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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的人性自身即是目的

什么样的生活才是人应该过的生活,人应该怎样去行动,这是无数的哲学家都在思考的问题,而无一例外地也都认为道德是人应该过的生活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人深切地终极关怀和对必然性的追求是成就一位伟大哲学家的关键因素,而康德就是一位具有这两个因素的伟大哲学家。他的道德哲学所潜藏的出发点正在于对上述问题作出更加满意的回答。他认为,在他之前的道德理论都没有客观必然的依据,而且没有真正的道德价值,不能引导人过上真正的道德生活。因此,他要建立一套任何一个具有理性的存在者都会承认的、具有绝对必然性的道德理论。人只有按照这样的道德原则来生活,才是过着真正的人应该过的生活。因为人性自身即是目的,而道德正是人性的体现。 
    为了确保道德法则的必然性,康德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道德形而上学。因为经验的原则无论看起来多么具有普遍性,但没有绝对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必然性,所以,道德法则必须是先天必然的。如果道德原则不是先天地就在我们的理性中,“它就缺乏正确地判断道德的那条导线和最高规范,道德本身就依然会受到各种各样的败坏。”但这先天必然性何以可能呢?康德求助于人的自由。自由是被设定的概念,它本身是不可知的,“但我们不能证明自由哪怕在我们自身中和在人的本性中是某种现实的东西;我们只知道我们如果要把一个存在者设想为有理性的、在其行动中赋有自己的原因性意识即赋有意志的,就必须以它为前提”。人是有意志的,道德是出于善的意志,所以必须设定人是有自由的,道德须得以自由为前提。这看起来是一个循环论证,但康德否认这点,他认为“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但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此,这并不是一个循环论证。 
    意志以具有理性的人性自身为目的的意思并不是说,人以某种不是理性的行为来达到具有理性的人性,仿佛人性是一种对象性的东西;它的真正含义是应该以理性原则来主导人的行为。所以,以人性自身为目的之“目的”乃不是目的的目的。因此,意志自己为自己立法,就是要按照理性而行为。意志的立法昭示着人的自由。理性之为理性,就意味着它是普遍必然的,因此带有先天性和客观性。但这只是理性的性质和先天形式的规定,具体地或经验地要如何才知道意志所要遵循的准则是理性的或普遍必然的呢?判断的方式是,出于自己意志的行为所遵循的准则是不是能够被所有人都认同和接受;如果是,这条准则就是普遍的和理性的,因而就是道德法则。基于此,康德提出了他的著名的道德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而行动”。需要强调的是,符合这条公式的准则虽然是从经验中分离出来的,但其实并不是来自经验,而是来自意志的先天立法,因而是普遍必然的。具有很强的经验性质的普通道德理性原则正是因为这意志先天立的法才得以可能;后者是前者的根。 
    由于人并不完全是理性的,他还会受到种种感性的牵扯。因此,意志并不总是按照给自己立的法来主导自己的行为,因此,上面这条道德的公式对人的现实行为而言就没有普遍必然性,而是带着强制的意味,因此,康德把上述公式叫做“命令”。命令并不是一个外在于人的他者对人的命令,而是人出于理性的意志对自己的命令。因而,它并没有取消人的道德主体地位,没有取消人的自由性,造成命令之为命令的只是因为人分属感性和知性两个世界。这条公式即命令既然是意志出于以人性自身为目的而为自己立的道德之法,所以它包含着它的三个派生命令是很显然的了。第一个派生命令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第二个派生命令是:“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第三个派生命令是这样一个“理念”:“作为普遍立法的意志是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这就是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的原则。“意志并不是简单地服从法则,而是这样来服从法则,以至于它必须也被视为是自己立法的,正因此才是服从法则的(它能够把自己看作这法则的创造者)。” 
    意志为自己立法,它是以具有理性的人性自身为目的而立法。意志又服从自己立的法,即服从具有理性的人性,因此,按照道德法则而行为就是人处在自身当中。意志服从自己立的法又叫自律。对道德行为的主体而言,自律就是人性的实现,它本身就是目的,它自身就是有价值的。就人性自身即是目的而言,服从道德法则就是一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康德看来,唯有出于义务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但一个人的道德义务感来源于对道德形而上之根据的明了,这明了能在人心中激起一种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敬重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情感,它没有依赖对感官影响的接受性,而是出于理性的觉醒。正是出于理性的敬重情感使道德法则带有强制性,使一向带有诸多偏好的现实中人能够撇开各种感性诱惑而选择服从出于自己最高的人性的道德法则。人性的崇高和美好在这些时候彰显出来并大放光彩,还有什么其他的东西更值得追求的呢?对服从道德法则的主体而言,“服从”自身就体现了人性,实现了自由,“服从”自身就是目的,就是有价值的,这应该也是和功利主义道德最突出的区别了;道德行为是以普遍人性为目的的,因此行为主体同时也以对象的人性为目的,不是把对象的人性当作工具。行为是出于善良的意志,而不是利用对象。这也是道德义务的体现。因此,康德的道德哲学最可贵的地方就在于它的纯粹性和体现了人性的尊严和崇高,当然,这纯粹和崇高来自于它的彻底,来自于它的形而上的根据。(如果有人坚持道德的形而上根据本应该来源于上帝或神,这也不一定和康德的观点即来自于理性意志立法矛盾,因为上帝并不是在人之外的遥远的天边,而是同样在人之内的。) 
    康德认为,惟有出于义务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因此,合乎义务的行为不一定有道德价值,因为“合乎”不一定是“出于”。“合乎”不一定是以人性自身为目的的,不一定是服从意志为自身立的法,而有可能只是出于其他目的的明智选择,或者只是由于情感偏好(比如出于道德情感的行为),或者只是不自觉地服从流俗的规则。当然,不合乎义务的行为显然是没有道德价值的。康德强调的就是道德法则是自由意志为自身的立法,这法则具有普遍必然性,因而道德行为也是必然的行为,而不是主观的任意偏好。而道德法则的立足点则是具有理性的人性本身。人性自身即是目的,而这目的具有客观性。这样,康德从形而上奠定了道德的基础,解决了道德法则普遍必然性的问题,扬升了人性。现在,在康德看来,人们就具有了正确地判断道德的那条导线和最高规范,道德本身就不会受到各种各样的败坏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