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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儒家的“信”何以能“忠”(2)

二、“信”而“与人忠”
    儒家之爱人是爱别人,不是只爱自己。而爱别人,最起码的一条,就是要对别人忠。而对别人忠,则又应该首先有信于人。孔子面对杀人如麻、人不当人的残酷现实而竭力呼吁“爱人”(《论语·颜渊》),这是仁人之人最基本的价值诉求。而要“爱人”,则又必须做到对之敬诚、专一、无私、信实,而这些同样又都是仁之为仁的基本规定。与人忠,不可能不仁。不仁之人,则首先不忠于人。不忠于人则何以能够为仁,不仁则何以能够行忠?!冯友兰在《新事论》中曾经指出:“所谓忠者,有为人之意”[6]271。这便说明忠的一般性质只在于它是为人处世最必须因而也是最基本的德性和品格。人与人相处,首先需要确立起一种相互依赖、彼此诚敬的信任基础。只有在信任的基础之上,一切社会关系的发生与建构才是可能的,于是,一切生产与交往活动才能够获得正常进行。信任基础牢固了,人们才能够安心、放心而踏实地活着。面对一个不忠于你的人,他的一切言语、一切行动都不可能取得你的信任。实际上,一旦你已经在主观上判断出他对你有所不忠,那么,他对你所说、所做的一切,都可以被你怀疑和否定。不忠则不可靠,不可靠则根本无法打交道。所以,作为人际世界的一项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发自内心的忠能够真实地构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在孔子看来,与人忠,忠而见信,即为君子之一德,不必非权臣、要宦而莫属。《论语·季氏》中,孔子曰:“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所谓“九思”只是一种俳文式的字面描述,视、听、色、貌、言、事、疑、忿、得九种感官与心理的发用方式与路径虽有所不同,但在目标、结果与效力上却始终是统一的,没有内外,也没有先后,并不可能在时间和内容上具体细分出明、聪、温、恭、忠、敬、问、难、义之差异。忠之为德,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都不可或缺。所以,朱熹认为,君子“九思”也“只是意诚了,自会如此”。而意诚即是尽忠、有信。一旦意诚,便全部通会。“圣人教人,不是理会一件,其余自会好。须是逐一做工夫,更反复就心上看,方知得外面许多费整顿,元来病根都在这里。这见圣人教人,内外夹持起来,恁地积累成熟,便会无些子渗漏。”[7]不局限于一种狭隘的事君态度、观念与实践,忠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人际通行的道德价值,还表现在忠与信、恕的合德及它与知、仁、勇、善、恶的关系方面。
    正因为世人互不见信,所以儒家才积极凸显忠的价值与意义。《朱子语类·卷第十三》中,朱熹的学生曾经问他说:“忠,只是实心,人伦日用皆当用之,何独只子事君上说‘忠’字?”朱熹回答说:“父子兄弟夫妇,皆是天理自然,人皆莫不自知爱敬。君臣虽亦是天理,然是义合。世之人便自易得苟且,故须于此说‘忠’,却是就不足处说。”[8]日用常行之中,谁都需要自己被别人所忠,同样自己也需要忠于别人,这是天理,几乎与生俱来,而根本不需要进行繁琐地论证。但在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里,强调父子兄弟夫妇之忠也还是必要的,因为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伦理规范都已经遭到解构并显得岌岌可危了。实际上,臣忠于君,原本也是自然的天理,但由于世人经常被各种权力与利益所迷惑,很容易被违背、抛弃而无信,所以就不得不用义的伦理形式予以规范和限制。正因为人臣经常对君上有所不忠、不信、不实,所以忠才经常只被看做事君行为的特有准绳,尽管人伦生活的日用实践同样也需要忠的支撑。
    在“与人忠”的问题上,值得指出的是,冯友兰的《新事论》曾区分出“以家为本位底社会中所谓忠”与“以社会为本位底社会中所谓忠”。前者是为人谋,替包括君在内的别人作事,而不是替自己作事,所以尽心尽力而为之;后者是为已谋,人替社会作事,并不是替人家作事,而是替自己作事,尽心竭力为社会做事。前者可以称为忠,后者则“应该称为孝”。“在以家为本位底社会中,忠君是为人,而在以社会为本位底社会中,爱国是为己。”[6]272冯友兰的这一划分,似乎并不合理。因为一方面,无论古今,为社会,还是为自己,很难做出清楚明晰的划分。古人出仕为官,果真百分之百只为人谋吗?!现代人经商务工,也并不完全只为了自己。人性总是自私的,所以在任何一个时代里,人的任何一项活动都可能是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为别人的,但人类又总在自私中成就出公义。另一方面,因为冯友兰既已将忠做了过分狭隘化的理解,又已把孝做了过分宽泛化的处理。一个人,无论他是在为别人做事,还是在为自己做事,只要他当下竭尽全力地去做,信实可靠,让人放心,让自己安心,实际上都应该看做忠的现实表现。因而在做事的过程中,他应该是忘我的,没有任何私心杂念,而能够获得与事情本身的统一,与仁道大体、一切法则规范本身的统一。实际上这也是“信”之至的一种本体境地。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