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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转化与融合(2)

其次,自由自律之意志即表明它只能为因,不能为果。牟宗三认为,假如第一因存在。它必定只能为原因、不能为结果,只能制约别的而不能为别的所制约,第一因即等于上帝。自由自律意志因其完全的自因性而成为第一因,第一因为绝对而无限的存在,则自由意志必然为绝对而无限存在。世间不能存有两个绝对而无限的实体,二者必为一,如果只承认第一因为绝对而无限,则自由不复为自由,自律意志转换为他律意志。因此若存在绝对而无限的第一因必定与性体、良知合为一体。如第一因为上帝,则性体、自由自律之意志即为上帝。牟宗三认为,康德在自由意志之外还设立一绝对的存在——上帝,是康德的不通透之处。 
    最后,人的良知或自由意志具有神圣性。康德认为,人类作为由需要和感性动因所刺激的存在者,不能预设任何神圣的意志,神圣的意志即是与道德之间没有丝毫冲突而完全出自道德而行的意志。“因此,道德律在人那里是一个命令,它以定言的方式提出要求,因为这法则是无条件的;这样一个意志与这法则的关系就是以责任为名的从属性,它意味着对一个行动的某种强制,虽然只是由理性及其客观法则来强迫,而这行动因此就称之为义务。”牟宗三对自由自律意志的理解不同于康德,在他看来,人类的自由自律意志具有神圣性,人类遵从道德律不是一种“被迫”的行为,而是自悦自愿的行为。道德律由自由意志自愿而自发地建立,对自己所定规则的遵循不可能是一种被迫作为。在神圣的意志中,命令已不可再说,牟宗三主张人类自由自律意志具有神圣性,而又以命令定义道德,似有前后矛盾的迹象,此是牟宗三对康德用情太深而显出被其束缚的迹象。 
    四、反思的良知——“逆觉体证” 
    自由自律的“意志”是能动的,它必然要运动而呈现出,那它如何呈现呢?在牟宗三看来,“如何”问题是不可以以经验知识的尺度来衡量的,它是一实践问题,这涉及到中国哲学的工夫论。良知的直接流出,即转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而怎样来证实良知,就只能在良知本身的自我反观中来实现,牟宗三指出,普通所谓教育、陶养、熏习、磨练与良知的呈现之间没有本质的关联。良知的呈现只能是凭借觉悟、顿悟而不能靠积习,由积习到觉悟是异质的一跃,积习不能直接引至觉悟,良知作为能动性的活动体,无论对它进行怎样的损害与遮蔽,它总是还可以呈现,在现实中人们之所以见证不到良知的呈现,原因在于其沉浸于私欲太深,良知呈现时即被忽略。此时欲恢复本心,本质的助缘即是师友的指点。师友的提点虽有警醒的作用,而本质的工夫仍然在于主体自己觉悟,觉悟即本心自觉其自己。牟宗三称此种觉悟为逆觉,“逆觉者即逆其汩没陷溺之流而警觉也。警觉是本心自己之震动。”本心之震动返而觉自己,逆觉即是孟子所谓察善端,察识此善端即而觉本心即是“悟”,悟此本心亦即是体证此本心,与道德实践的本质直接相关联的工夫便是此逆觉体证的工夫。 
    良知当下呈现,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乍见孺子将人于井,皆有休惕侧隐之心”。良知即在孝、悌、恻隐之心中呈现出来,良知在此不再是一抽象的形式的规则,它落实而成为具体的、鲜活的生命价值源头。良知活生生地存于世间,在生活世界中、在洒扫应对中,具体而真实地表露出来,相对于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儒家的伦理思想可称之为为“情境伦理思想”。 
    五、良知与情感 
    在康德看来,人类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直接对道德法则感兴趣是不可能的,人类对道德法则唯一可有的情感是尊敬之情。康德在纯粹道德领域中之所排斥情感,在于他认为情感相对于道德法则而言是质料性的存在,而任何以质料作为决定意志先决条件的原则都是经验性的,它不能提供出任何实践的法则,所谓质料就是“指其现实性为人所欲求的对象”。要欲求一对象,必须了解客体的具体状态以及客体与主体之间满足程度的关系,康德认为人类的有限性,使我们并不能先天地决定什么会使我们快乐,什么会使我们痛苦,在这种情况下意愿的决定根据必是缺乏先天性的经验,因此以质料作为意愿的决定根据不能产生或给出对每一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实践法则。所以康德不同意从质料中引出实践法则,他明确指出:“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如若有人承认对道德法则竟然有愉悦之情感产生,那是道德狂热,他错误地将并非神圣的意志看作了神圣的意志。牟宗三认为康德对道德情感的认识不够,人能直接感兴趣于道德法则是必然而现实的,人的意志具有神圣性,它是心体与性体、理性体与心体二而一的形上本源。人的性体、心体即是理性体,即作为实践理性而存在,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又心体是意志,本身即具有能动性,是一活动体。康德只强调人之自由自律之理性体的一面,而将意志的能动性完全从理性体上剥离下来使理性体成为一死体。因此康德的道德法则只能是纯粹形式的,除敬重这唯一先天情感外,通常的道德情感即为“形而下的、纯感性的、主观的”,而不能成为道德的基础。牟宗三则认为道德感乃良知本体的具体表现,良知本体自立法则而又自悦法则。良知即心即理,当它给自己制定一法则时,它即悦此法则,它对此法则的悦乐即是生发道德的力量,这与以敬重为道德动力的学说有夭壤之别。自由自律意志本身兴发出的这种悦乐的道德情感,并不需要外在的低级感性欲望的刺激,它本身即产生悦乐之情,舍勒对康德的形式伦理观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舍勒认为,先天与形式之间没有必然关联,质料性的存在亦可具有先天性,这一思想同牟宗三的思路有契合之处。 作者:焦自军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