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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感动与伦理意识的起点(4)


    四、道德感动之为道德哲学的重要范畴的几个特点
    下面我想进一步讨论的是,按照这样理解的“道德感动”,它在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建构过程中的本质机制是什么?或者说,作为道德哲学的重要范畴,它可能有哪些基本的特点?
    首先,我想引用英国当代哲学家斯特劳森(P. Strawson)的一个观点来说明道德感动的第一个本质性机制,即道德感动的“亲身性”。斯特劳森认为,情感反应作为一个特定的言语过程,牵涉到自我和他者之间,第一和第二人称之间的一个对应性的或对话性的行为交往过程。它一定是一个我你关系,是一个面对面的关系。所以,一旦我们引进第三人称,即引入一个客观的第三者的判断,就会取消原初的对应性特质而导致对话情景的消隐。[15]将这一说法应用到理解“道德感动”的伦理学本质上,我们大概可以说,“道德感动”一定具有某种亲身性,也就是说,一定要身临其境,才会有感动。这种亲身介入,虽然并不必然要求情感主体的当下事实在场,但至少要求我们设想自己当下在场。所以,我想把这种道德感动的当下在场和亲身介入的特性称之为道德的亲身性。按照这一理解,感动一定要有一种对应、回应、对话的形式,即呈现一种互动影响的关系状态,它似乎不太会是一种客观观察或理论论辩的过程。它强调身临其境,而且要求不断地身临其境,将心比心,在设身处地的情境中激发或启动我们的道德自我与道德意识。换句话说,正是在这样那样的道德感动中,一种强烈的道德自我的感觉和自我意识才会出现。所以,亲身性应该是道德感动的第一个本质性特征。
    第二,道德感动在其根本上是一种情绪状态,不是一种逻辑推理或理论推论。也就是说,道德感动是一个非逻辑、非对象化的过程。与推论、论理过程不同,道德感动,作为一种情绪状态,是一种感应、感染和传染的东西。[16] 在某种道德情境中,有时我们心里隐隐约约、模模糊糊地就会动起来,正因为这样,道德意识就可能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加以培养,这样,我们的道德感就会越来越强,以至于在社群中慢慢形成为风范和习惯。但这里我还想说,虽然道德感动作为一种情绪状态,具有非逻辑、非对象化的特质,但它并非完全来无影、去无踪,完全不可琢磨。在道德感动的瞬间,图像、影像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换句话说,道德感动的现象学分析告诉我们,我们的道德意识的培养生成过程也许更是一个图像化、影像化的过程,因为我们大概很少会为一个抽象的道德理念,一条普遍的道德规则所感动,但我们往往会为一个个具体的道德形象、道德故事所感动,为我们身边的一个个事件、一个个人的行为所感动,而所有这些,都是以图像、影像的形式出现的。
    第三,道德感动首先一定不是一个理论思辨行为,它在其本质机制上必然与行动有关。[17] 在道德感动中,我们也许不一定马上付诸行动,但至少有行动的冲动。所以说,感动感动,感而不动大概就不是真的感动。
    第四,道德感动既有个别性,又有公共性的特征。一方面,道德感动是在一个个别性、亲身性的情景中发生,每一个感动都因人、因事、因地、因时而异,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说,每一份感动又都隐含着公共性的层面,蕴含着一种我所认同的具有公共性的道德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讲道德感动是道德德性的见证。从表面上看,我在一个具体的情境中被深深地感动(正面意义)或产生愤怒(负面意义),但这种个别的感动或愤怒的出现,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因为我所认同的一种具有公共性的、“我们的”价值得到了弘扬或者遭到了侵犯。例如,斯特劳森就曾指出,虽然诸如“愤恨”之类的道德情感的发生是出于对个别的行为的反应,但真正引起这些反应的决不仅仅是“个体”的行为,而是涉及到行为的本质,即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共认可的道德价值。在这里,侵犯的不仅仅是我个人的权利或权益,而是大家共同认可或默认的一种价值。[18]同理,道德感动是这样的一种对行为的赞许,这里赞许的不仅仅是个别的行为,更是那行为背后所见证的、公共认可和崇尚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品性。当然,这里的“公共性”更多地是与历史、传统、文化、风俗相关,而非与神性的天条或先验的律则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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