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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可能世界与必然性(2)

三、可能世界与必然性
    “可能性”与“必然性”处于矛盾之中,表现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即可能世界与必然性相冲突。“只有一种逻辑的必然性”[1] 84,6. 37;“而在逻辑之外,一切都是偶然的”[1] 80,6. 3。也就是说,如果一条规律是必然规律,那么它只能是逻辑重言式——从日常语言理解,就是空洞的同语反复。所谓因果律,只是为了理解世界而做出的预设,并无逻辑上的根据。因此,在逻辑之外不存在必然性。为什么会这样?是否可以存在后天的必然命题?
    这个问题应当从可能世界语义学中的“可通达”概念出发予以考察。然而,在维特根斯坦建构《逻辑哲学论》体系时,可能世界语义学尚未成型。这也许解释了为什么维特根斯坦的理论在伦理学领域的贫乏。
    《逻辑哲学论》的体系容纳一切可能世界,简单地说,一切都是可能的——只要符合逻辑。用可能世界语义学的术语说,在维特根斯坦的系统中,任何一个可能世界与任何另一个可能世界是可通达的。这就已经决定了后天必然命题不可能存在,因为除重言式以外,不可能存在一个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真的命题。但是在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模型中,并非所有可能世界都是可通达的。于是,可以存在一个命题,在所有与现实世界可通达的世界中都为真,虽然此命题不是在所有可能世界中为真。这个命题就是后天的必然命题。如果这个命题表现为规律(或类规律)的形式,它就可以成为一条因果律。这种可能世界模型的优点在于,既容纳了可能性,又为必然性开辟了保留地。维特根斯坦的世界则不同——只留下可能性,驱逐了必然性。
    维特根斯坦曾声称,《逻辑哲学论》以伦理学为核心,但是关于伦理学的论述只有非常晦涩的短短几段。所以只能说,伦理是神秘的。这种局面是由《逻辑哲学论》的逻辑结构决定的。
    在《逻辑哲学论》描述的世界中,一切事实都是偶然的,唯有逻辑重言式是必然的。因此,在一个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不可建立必然性的联系,因而伦理义务不可建立在对后果的分析之上。“伦理与通常所谓的赏罚没有关系。因此关于行为的后果问题必然是无关紧要的”[1] 86,6. 422。在维特根斯坦的体系中,这是不可避免的结论,因为行为与后果无关。然而,一旦接受了这个结论,一切立足于效果论的伦理体系就不可救药地崩溃了。另一方面,立足于义务论的伦理体系也无法幸免。义务论伦理学立足于由原理到行动的推理,而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中,非但原理的地位无法保障,由原理发出的推导也没有合法性。那么,在伦理学领域中,还有什么可以保留下来——除了一句空洞的“伦理是神秘的”?在伦理学方面,维特根斯坦令人失望。
    奥古斯丁已经深刻地意识到,在“上帝万能”和“自由意志”之间存在严重冲突。即使在非基督教的语境下,这个基本矛盾也是伦理学理论的根本问题,只不过我们需要把“上帝万能”替换为一个等价概念——“必然性”。康德的第三个二律背反所表达的就是这个根本困难。如果一个逻辑学家可以在基本理论层次上对伦理学有所贡献,我们最好的、也是最根本的期望就是解答这个问题。《逻辑哲学论》确实触及了这个问题,但是答案是破坏性的。在彻底摧毁了必然性之后,自由意志也成为奥康剃刀切除的对象。
    在诺齐克向哲学界介绍“纽科姆悖论”之后,这个问题有了转机。实际上,纽科姆悖论就是奥古斯丁的基本困惑的翻版,独特之处只在于提供了可以用技术手段精细分析的场景。逻辑语义学和反事实条件句逻辑的发展可以推动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遗憾的是,这些问题从来没有成为伦理学领域的主流问题。
    《逻辑哲学论》中的本体论令人困惑。“对象”、“可能世界”、“事态”等概念都是以“承诺”的形式提出的,这意味着,无需假定实在先于语言,相反,实在是语言之后的假定。因此,许多诠释者从语义学的角度解读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另一方面,《逻辑哲学论》完全以先知式的口吻叙述,这使读者很自然地认为,维特根斯坦描述的就是世界,而非关于世界的假定(或承诺),因此,另外许多诠释者从实在论的角度解读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这个争议难以解决,但是并不重要,原因在于,维特根斯坦的世界图式与传统哲学迥异,以实在论—非实在论的框架理解《逻辑哲学论》很难行得通。
    世界的存在是神秘的。[1] 88,6. 44唯有事实可以说出,但是我们真正关心的问题永远在事实之外。也就是说,可说的其实都是不值得说的。维特根斯坦的惊人才华在于,以清澈得乏味的方式说了一些不值得说的东西。“在长久怀疑之后才明白人生意义的人却不能说出这个意义之所在,其原因不就在这里吗?”[1] 88,6. 521
    注释:
    ①本文对《逻辑哲学论》的引用以Pears和McGuinness的英译本为准,在页码后注明原文的命题编号。中文参照张申府和陈启伟的译文。
    ②物理学的进展改变了我们对原子的理解,原子不再是基本单位。但是这与本文的讨论无关。本文就哲学视角讨论原子概念。
    ③本文小心地避免把“可能事态的空间”称为一种“逻辑空间”。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中,事实出现于“逻辑空间”中。如果把“可能事态的空间”归为“逻辑空间”,虽然不是错误,却可能造成混淆事实与事物层次的后果。基于这种考虑,本文采用了“逻辑性的空间”这个称谓。(作者:李大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