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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表达与哲学事业 (4)

三  
    就对概念的思考而言,我认为,概念是广义的推理性规范,这些规范隐含地支配着给予和寻求理由的实践。达米特曾提出一种有用的模式,借以思考概念性内容在推理上的清晰表述。[5]达米特概括了根岑[6]为句子运算符而引入的意义模型,主张我们应当认为任何表达式的使用都包含两个组成要素:表达式得以适当运用的语境(circumstances),以及这样的使用所带来适当后果(consequences)。既然我们关心的是在使用语言表达式时所表达的概念的运用,我们就可以将其解释为概念的适当运用时的语境,以及这种运用带来的适当后果(这就是说,如果概念可以被运用,则会得到什么结果)。  
    概念可运用的某些语境和结果本质上可以是推理性的。例如,在可以运用“猩红”这一概念的地方都可以运用“红色”,这就是适当运用“红色”这一概念的语境之一;而这正相当于说:从“x是猩红的”到“x是红色的”这一推理是有效的。同样,“有色的”这一概念是可以应用的,这就是运用“红色”这一概念的结果之一;而这正相当于说:从“x是红色的”到“x是有色的”这一推理是有效的。但是,像红色这样的概念也有其可运用的非推理性语境,例如红色的东西出现并可见。而且像“不公正”一类概念也具有其运用的非推理性结果,这就是说,他们可以使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成为合宜的,可以把另一个论断弄成真的,而不仅仅是说它是对的或判断它是对的。  
    甚至关于可观察者的直接的经验概念和直接与实际相关的评价性概念,也具有其运用的非推论性后果,但是,我们能够把它们理解为具有可在推理上清晰阐明的内容。因为所有的概念都暗含着承诺,承诺的是从概念运用的语境到概念运用的后果这一推理过程的正当性。如果我们不遵循“从x是鲜红到x是有色的”这一推论过程的正确性,就不能把“红色”作为上面提到的既包括语境也包括后果的概念来使用。因此我们可以把支配概念使用的规范分解为三个要素:适当的概念运用的语境,概念运用的适当后果,从语境到后果这一推论过程的正当性。我更倾向于从广义上理解推理上的承诺,认为它包括了相关的语境和后果,因此是由这三个规范性要素构成的。  
    我一开始就主张,我们要把哲学视为担负着制造与使用用以进行概念批判的工具的活动。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概念可能掺有有缺陷的推理。达米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启发意义的例子:  
    Boche[德国鬼子]这一蔑称就是一个简单的例子。这个词的运用条件是:其对象是具有德国国籍的人;其运用的后果是这个人与其他欧洲人相比,既粗俗又有残忍倾向。我们应当设想这两个方向上的联系足够紧密,从而二者都包含在这个词的真正意义当中,要想让它们分开单独使用,其意思就非改变不可。有些人之所以不接受这个词,原因在于他不允许从这个词的运用背景到运用后果的转换。[7]  
    (仔细考察一下这个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形成的法语蔑称不无裨益,因为这个词的实际效果现在已经和我们不沾边了,因此我们能够在理论上把握这个词是如何被使用的。但我们的思想应当在做相应变化之后仔细审视当前流行的蔑称。)达米特的观点是,如果你不承认“从具有德国国籍到野蛮残忍的非常倾向”这一推理是正确的,你就只有拒绝这个词。你无法否认“Boche”的存在,因为这种否认就等于否认“Boche”这一词语的使用语境曾经被满足过,也就是说,否认德国人的存在。但是,你也无法既承认“Boche”的存在,同时又否认这种人具有野蛮残忍的倾向(“我的几个好朋友是Boche”这句话玩的就是这种花招),因为那样就会导致在肯定的同时又否定。任何这类语词的使用都会让使用者承诺这种蜷曲隐含在其用法当中的推理。(在对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的审判中,控方朗读了《真诚的重要性》中的几段话之后,对他说:“我将这一罪名归于你,那就是亵渎(blasphemy),是不是?是还是不是?”从我上面所强调的理由来看,王尔德的答复恰如其分:“我没有用过‘亵渎’这个词。”)  
    尽管这些词可能是最危险的,但是,与我们可能需要批判的推理结合在一起的语词,并不仅仅是那些遭到猛烈抨击的语词,这就是说,并不仅仅是那些将“描述性的”运用语境与“评价性的”运用后果联结在一起的词语。就从其语境到其后果的推理的正当性而言,任何表达式的使用都包括对这种正当性的承诺。这种推理几乎从不是逻辑上有效的推理,相反,它们正是塞拉斯所说的“有内容的”(material)推理,即清晰地说出所表达的概念的内容的推理。例如,关于人格同一性的经典讨论,就可被理解为采取了关于这种实质推理的论证形式。考虑到“同一个人”这一概念在(共同)责任归属上的重要性,我们能够同意、也可以假设其运用后果多多少少具有的论辩色彩。当我们不同意应与这个概念相配套的运用语境时(例如,究竟是肉体的或神经性的连续性,还是记忆在心理上的连续性在此更有价值),我们就确实不会同意从这些语境条件的获取到责任的归属这样一种推理的正确性。“什么是正确的概念”这个问题就是支持何种推理的问题。我认为,从这些方面出发就其他重要概念提出大量问题,并加以思考,其实不无裨益;这些问题都具有这样的探究形式,即在从运用语境到运用后果的推理中,我们应当承认哪些是正确的,其原因何在。对那些非常抽象概念(如道德上的错误、欲望、美、真、说明、知道或证明),以及那些更为“含混不清”的概念(如不友好、残忍、文雅、公正以及理解),都可以从这些方面出发进行思考。  
    这些概念中任何一个的使用都包含实质性的在推理上的承诺,承诺的是从概念运用的适当语境到概念运用的结果这个实质性推理步骤的正当性。概念之所以是实质性的,正是因为与它们结合在一起的推理是实质性的。不过,如果我们根据真值条件来考察概念性内容,那么这一承诺就会完全变得视而不见了。因为真值条件的观念就是单一的条件集合的观念,这些条件同时也是概念运用的充分必要条件。关于单独必要(individually necessary)条件同时也是共同充分(jointly sufficient)条件的观念,就是一套关于概念运用后果的观念,这些后果也能够用作概念运用的语境。这样概念运用的语境就被理解为已经包括了概念运用的后果,所以概念的使用并不包含对实质性推理的赞成。关于此类概念的概念并不是不融贯的;它是逻辑概念或形式概念的范型。因此,它是引入逻辑联结词是否适切的标准,而这些逻辑联结词在推理上应当谨慎从事,这就是说,它们的引入和消去规则应当紧密联系,以至于它们不允许只包含旧词汇的新推理。不过,如果把逻辑词汇运用的语境和后果之间的关系作为模型,并将之扩展运用到有实质内容的、非逻辑的概念之上,而我们在大多数认识和实践事务中使用的就是这种概念,则是糟糕的想法。  
    之所以说那是个糟糕的想法,都是因为其固有的保守性。如果根据其真值条件(即个别必要同时又共同充分的条件)来理解该概念的含义及内容,就会把隐含在非逻辑概念使用当中的实质性的推理性承诺,当作不相干的东西排挤出去。但正是这些推理性承诺,应当借助具有实质内容的与之相伴随的信念而接受批判。谁不相信德国人特别野蛮或者有残忍倾向的,谁就不能使用“德国鬼子”这个蔑称,这正是因为他不赞同与这个概念相伴随的实质性推理。在其他模型中,这个分析结果是不起作用的。我们顶多能说不知道如何确定那个概念的真值条件。但是对概念来说,什么以及为什么易引起反对,这种理论视角并没有涉及。对概念的批判也总是对其推理关联的批判。因为批判所有个别的充分条件(语境)是否“协调一致”,即是否是概念的运用语境,就是想知道它们是否都具有概念运用的同样结果(类似的,就是想知道所有概念运用的后果是否都能“协调一致”)。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