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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社会自治(3)


    吕氏乡约是古代社会最具自治精神的基层治理建制,代表了自治传统在儒家引导下演化出来的新高度,萧公权先生对此有很高的评价:“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此种组织不仅秦汉以来所未有,即明初‘粮长’、‘老人’制度之精神亦与之大异。盖宋明乡官、地保之职务不过辅官以治民,其选任由于政府,其组织出于命令,与乡约之自动自选自治者显不同科也。”
    宋儒创设的社仓则类似于今日社会贤达主持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所不同者社仓借贷的米,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贷的是钱。南宋初,士绅魏掞之率先在福建招贤里创建社仓,稍后,魏掞之的好友朱熹也在福建的五夫里设立社仓,并订立了一套完备的社仓结保制度:社仓由士绅组织并管理,官方不得插手其中,不过社仓的贷本先由地方官府垫付,“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每年的五月份,社仓放贷,每石米收取息米二斗,借米的人户则在收成后的冬季纳还本息;等收到的息米达到本米的十倍之数时,社仓则将贷本还给地方官府或出本的富户,这么做当然是为了保持社仓完全独立自主的地位;此后社仓只用息米维持借贷敛散,不再收息,只是每石米收取三升耗米,以弥补仓米的损耗,这样,既可以维持社仓的长久运作,也显示了社仓的公益性质;人户是否参加结保也采取自愿原则,“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抑勒,就是强制、摊派的意思。
    宋儒之所以创设社仓,是因为他们意识到官方的救济系统(如常平仓)不尽可靠,因此,民间社会应该建立自我救济体系,使乡人在遇到凶岁饥荒时,不必全然依赖不尽可靠的官方救济。
    将朱子社仓跟王安石“青苗法”比较一下,就可以发现社仓的可贵之处。首先,从立意上看,王安石设青苗法,与其说是为“济民困”,不如说是为“富国用”,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它要收取高达20%的年息。社仓虽然在开始时也收息,但息米一旦达到足以清偿贷本及维持自主运转的目的之后,即免息放贷,而青苗法不但没有免息之期,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年息被提高到40%。其次,从操作上看,青苗法由官府推行,用朱熹的话来说,“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官吏不仅品行不如士君子,且手握权柄,而权力是可以用来压榨民脂的,因此,官吏在放货时常常强行摊派,将青苗法搞成了典型的“害民之法”。朱子社仓则显然具有NGO的性质,其运作独立于官方权力系统之外,地方官员只在放贷及还贷时应邀前往监督,对社仓的运作并不能干预。朱熹相信,只要“官司不得抑勒,则(社仓)亦不至搔扰”。
    然而,在朝廷采纳朱熹之议,下诏推广社仓之后,随着国家权力的介入越来越深,社仓这一NGO组织也慢慢变质,最后居然成了“领以县官,主以案吏”的官办机构,并且跟青苗法一样暴露出“害民”的弊病:“非蠧于官吏,则蠧于豪家”。需要指出的是,“蠧于官吏”的危害无疑更甚于“蠧于豪家”,因为官吏掌握着“豪家”所没有的国家权力。时人俞文豹描述了南宋晚期社仓“蠧于官吏”的情形:一方面官府强制征收仓米,另一方面又将仓米挪作他用,即使遇到荒年,也“未尝给散”。所以,朱熹的再传弟子们在反省与改革社仓之弊时,都提出要恢复朱子遗意,将社仓还给民间,由地方士绅耆老“公共措置”。
    乡约、社仓只是宋代丰富多彩的社会结社之一。宋代的社会发育程度远超之前的任何朝代,以书院为代表的私学、以义约为代表的民间慈善、以义役为代表的经济合作组织、以弓箭社为代表的民间自卫武装,等等,均发端或兴盛于两宋。这应归功于宋代士绅阶层的崛起,以及新儒学家(理学)的传播,在理学影响下,宋代儒学发展出“士君子之生斯世,达则仁天下之民,未达则仁其乡里”的新境界,促使一部分士绅从面向庙堂转身面向民间,以“仁里”的儒家方式构建社会。
    在传统社会,政府无意也无力供应足够的公共服务,甚至习惯于趁火打劫,比如老百姓若进了衙门打官司,几乎免不了要受胥吏差役盘剥,那么至少从这个意义而言,正是有了宋儒再造的宗族组织、创建的乡约与社仓,有了这些自发性组织构建的自治秩序,民间社会才可能摆脱对国家权力的依赖,才可能享有“帝力于我何有哉”的自由。——部分深受“五四”启蒙话语影响的学人不承认中国传统社会存在“自由”,但如果我们将“自由”界定为“强制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状态,我们就会发现,先秦民谣《击壤歌》所描述的“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正是自由状态的最佳注脚。帝力,即是对人构成最大强制的国家权力,而社会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与礼俗秩序,则形成了阻隔国家权力之强制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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