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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真理为什么是永真的?(1)

逻辑真理是重言式,重言式是永真的,其永真性必然地导源于它的同义反复性。[1] 维特根斯坦最先明确表述的这个关于逻辑真理的观点已经成为现代逻辑学中的正统。逻辑真理为什么是同义反复的?正统的观点似乎认为,没有更好的理由来解释重言真理的永真性,因此逻辑真理的必然性只能导源于其同义反复性。[2] 在下文中我将举出一些在我看来较充分的理由来论证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大部分重言式都不是同义反复的;如果全部重言真理都必然地具有同义反复性,则经典演绎逻辑系统的大部分定理将不能从该系统中推出来,因为在那种条件下经典演绎系统的推演能力将是非常弱的。
    一、论逻辑真理的本性
    所谓“同义反复”从直觉上讲有两层意思:其一是指一推理的后件的内容包含于其前件的内容之中,其二指推理的前后件的内容完全相同,无论该前后件的形式是否相同。关于经验命题的事实内容大小的测度是著名地困难的;就我所知,关于逻辑命题的逻辑内容大小测度的问题,前辈逻辑哲学家似并没有专门研究过。然而,若要弄清重言真理到底是否必然地为同义反复的,我们就必须找到一种方法,由此可直接衡量有关逻辑命题的逻辑内容之大小,进而判定有效推理在逻辑内容上是否是可扩大的。
    经典逻辑推理以实质蕴涵为基础,数学命题推导的有效性又由逻辑推理的规则所保证。因此可以说实质蕴涵是一切经典形式科学的基础。但现在的问题是,逻辑学家将实质蕴涵命题p→q定义为p∨q,也就是说,在p和q的4种可能的真值组合中,只有事态p∧q使p→q为假, 其它三种事态p∧q、p∧q、p∧q都使其为真;这就与日常生活和科学实践中人们关于事实真理的推理之看法有了很大的差异。逻辑学家为什么要这么定义实质蕴涵?就我所知,前辈逻辑哲学家似乎没有就此提出过合理的说明,而只是进行一些实用的解释。比如罗素曾说过:为了使从p得出q这一推论是正确无误的,只须p为真和命题“非p或q”真;这种蕴涵关系对数学推理来说是足够的。[3] 塔尔斯基也表达了与此相同的观点,并指出,将实质蕴涵作为数学推理的基础不仅非常方便,而且还取得了十分令人满意的效果。[4] 然而对实质蕴涵的这种实用解释并不能满足我们的理论兴趣,更何况实用根本上乃是偶然的,无法说明重言真理的必然性。我们需要的是对实质蕴涵之所以如此定义的一个逻辑哲学上合理的解释。
    在日常生活和经验科学研究中,关于因果性的命题可以表述为条件句的形式。就经验知识而言,因果条件句的真值条件如何?倘若一因果条件句的前后件都是真的,则它就被认为是真的;当一条件句的前件真而后件假时,它便被认为是假的;而当一条件句的前件假时,则无论其后件的真值如何,该因果条件句都被认为并未断言任何内容,它是无真值的。就事实真理观来说,因果条件句具有上述的真值条件似应无可置疑。因为人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对因果条件句的真值持这种看法,而且在对科学命题的证实或确证中也是这么行事的。在科学实践中作为证实或确证原则而普遍适用的尼柯标准规定[5]:任一全称条件句形式的假 说比如“所有的乌鸦是黑的”,都可符号化为(x)(F[,x]→G[,x])(1),对命题(1)来说,一个具有F[,a]∧G[,a]形式的个体确证它,一个F[,a]∧G[,a]个体否证它,而F[,a]∧G[,a]和F[,a]∧G[,a]与对(1)的确证不相干。这表明就事实真理观来说,(x)(F[,x]→G[,x])(1)肯定的是所有的F[,a]∧G[,a],它排斥的是任一个F[,a]∧G[,a],而对F[,a]∧G[,a]和F[,a]∧G[,a]没作任何断言。另一方面,根据逻辑学的定义,(1)断言的是F[,x]→G[,x] 的所有替换事例都是真的,即F[,a]→G[,a]、F[,b]→G[,b]…等等都是真的。[6]由此看来,(1)获得确证和否证的逻辑机制便十分明显了。 为什么我们观察到F[,a]∧G[,a]时就对(1)进行了一次确证?因为F[,a]∧G[,a]使(1)的一个替换事例F[,a]→G[,a]为真,而(1 )断言的是所有它的替换事例都是真的,故而这就达到了对(1)的一次确证。同理,如果我们观察到F[,a]∧G[,a]就使得(1)的一个替换事例F[,a]→G[,a]为假,从而使得(1)关于其任何替换事例都为真的断言不成立。与此相应,当我们观察到F[,a]∧G[,a]或F[,a]∧G[,a]时,与对(1)的任何一个替换事例的证实和否证都不相干,故相应地亦与(1 )所断言或排斥的内容不相干。
    以上讨论使我们清楚了,就经验知识所涉及的范围而言,事态p∧q使因果条件句p→q为真,事态p∧q使其为假,而p∧q和p∧q与对它的证实不相干。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具有什么样真值条件的条件句才可算作因果条件句,这个问题由于一时难以澄清,况且与本题并无直接关系,让我们暂且搁置不论。在这里我们只需作一个推断:上述真值条件是作为因果条件句的必要条件,但是否是作为因果条件句的充分条件暂且不论。
    由此可知,就经验和形式知识而言,对条件句p→q可从事实真理观和逻辑真理观两个方面来理解。作为经验知识的因果句和作为形式知识的蕴涵句在使其为假的事态上是完全一样的,即仅p ∧ q使它们为假;但在使作为知识的条件句p→q为真的事态的看法上,事实真理观和逻辑真理观却有了差异。究其原因,乃因为,一般而言事实真理的本质在于命题对相关事态的“符合”,这里只取这种“符合”的直觉含义。事实真理观将其前后件都为真看作是因果句之唯一的为真的真值条件,正满足了这种“符合”直觉。而倘若我们对逻辑学关于逻辑常词的有关定义作一番细致深入的反思,就不难发现,逻辑真理实质上无非是逻辑命题必然地排除使得自身为假的事态的方式而已。逻辑真理既必然地不可能为假,又必然地不可能只在“符合”的意义上为真;由此便得出,与事实真理的实质在于“符合”不同,逻辑真理的实质在于必然的排假。仅当在必然的排假的意义上逻辑真理才可必然地为真,“符合”意义上的真理总是偶然的。
    从历史上看,真假的观念最先起源于经验知识方面,逻辑知识中的真假概念只是对它的引申而已。在事实真理观看来,对一命题而言,在诸相关事态中,有的事态使其为真,有的事态使其为假,而其它事态则对该命题真值的确定无关。然而逻辑真理观却将那些与一命题真值无关的事态都定义为可使该命题为真;比如将p∧q和p∧q都定义为是使p→q为真的真值条件。逻辑学家们为什么要这样定义?简单地讲,乃为了使逻辑学中所谓(与假相对而言的)真之实质不在于“符合”,而在于排假,从而保持逻辑命题的二值性,以为逻辑真理之重言永真性奠定最广阔的基础;我们在下文的讨论中将要表明,没有这种定义所奠定的广阔基础,逻辑真理将只可能建立于严格的同义反复的狭隘基础之上,这种条件下的逻辑真理从实质上看的确琐屑无聊。因此,逻辑真理之所以是永真的,或必然地不为假的,乃因为逻辑真理必然地排假,除此之外再无其它逻辑可能性。这即是逻辑推理的有效性的根源。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