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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权利问题研究(2)

二、国内研究状况 
    刘湘溶在《走向明天的选择——生态伦理学论纲》一书中指出,生态权利是指一切生物都有按照生态规律生存的权利。生物的生存权利主要是就物种来说的,而非生物个体的存在;生物的生存权利还包括对生存条件的拥有权利,人类不能任意破坏其他生物的生存条件。雷毅在《生态伦理学》中也对生态权利进行了界定。他指出,自然界的权利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权利所有者要求它的生存权益受到尊重;第二,这种权利要求是合理的,权利所有者对侵犯它们的行为提出挑战。前者可以称之为自然界的利益(即自然界应当拥有的福利),后者则可称之为自然界的权力(即对侵犯其福利的反应)。总的说来,我国学者对于生态权利的论述大多坚持了生命中心论或生态中心论的观点,对权利的合法性论证也采取了资格说与价值说,只不过自然权利的资格来源于自然的内在价值,其实质也是价值说。在强调自然价值的同时,我国学者还把人类的生态良心作为人类尊重自然权利的重要原因。 
    三、生态权利问题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1、研究成就 
    生态权力问题作为生态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关系到生态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从国内外学者对于生态权利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生态权利问题也逐步走向系统化。 
    (1)生态权利的主体 
    生态伦理学的主体在不断扩展。动物权利论认为动物是有权利的,生命中心论认为所有生命体都有不容侵犯的权利,生态中心论认为生态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都是有权利的。笔者认为,生态权利主体的扩展是必然的。 
    (2)生态权利的合法性论证 
    就生态权利的合法性论证而言,动物权利论者坚持资格说,即人类具有天赋权利的资格在动物身上同样具备;生命中心论与生态中心论大多是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方面来论证生态权利的合法性的。动物权利论者通过指出动物在某些地方类似于人类,因此动物也应具有权利,这其实隐含着权利是赋予的,因而这种类比推论缺少一定力度。生命中心论与生态中心论在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基础上进而指出人类应对自然具有一定的义务更具有逻辑上的严密性。 
    2、研究中的不足 
    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生态权利)是生态理论学中最重要的两个理论。就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对于自然价值问题研究比较充分了,而对生态权利问题的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也使得生态伦理学的合法地位受到了影响。很多人类中心主义者可以承认自然价值,却对生态权利问题坚决否认,这和目前对于生态权利问题的研究状况不无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大自然拥有怎样的权利,当非人类的生态权利与人类权利发生矛盾时如何解决是生态权利的支持者必须回答的问题。生态权利论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两个原则,即人类的生存性需要高于其他存在物的需要,其他存在物的生存性需要高于人类的非生存性需要的原则。但是,这两条原则中的生存性需要与非生存性需要的划分界线是很模糊的,毕竟人与其他存在物直接对立的情况是较少的。因此,对于生态权利问题的研究要更多地关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作者:刘丽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