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如果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不能各安其名位,各尽其职责,那么这个社会肯定是不会安宁的,也是不可能发展的。所以,在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社会成员的各安名位、各尽职责是社会发展和前进的必要条件。从这一角度讲,儒家的名教理论也还是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的。此外,还需说明一点的是,儒家名教理论也不是绝对排斥个人作用的。就其强调调动每个人的道德自觉性这一点来说,儒家比任何其他学派更重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意志力。然而,从总体上来说,儒家名教是轻视个人利益,抑制个人意志自由发展的。这方面的片面性,也正是儒家名教理论不断遭到反对和批判的原因。
    道家,尤其是庄子学派,认为个体的人高于社会的人。他们主张顺自然而因物性,也就是说应当由着个人的自然本性自由发展,而不应当以社会礼法等种种规范去干预和束缚个人的行为。老子说:"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老子》十八章)又说:"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同前三十八章)这是说,老子把社会礼法制度和规范的出现,归结为人类自然本性的不断自我丧失。这里包含了一种原始素朴的"异化"思想。老子的理想是,希望人们通过"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少私寡欲"(同前十九章)等去克服和阻止"异化",以期达到反朴归真,复其自然。庄子认为,任何社会礼法制度和规范都是束缚人的自然本性自由发挥的桎梏,因此必须予以彻底破除。他以"天"喻人的自然本性,以"人"喻社会的制度规范,用寓言的形式,借牛马作比喻,通过北海若之口说:"牛马四足是谓天,落(络)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故曰无以人灭天。"(《庄子·秋水》)这里,他明确地提出了不要用社会礼法制度规范来磨灭人的自然本性的思想。庄子向往的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无所待")的绝对自由--"逍遥游"。而当他的向往在现实社会中行不通时,他就教人们以"齐物论"--相对主义的方法,从认识上去摆脱一切由于分别善恶、是非、利害等等而带来的种种纠葛和苦恼,然后借以获得主观精神上的自我满足。道家的自然理论,在重视个人性格和意志方面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他过分夸大个人意志与社会规范之间的矛盾对立,想把个人从社会中脱离出来,则又显然走向了另一个片面。
    玄学在理论上的任务,就是如何把名教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谐地统一起来。儒家名教理论沿习至汉末,已流弊丛生。它不仅作为统治者压迫、箝制人民的手段,使人们的个性、意志受到摧残,而且还成为某些诈伪狡黠之徒沽名钓誉、欺世盗名的工具,使社会风气遭到极大的腐蚀。玄学承汉末名教之弊而起,所以首先都肯定人的自然本性的根本性和合理性,赞扬和提倡道家的自然理论。而同时则努力调和自然本性与名教规范之间的矛盾,使之协调统一起来。玄学内部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流派,但他们理论上有一共同之点,即都主张以自然为本,名教为末(用),强调以本统末,以用显本,本不离末,用不异本。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