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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价值”三议(2)


    二
    其实,作者区分早期马克思与成熟马克思的目的就是通过否定“一般民主”(而不只是西方民主),对“普世价值”来一个釜底抽薪:“民主作为国家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它和国家一样,具有结构上的依存性与功能上的有限性。从结构上看,民主和国家一样,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一种历史现象,因而都服务于一定的阶级统治,都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本质上是手段不是目的。从功能上看,民主决不是万能的工具,而只是有限的手段,它不能鉴别真理,不能提高效率,不能实现事实平等……”[1]
    在根本上否定民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后,作者又从技术上否定民主的可行性:“当‘普世价值’论大讲民主需要代表制、民主需要普选制、民主需要社会自治等等这些所谓民主的共性时,它忘记了,这不仅仅是法律形式或制度形式的问题,而根本上是个社会形态问题……所以民主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始终是与消灭阶级、促使国家消亡相联系的,而西方民主制则必然止步于此。”[1]
    然而,这些观点既陈旧又含混,并非摆事实讲道理,这让人想起极“左”时代的“党八股”文风。如果作者要摆事实讲道理,仅说民主服务于一定的阶级统治就不够了,他应该进一步论证:在资本主义国家,选举权有阶级限制或财产限制;资产阶级政权不允许有反对党;无产阶级无权成立自己的工会和政党;选举受政府操纵且不受社会监督;以中下层人民为主体的左翼政党(如欧洲社会党、社会民主党、社会主义工人党)经常胜选执政都是“骗局”等。这类的问题还可以提出许多,如果作者毫不回避,而是用事实加以驳斥,那就能让人心服口服了。又如,作者说民主是个社会形态问题,但温家宝已指出,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全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这是指哪种社会形态?作者又说民主“随阶级的消灭而消亡”,那么请问:民主消亡后社会由谁作主?再如,作者还说民主是手段不是目的,这是否能成为贬低民主的理由?如果我们对已有的各种社会形态的治国手段作全面比较,民主是不是一种世界公认的最可取的手段呢?随后,作者对民主功能的反驳就更荒谬了,它让人怀疑作者在唯物辩证法方面的理论素养。从功能上说,民主当然并非“万能”,但作者如果要找一种“万能”的灵丹妙药,那就只能到宗教中去求神灵了。过去有人总是运用一种近似“栽赃”的手法,先强加给对方一个荒唐的观点再批驳其荒唐:例如批驳西方国家不是“天堂”(或“并非遍地黄金”),并举出它的种种阴暗面为证。可谁会说西方国家是“天堂”呢?人间本来就没有所谓的“天堂”。即使瑞士、芬兰均不是“天堂”,索马里和津巴布韦也不是“天堂”,难道我们就能把它们扯平了吗?同样,说民主是“万能”也是一种“栽赃”,谁会说民主“万能”呢?但如果现实中的民主不“万能”就要不得吗?作者批评民主不“万能”,难道他所赞同的价值观是“万能”的吗?果真“万能”他就能当“救世主”了。众所周知,唯物辩证法不承认任何“万能”的东西,对“民主”也不例外。“民主”确实如作者所说的不能鉴别真理,但不民主就更能鉴别真理吗?民主至少比专制更有可能形成科学决策接近真理;民主即使暂时犯错,但它又具有自我纠错机制,不像专制那样通过垄断政权长期劫持国家的民族的命运直到政权覆灭;民主确实也没有专制那种“乾纲独断”的“效率”,但古人早就看到(帝王)“谬误出于口,则乱及万里之外”。而民主具有的权力制衡、监督、批评、纠错机制却能把一时的(或局部的)错误成本降到最低,把长期的(或整体的)成功效率提到最高,这就是芬兰这样的国家会比津巴布韦发展得更好的原因。民主确实也“不能实现事实平等”,但作者如果把事实平等理解为绝对平均,那就要让袁隆平与一个普通农民收入同等,这样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吗?试问:在机会均等与社会公正方面,有谁做得比北欧国家更好呢?作者批评对方“空想”,其实他对民主的指责充满了“空想”色彩。例如他说:“怎样使代表真正代表人民,从形式上看似乎有普选、有监督、有随时撤换的机制就行,实际上要真正做到这点,必须具备代表无特殊利益可谋(所以巴黎公社要实行代表领取普通工人工资)、选民无特殊条件限制(除了个人意愿外,不因时间、信息、生计等限制参与)、社会无根本利益冲突(这是共同价值标准与共同意志的基础)。”[1]
    这表明他仍在用“万能”的标准要求民主,也说明他对民主的常识尚不了解。民主当然是通过代表人民来实现的,但谁都知道人民并非铁板一块,它是由无数的个人组成的。每一个人就是一个利益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和表达自己的愿望,每个阶层、群体、行业也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同样有权通过建立工会、社团、政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有权参与国家大事来实现民主。所以人民代表或议员就是受不同利益主体委托授权的代表;如果人民的利益是全体一致的,那么一个代表就够了,为何要设定不同选区和不同功能界别的代表呢?可见作者说“代表无特殊利益可谋”是空想的,代表所“代表”的正是其选民的“合法”利益。再说,即使像巴黎公社代表那样只领普通工人的工资,也不等于该代表就不会谋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关键在于是否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作者所说“无特殊条件限制”是过时的,在民主的早期确实存在着财产、交通、信息等方面的限制,但现代基本上不存在这些问题了:说到生计,印度的穷人是够穷的,但他们还是能用自己的选票把执政党赶下台(印度有些邦还选共产党上台执政),就别提北欧国家了;说到时间,除了选举日全国公休外,一些海外公民或一些因投票日需要维护安全秩序的特殊群体(如军队警察)也被安排提前或延后投票;说到信息,现代传媒那么发达,竞选宣传不遗余力,信息也不再是阻碍因素。除了个人意愿外,作者可否指出因时间、信息、生计而被剥夺选举权的例子?至于作者所说“社会无根本利益冲突”那就更不切实际了。只要是人组成的社会就会有矛盾,也有利益的差异,但民主能比专制更好地应对这个问题,专制既维护特权又粉饰太平,民主则承认利益博弈的客观存在,但它不是零和游戏,而是能通过设计合理的规则来调节矛盾,妥协共赢。前些年在宣传构建“和谐社会”时,《参考消息》转载《芬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一文指出:“芬兰是一个有序的、均衡的、运行良好的社会,政府官员称职,工作切实有效……不同阶层的人收入差距是最小的,这使芬兰社会更加平等,凝聚力更强。……大众教育与全民的投票权创造了一种人民与政府之间相互信任的氛围。”《国际透明度》报告指出:“无论是芬兰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还是不同的政治党派,都几乎不存在腐败现象。”“芬兰是世界上最透明的国家,也是人民生活最好的国家之一。”[2]
    那么,芬兰是一个没有社会利益冲突的“天堂”吗?当然不是!它不过是把各种利益纳入民主、法治的框架中处理罢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承认作者有权批评西方民主(包括芬兰)。但问题在于:如果连“一般民主”也全盘否定,那就连当前中国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民主也被否定了,这就是该文的要害所在!
    

    【参考文献】
    

    [1]侯惠勤.“普世价值”的理论误区和实践陷阱[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9).
    

    [2]芬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N].参考消息,2005-03-26
    

    (原载《天中学刊》2009年8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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