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真理为什么是永真的?(5)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7:11:31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至于观察对从一假说推导出的结论的检验作用到底说明了什么这问题,除了从假说直接推导出可观察结论这一简单的方面以外,更复杂的一方面由于确证悖论的存在,一直争议很大。就假说“所有的乌鸦是黑的”(x)(F[,x]→G[,x])(1)而言,由于它逻辑等值于另一命题“所有的非黑色的东西都是非乌鸦”(x)(G[,x]→F[,x])(12),并且传统认为逻辑等值命题的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一个非黑色且非乌鸦的东西(G[,a]∧F[,a])比如我的手表既然是命题(12)的确证事例,则亦应是(1)的确证事例,但这是非常违反直觉的, 不过按我们在本文中所阐明的方法,这个疑难则不难澄清。我们已经论证了,在不涉及逻辑内容[,2]的情况下,所谓逻辑等值只表明等值命题的逻辑内容是相同的,但它们的事实内容则可并不相同,就(1)的替换事例F[,a]→G[,a](1′)和(12)的替换事例G[,a]→F[,a](12′)而言,(1′)的事实内容为F[,a]∧G[,a],(12′)的事实内容则为G[,a]∧F[,a],这说明(1′)和(12′)尽管逻辑等值, 但事实内容却并不相同。而科学确证或证实只能是对科学命题的事实内容而非逻辑内容的确证或证实,故(1′)和(12′)的证实事例不可互换使用。将这道理推及到(1)和(12)上,则表明(1)和(12)的确证事例不可互相通用。由此可得出,就科学实践而言,当我们要检验一个假说时,企图通过使用该假说的等值命题的更好操作的确证事例来确证该假说,在理论是无效的,如果这些等值命题的事实内容不同的话。比如我们找到(12)的确证事例G[,a]∧F[,a]并不能在严格意义上确证(1),因为G[,a]∧F[,a]的出现只能起排假的作用,即排除了使得(1)和(12)为假之事态F[,a]∧G[,a]出现的一次机会;但这同时也减少了(1)的确证事例F[,a]∧G[,a]出现的一次机会;故G[,a]∧F[,a]的出现不能提高(1)的真实(确证)度。因此, 就从一假说经过等值变换所推导出的便于观察的结论而言,如该推导的前后件在事实内容上是不相同的,则观察对该结论的成功检验并不能在严格意义上确证该初始假说,而只能起到排除该假说的否证事例实际出现的机会的作用。倘若固守等值条件的普遍有效性,不考虑等值命题的事实内容是否相同,只根据它们的逻辑内容相同就断定等值命题的确证或证实事例是可互相通用的,那么我们就很容易据此确证或证实不存在的东西的存在。举例来说,如设“所有的独角兽都是有尾的”可符号化为(x)(B[,x]→R[,x])(13),独角兽既不存在,(13)当然不可能有确证事例和事实内容。但(13)与(x)(R[,x]→B[,x])(14)逻辑等值。若认为凡等值命题的确证事例都可互换使用,则(13)就可因R[,a]∧B[,a]这类事例而得到确证,因为R[,a]∧B[,a]乃是(x)(R[,x]→B[,x])(14)的确证事例,而(14)的确证事例R[,a]∧B[,a](意即无尾且不是独角兽的东西如我的手表等)是随处可找到的。事实上,按照该思路,我们可以从经验的东西,通过逻辑手段符合科学程序地确证或证实一切虚构的东西的存在。(13)没有事实内容,而(14)则有很容易得到确证的事实内容,尽管(13)和(14)是逻辑等值的,这事实难道不是有力地表明了科学确证或证实只能是对命题的事实内容而非逻辑内容的确证或证实吗?如果我们将命题的事实内容与它的逻辑内容区分开来的工作是有效的,那么等值条件所持的等值命题的全部内容都是相同的观点就只适用于等值命题的逻辑内容,而不适合于它们的事实内容了。(作者:王军风) 【参考文献】 [1] Wittgenstein: Tractatus Logico- Philosophicus,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4, 4.46,4.464,5.43,6.1,6.11,6.1251. [2]S.F.巴克尔:《逻辑原理》,四龙九等译,湖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53—257页。 [3]罗素:《数理哲学导论》,晏成书译,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44—145页。 [4]塔尔斯基:《逻辑与演绎科学方法论导论》,周礼全等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5页。 [5]亨普尔:“对确认的逻辑之研究”,《科学哲学名著选读》,江天骥主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6]Copi:Symbolic Logic, Macmillan Publishing Co, Inc 1979,p, 67.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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