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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儒家立场论全球伦理与普遍人权(3)


    四、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强调“天权”而形成“三权伦理”问题
    《宣言》强调对人权的肯定和对地球的尊重,此即提出了“二权”——人权与物权,但还不够,还应提出“天权”,形成伦理上的“三权”。所谓“天权”,是指超越神圣之权利,即除人与物外,超越神圣之“天”亦具有其不可侵犯之权。因人与物均是形下界之存在,不具超验神圣价值,而“天”则是形上界之存在,具有超验神圣之价值。若人与物只有形下界之价值,而不能通于形上界之价值,其权利则缺乏超越神圣之贞定与安立,即缺乏超越神圣之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证明与维系.故不能使人心悦诚服,因而不能使人自觉遵从。故在强调人权物权不可侵犯的同时应强调“天权”不可侵犯,而“天权”与“人权”“物权”本通而为一,“天权”正是“人权”“物权”所以合理合法的基础。若人类伦理中缺少了“天权”一权,其伦理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就要打许多折扣,其约束力就要降低很多。当今世界日益世俗化、人本化,反应在伦理上就是取消伦理的超越性与神圣性,即取消伦理的天道性,使伦理失去超越神圣之权威性与约束力,人们不能因敬畏而自觉遵循;退一步说,人们虽知道应遵循,然“智及之仁不能守之”仍不能遵循,此所以当今之世需确立“天权”而神道设教,以“天”之力量权威促使人遵循人类伦理,切实落实“人权”和“物权”。此“三权”思想源自儒家天、地、人参通的“三才”思想与“畏天命”神道思想,在当今人类超越神圣价值失落的时代,复兴此种思想而形成“三权伦理”,正可以对治人类当今有伦理而不能遵循的道德困境。 2.关于强调具体禁止性限制规范问题
    《宣言》所列伦理多为抽象的保护性诉求规范,甚少列出具体的禁止性限制规范。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私欲习见之根深蒂固,《宣言》所言之人人赋有的理性良知并非时时清明朗现,而经常会被私欲习见乘权作主遮蔽退让,事事随躯壳起念。因此,在制定伦理规范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一因素,以禁止性的限制规范来约束当事者,促使其向善,即促使其遵守保护性的诉求规范。否则,只有保护性的诉求规范实不足以促使人切实遵循伦理规则。是故,我们不能对人性太天真信任,对人性的负面价值要有一深切的认识,若我们在现实层面对人性抱过于天真乐观的态度,对人性的负面作用不加以警惕与对治,《宣言》所规定的保护性诉求规范就不能实现。以《宣言·前提》为例。该部分列举了五项不可或缺的“全球伦理”,其中除第二项涉及到一般的道德责任外,其余均为保护性的诉求规范。依我之见,此部分及《宣言》其它部分应加上类似下列内容的禁止性限制规范。
    “每个人对他人、自然和天道均无违背其尊严、价值和权利的权利,若有个人、国家和社会实体违背之,其他个人、国家和社会实体均有权利和责任限制或剥夺其权利。”
    3.关于做人本质问题
    《宣言》认为“自由”乃“做人的本质”,并认为“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表现出对有生物或无生物适当的尊重,每一个人都有自由行使和发展每一种能力”。《宣言》这种关于做人本质的思想,与中国儒家关于做人本质的思想大异其趣。在儒家看来,“做人的本质”不是实现其“自由”,而是呈现其“良知”,复归其“性体”。此“良知”“性体”不是人选择的结果,而是先验地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是人所以为人的先天本质性规定。“良知”“性体”会被私欲习见障蔽,但不会消失,永远是人“做人的本质”。至于人的“自由”,只能是人实现其本质——“良知性体”——的手段,而不是人存在的目的,更不是人“做人的本质”。若以“自由”作为人“做人的本质”,则是取消人类在“做人本质”上的道德规定性和伦理目的性,最终是取消道德和伦理本身。因为如果在“做人的本质”上不先验地确立一个人性的道德标准或者伦理目的,不对“自由”进行道德伦理的超验限制,(对人“做人的本质”作先验的价值规定就是对“自由”进行道德伦理的超验限制),人就可能会依仗其所谓“自由的本性”为所欲为,结果非但不能使人向善,反而可能导人为恶。因此,在伦理的领域,“自由”只能是手段而不能是目的,只能是实现人先验本质——“良知性体”——的工具而不能是人的“做人本质”本身。《宣言》将“自由”作为人“做人的本质”,并且作为《宣言》(基本原则)的第一条,有取消人真正“做人的本质”——“良知性体”之嫌,从而有可能取消伦理向善价值本身,这不能不是一件遗憾之事。
    复次,《宣言》所理解的“自由”还有一个特征,即只要人不侵犯他人和他物(有生物和无生物)的权利并尊重之,每个人就可自由行使和发展其每一种能力。这一对“自由”的理解是有问题的,甚至是相当危险的。这一“自由”的含义即是说,只要一个人不侵犯他人和他物的权利和利益什么都可以做。此处的要害是在“不侵犯”和“他人他物”上,即只对“自由”作了上述两点限制。然而,此限制显然不够,“不侵犯他人他物”并不意味着人就拥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或“权利”。殊不知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则有可能侵犯“天道”,违背“天理”,并有可能通过对自身的犯罪侵犯“人类尊严”。如同性恋者结婚组成家庭,虽未“侵犯他人他物”,但却侵犯了“天道”,违背了“天理”.因“天道”乾男坤女各正性命,家庭是“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之“天道”,“阴阳大化”在人类社会两性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天理”对男女之道与婚姻家庭之贞定。离开男女两性之结合而组成单性之婚姻家庭,是对乾道坤道生化万物之神圣律则(“天道”)的侵犯,是对阴阳交合的宇宙自然秩序(“天理”)的破坏,故人的行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但可能侵犯“天道”“天理”,依此,人在“不侵犯他人他物”的前提下亦无做任何事情的“自由”;也即是说,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但亦绝无权利“自由”地“行使和发展其每一种能力”(因人有些能力是相当可怕危险的负面能力,必须痛加限制与约束)。又如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但人可能侵犯自己,并通过侵犯自己侵犯“人类尊严”。以现代泛滥的色情文化为例,当事者虽未“侵犯他人他物”,但当事者通过自己的行为把自己降为禽兽动物,甚至连禽兽动物不如;因当事者并非孤立一人,而是人类群体中的一员,其对人类尊严负有连带责任,故当事者把自己降为禽兽动物并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而是影响了人类,连带地把人类降为禽兽动物,侵犯了人类的尊严。也即是说,当事者虽在形式上只侵犯自己的尊严,但因其作为“人”的存在本质与身分决定其在侵犯自己尊严的同时即是在侵犯人类尊严。而侵犯“人类尊严”就是在侵犯“天道”,因“天命之谓性”,“天”赋予人“良知性体”,侵犯了人的“良知性体”就是侵犯“天道”。是故,在人:“不侵犯他人他物”的情况下人亦不拥有绝对的“自由”,即人无权利行使和发展人的每一种能力,即使人对自己亦是如此。可惜《宣言》对人性的理解过于天真浪漫,只对人进行“不侵犯他人他物”的限制,没有看到人在“不侵犯他人他物”的情况下仍可能违犯伦理仍需要对人的“自由”和“能力”进行限制。《宣言》之所以有这样的失误,是《宣言》不加怀疑地热切推崇西方“自由”的价值观所致,这是我们今日在考虑伦理问题时不能不警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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