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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古今交融、交战下的先秦政治哲学(5)

五、在当今情境下的儒家 
    对儒家的相关性这个问题,另外一个重要的工作是展示儒家如何应对近现代西方主流政治思想,尤其是自由、法治、民主与人权。关注儒家乃至东亚价值与自由民主的关系的人可以分为四个阵营。第一个阵营认为儒家或东亚价值——这些价值被理解为权威主义、精英主义与人治——是现代化和实现自由民主的羁绊。对诸如Ronald Dworkin这样的人来讲,这些价值就应该被连根拔掉;对诸如理解这些价值在东亚之根深蒂固的更现实主义的Samuel Huntington与Amy Chua来讲,东亚价值会导致东西方的文明冲突(Bell2006,1~6)。第二个阵营的人(比如牟宗三)认为所有的近现代和自由民主的价值都可以从儒家思想中导出。这个想法听起来很自信,但这个阵营实际上分享了第一个阵营的“西方价值是最好的”观点,而前者与后者的区别是第二阵营试图用经常是很勉强的解释指出从东方价值中也能得出西方价值。第三个阵营是包括诸如文化怪杰辜鸿铭在内的“基本教义派”。他们断言中国传统价值要比西方价值优越。第四个阵营承认东西方价值的不同,但试图阐释东西方价值的利弊,并提出一个比现实里的东西方制度更好的制度方案。 
    笔者自认为自己和诸如Daniel A. Bell(贝淡宁)这样的学者属于第四阵营。在政治上,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占据着明显的主导地位,其普适性也已深入人心,因此我们无法再对它视而不见。更重要的是,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与法治确实有着明显的长处,尤其是在处理当今多元化的大国之事务上。所以,政治上相关的儒家就必须在理论上有能力吸取自由民主制度的优势。但是,儒家能做到这一点吗?儒家对于西方的法治传统的吸纳可以部分地类似于他们对韩非子思想的吸纳。但对于包括人权在内的自由民主思想,儒家需要给出额外的说法。 
    笔者对儒家与自由民主之间关系的思考受到了晚期罗尔斯(John Rawls)哲学的很大影响。他的晚期哲学中有一个深刻洞见。据他的想法,自由民主政体下的公民所采纳的“全能教义”(comprehensive doctrines)之间必然有本质上的不同。那么,要让人们只采取一套全能教义,哪怕是像康德或密尔的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学说,都只能靠压迫的办法来实现。换句话说,为了让每个人都采取(比如康德的) 自由观念,我们就必须不顾每个人的自由。但是,“一个持久和安定的民主制度,必须得到它的政治上活跃的公民的绝大多数的自愿的和自由的支持”(Rawls 1996,36~38)。那么,为了达到多元自由民主社会的稳定,但又不能使用压迫性的手段,我们如何保证有这么个大多数呢(Rawls 1996, xxvii)?罗尔斯的解决办法是把自由民主的理论当作一个独立的政治概念(freestanding political conception),独立于各种已知的形而上学的全能教义。这个办法使不同的合理的(自由主义或非自由主义的)教义采纳一个共同核心成为可能。这个核心是一个自由民主的政治概念,它不预先排除不同教义的根本想法。自由民主的内容不从任何一个先验的想法里导出,它是各种合理和全能教义所共同作出的并能认可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每个合理的全能教义甚至不必去认可一样的概念,我们需要的只是它们所认可的概念之间有“家族相似性”,而每个教义认可这个概念家族的具体途径可以各不相同(Rawls 1996,170~171)。简而言之,罗尔斯的解决办法是把自由民主的基本观念“削薄”了,从而使它们能够被近乎普遍地(被合理的人所)认可。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