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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表达与哲学事业 (2)

一  
    就理解概念而言,首先就要认识到概念是规范性的(normative)概念。这一教益,我们最终要归于康德,他是我们所有人的伟大而灰色的[4]思想源泉。康德的首要观点就是把我们视为概念的制售者(trafficker)。事实上,在严格意义上讲,一切康德式的理性生物所能做的就是运用概念;因为他认为正是这类生物才由判断和行动构成,即由我们的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构成。康德认为,首先把判断和行动与自然王国中居民的单纯行为区别开来的东西,就在于判断和行动乃是我们在独特的意义上要为之负责的东西。这是康德最伟大的革新之一。判断和行动表达了属于我们的承诺(commitments)。通过下判断和做出行动,规范或规则决定了我们使自身去承诺的东西,决定了我们使自己去负责的东西,康德称这些规范或规则为“概念”。判断和行动包含着做出承诺,而承诺的保证书却总是潜在地处于争议之中。这就是说,体现在判断和行动中的承诺是我们可以或不可以有权利去做的承诺,因此,我们总是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它们是否正确,它们是否是我们应当承认或甘愿接受的承诺。就我们在判断和行动中所承担的责任而言,它所采取的形式之一,便是给出理由以证明该判断或行动的正当性。而规则作为我们在判断和行动中所运用的概念,就决定了什么应算作这种判断和行动的理由。  
    承诺、权利、责任,这些都是规范性的概念。康德用自然领域与自由领域的义务论(deontological)区分取代了物理领域与精神领域的存在论(ontological)区分,也就是在仅依规则行动的东西和服从于独特的规范性评价的东西之间做出区分。  
    因而对康德来说,伟大的哲学问题就是关于规范性的来源和本性的问题,也就是关于概念规则的约束力和有效性(Gültigkeit)的问题。笛卡尔留给后人的是对确定性的关切,这涉及我们对概念和观念的把握,其典型问题是:我们是否对清楚分明的概念和观念有所把握。康德留给继承者的则是对必然性的关切,这关乎概念对我们的把握,即概念约束或强迫我们的方式。“必然的”(notwendig)对康德来说恰恰意味着“遵守法则”;这就是为什么他情愿把道德的必然性和自然的必然性说成是某一种属(genus)下的不同类型(species)。他认为休谟留给我们的重要教训不是怀疑论的威胁,而是如下两点:其一,如果我们不是根据因果法则去规定(prescribe)事物必须怎样,而只是一味描述(describe)事物实际上怎样,那么经验知识就怎样成为不可理解的东西;其二,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是”的层面,对超出了单纯的实际所是的“应当”却惟恐避之不及,那么经验性的动机(从而包括手段)又如何成为不可理解的。康德继续追溯,他发现“著名的洛克先生”由于无法领会对知识的要求本质上具有规范性特征,从而转向了单纯的“知性的自然学(physiology)”,它追溯的不再是思想用以证明有效性的前提条件(justificatory antecedents),而是因果性的前提条件。但是康德却认为,赋予整个启蒙运动以生命的,至少是对上述规范性认识的模糊领会。因为人类要步入智力的和精神的成年与成熟,就在于担负起个人对承诺的责任;这些承诺无论是信念上的(doxastic),还是实践上的,都已经是笛卡尔的沉思者所坚持的。  
    把规范性置于哲学关注的中心,这是导致了康德的另一个伟大变革,即赋予判断以首要地位。康德与传统看法决裂,从而将判断视为经验的、从而也是意识的最小单位。这是因为判断作为概念的运用,是认知者能够负责的最小单位。概念本身并不表达承诺,它们所决定的只是:一旦被运用,将会担负怎样的承诺。(弗雷格在表述康德的这一观点时是这样说的:可判断的内容是实际效力所能附着的最小单位,这种效力的典型例子就是断言的效力,它存在于承担着某种特殊承诺的断言者当中。维特根斯坦则会区分句子与词项和谓词,并将句子视为最小的表达单位,而独立地说出句子,能够被用作语言游戏中的一个步骤。)就康德对判断形式的理解而言,最一般的特征也来自它作为责任单位(unit of responsibility)的作用。“我思”能够伴随一切我的表象,因此其形态也是最空洞的,它是统觉的先验统一性的形式上的映像,也是确定概念运用(包括行动)的共同责任等级的责任的落脚点,即为其判断负责的东西。与判断形式的主观方面相联系的客观方面就是“对象=X”,这是判断所指向的东西,也是判断使认识者对之负责的那种东西的形式映像。  
    我认为哲学是把我们作为能够判断和行动的生物来研究的,也就是说,把我们作为进行推论的、使用概念的生物。而且,康德强调,理解我们用这些术语在做什么,就是把各种规范性的地位归于我们,就是认为我们受不同的规范性评价的支配。我认为康德的强调是正确的。所以哲学的中心任务之一就是理解这一根本的规范性维度,而我们就位于这一维度当中。康德本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路,是对来自卢梭的诸多论题的发展,并以如下思想为基础:真正有规范性的权威(受规范的约束)之区别于因果性力量(受事实的约束),就在于规范性权威仅能约束那些承认它具有约束力的人。[注:本句在正《世界哲学》中的译文有错误,此处为更正后的译文]由于我们服从的权威只是我们想让自己服从的权威,因此规范性领域能够同样被理解为自由的领域。所以被规范约束不仅与自由并行不悖,而且如果正确理解了自由,便可认为规范就是自由之所在。我真不知道还有别的什么思想能比这一思想更为深刻,更为艰难,也更为重要。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