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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现代性对哲学的挑战 (1)

本文是在《现代性对哲学的挑战》①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的结果。在前文中,笔者探究了现代性的世俗化结果对哲学带来的挑战,它包括如下三个问题:其一,哲学是否也经历着一个类似的世俗化过程而进入“后形而上学时代”;其二,多元现代性问题对哲学在一元/多元论上的挑战;其三,语言哲学是否能够成为认识的范式。随着对上述论题的进一步思考,笔者觉得有必要续写此文,以使有关探讨能够深入与延伸。
    一、20世纪哲学的两个误区
    从反思的意义上说,20世纪西方哲学有两个大的事件值得特别加以指出,其一是宣称“哲学的终结”,并对哲学做了语言“治疗”的定位;其二是实现“语言学的转向”,使得哲学以语言为模型,并且将它推及为事物的解释模式。在本人看来,它们实际上构成哲学思考的两个误区。
    先来看第一个误区。宣称“哲学的终结”的声音,几乎贯穿20世纪,成为当时流行的一种思潮。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有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罗蒂,他们分别代表着分析哲学、存在主义与实用主义哲学。维特根斯坦认为,西方传统哲学受一些对语言使用的曲解所影响,从而陷入语言混乱之中,并由此对我们的理智产生了蛊惑,其结果是使哲学像是一只苍蝇,钻进了捕蝇瓶不得而出。至于哲学的出路何在,他比喻为一副架在鼻梁上的眼镜,问题不在于改造这副眼镜,而是要把它“拿掉”,这意味着传统哲学应当被抛弃。罗蒂则鲜明地亮出“后哲学文化”的旗号,宣称要消除“大写的”哲学,使“小写的”哲学保留为一种与文学、艺术同一序列的文化。他的理由是,就像启蒙时期认识到神学不能作为文化之王一样,今天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哲学不能取代神学作为文化之王。不论是柏拉图主义还是实证主义,它们都属于某种“大写的”哲学、错误的哲学,应当被抛弃的哲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真理不过是我们通过自由讨论形成的意见,真理的标准也不过是由我们的信念和愿望所形成的。因此,我们不需要探讨与实在相符合的真理,而应当放弃现象与实在、知识与意见之间的对立。一句话,哲学并不提供所谓的“大写的真理”,它所能做的不过是对“我们人类迄今发明的各种谈话方式的利弊的比较研究。简言之,它很像有时被称为‘文化批评’的东西”②。
    上述诸种“哲学终结论”,从根本上说,都是受到科学主义冲击的结果。由于这种冲击,哲学患了一种“形而上学恐惧症”,只要经验,不要先验。与此结果相关,是对哲学的重新定位。这方面一个最为偏颇的结果,是将哲学的作用界定为对语言混乱的“治疗”,其典型代表是维特根斯坦。此外,不论是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还是罗蒂,他们的一个共同之点在于,哲学被看作只能对事物进行“描述”,而不能进行解释。它只是描述事物向我们所显现的东西,而不能去解释在显现物背后还有什么隐藏的东西,如本质。
    之所以说这样的哲学定位是偏颇的,这是因为,哲学本来在文化与社会中有其应有的重要作用,这其中的一个根本作用,就是为事物的解释提供根据,或者通俗地说,就是提供某些“道理”(理由)。中国哲学的一个“理”字,道破哲学的真谛。哲学事实上就是“理”学,是论究事物根本道理的学问。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事情,是通过明白它们的道理才能进行、才能做出的。以大家所熟悉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命题为例,它正是讲明了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这一道理,才为思想解放提供了锐利的理论武器,从而为中国的改革开放扫除了最直接的思想障碍。讲道理就是一种“解释”。道理不清,人心不服。此外,从学理上说,之所以在各门学科(如法学、政治学、教育学等)中有其“哲学”的存在,如法哲学、政治哲学、教育哲学等,这表明各门学科需要有它们的哲学道理,也就是根据。例如,“法”的根本道理何在,亦即根据何在,是在“神法”、“自然法”之中,还是只依据传统(习惯)的判断?再如,人类社会结合的根据是什么?是自由人的契约性结合,还是“君君、臣臣”这样的等级制有其合法性?假如缺乏这样的道理或根据,相关的学科在学理上就缺乏前提,缺乏逻辑的出发点,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理论推导。这些学科之所以需要以哲学为基础,是因为哲学讲的是根本性的道理。
    第二个误区具体又可再区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以“语言”的性质为蓝本,牵强地从中抽取哲学的模型。第二,将语言哲学的模型推衍为事物的解释模式。限于篇幅,这里仅举德里达的哲学为例。德里达语言哲学的基本前提,是建立在有关“口语”与“书写”的性质的区别之上的。他把西方以往的语言观归结为推崇口语在意义表达上的直接性,也就是所谓的意义的“在场”(presence),而贬低书写在这方面的间接性。此外,他以“书写”为依据,把语言的性质解释为完全是一种差异,而且是一种在时间中“延迟”而来的差异。举个简单的例子:go、to、do……,其中只要一个字母不同,语词的意思就完全变了样。因此语言被归结为全然是差异的产物。不过这种说法忘记了,语言恰恰是凭其确定性才能够得到应用,才使人们能够得以进行交流。如果go、to、do等由差别而得到规定的语词不能给人们提供这种确定性,那就只能造成语言的混乱。因此,把语言的本质完全归结为差异性,还不如把确定性确认为语言的本质,后者显然更为恰当。
    此外,基于对口语与书写在性质上的差别,德里达以此为模式,把西方传统哲学归结为一种“在场的形而上学”并进行解构,在这方面他进行了一系列随意性很强的推演。首先,把这一哲学认定为是一种“言语中心主义”,即上面所说的推崇语音在表达意义上的直接性、在场性。其次,进一步推演出西方哲学的“逻各斯中心主义”。即以“逻各斯”(言说、理性等)为意义、真理的栖身地,强调意义的稳定性,强调事物对立结构中存在的等级关系,将其中作为本质的一方看作是本原的东西。例如在语言中,语音是本质,是本原,是中心,它决定着“书写”这一非本质的、边缘的方面。最后,是推演出“在场形而上学”的概念,把西方传统哲学归结为一种追求本原、先在性的形而上学,认为它所追求的最终本原,就是那个不变的“在场”。比如,“我思”就是一种在场。他的结论是,以往的形而上学所追求的根本原则或中心,都清楚地表示着这一“在场”概念。
    笔者认为,德里达借助上述推演,把西方传统哲学归结为“在场的形而上学”,是一种以偏概全的做法。这样的结论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它把西方哲学简单化了并做了不当的概括。其之所以是不恰当的,是因为它违背了哲学史的事实。只要对西方哲学有一般了解的人都不难知道,它们的主要代表性著作所关涉的并不是什么“语音”或“书写”何者为中心的问题,并且它们的学说也并非建立在什么“语音”或“书写”何者为第一位的基础之上。诸如柏拉图、笛卡尔、康德等,他们的哲学各有自己的重要问题,例如休谟的“人性”问题,康德的“人是什么”的问题。特别是在黑格尔那里,他强调的恰恰是事物之间的差别、矛盾和转化,而绝不是什么概念的“等级制”,更不是某个“在场”的概念决定另一个不在场的概念。对于西方的主要哲学家而言,即使他们的著作中偶尔涉及“言语”或“书写”的问题,那也不过是顺带提及而已,绝对不是他们的核心问题。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