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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政治哲学与责任伦理学(1)


    儒家政治哲学与责任伦理学
    作者:李明辉(台湾中央研究所研究员暨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合聘教授) 
    一
    “存心伦理学”(Gesinnungsethik)、“责任伦理学”(Verantwortungsethik)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所使用的一组重要概念。韦伯当年提出这组概念,主要是为了针砭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政治。近年来,林毓生也借用这组概念来针砭台湾及中国大陆的政治现实。他将这组概念分别译为“意图伦理”(或“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笔者以为不妥。首先,以“意图”或“心志”来翻译德文的Gesinnung一词,不够准确;因为“意图”一词函有“目的”之义,但德文的Gesinnung却未必有此涵义。译为“心志”稍好,但仍不够清楚。其次,中文的“伦理”一词是指人际关系中所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如传统儒家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但Ethik一词在此却不是指这类的道德规范,而是指对于这类规范的看法或态度,因此最好译为“伦理观”,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译为“伦理学”。但为了避免太过烦琐的区分并为了行文上之方便,笔者在下文将以“伦理学”一词涵盖“伦理观”之义。 
    林毓生在1982年发表了〈如何做个政治家?——为祝贺新生代台北市评员当选而作〉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他根据韦伯之说强调政治活动的相对独立性;这就是说:政治的运作有其自身的逻辑,不能完全从道德的观点去评断其合理性。“存心伦理学”与“责任伦理学”之区分便是建立在这项事实之上。依韦伯之见,一个凭存心伦理学的原则行事的政治人物并不能正视这项事实,故对他而言,最重要的是保持其道德存心的纯洁无瑕。反之,一个凭责任伦理学的原则行事的政治人物则能正视这项事实,故他在决定行动时,必充分考虑其行动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对此后果负责,林毓生在该文的结尾期勉台湾的政治人物“发挥”‘责任伦理’的政治精神,在坚定的内在理想支持之下,更灵活而渐进地谋求台湾政治的实质进步”。 
    接着,林毓生在1985年发表了〈两种关于如何构成政治秩序的观念——兼论容忍与自由〉一文。他所谓“两种关于如何构成政治秩序的观念”系指以下的两种观点:一、政治秩序以法治为基础,而非道德与思想意图的直接产物;二、政治秩序之形成以道德和思想为基本动力。他以西方的自由主义代表第一种观点,以传统儒家代表第二种观点。他认为:中国之所以难于建立自由与民主的政治秩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知识分子(甚至包括自由主义者如胡适与殷海光)并未突破第二种观点,而陷于“道德与思想意图的谬误”。依林毓生的理解,第一种观点包含责任伦理学的原则,而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当然包括儒家传统)所欠缺的。因此,他说: 中国人能够以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方式造反或搞革命,也能忍气吞声,为了小我的自私承受统治阶级的宰使;但是,中国人就是不易坚持“责任伦理”的精神来建设自由与民主所必需的法治基础。我们今后不谈法治、自由与民主则已;要谈的话,就得设法突破传统的思想模式的局限。 
    此处所说的“传统的思想模式”显然涉及儒家思想,甚至是以它为主要对象。 
    1989年林毓生在一场访谈中再次指出某些人心目中存心伦理学的原则压倒了责任伦理学的原则。他并且评论道:“中国文化基本上是一个‘意图伦理’为主导的文化,所以坚持‘责任伦理’的人一开始就不占上风。”1994年他在另一场访谈中再度谈到韦伯的这组概念。除了重述韦伯的看法之外,林毓生还表示: 
    中国文化是发展心志伦理很高的民族。而韦伯认为,以意图伦理(心志伦理)来参政,不但不易使得理想获得实现,反而很容易带来与当初理想相反的恶果(虽然,就纯粹的道路观点来看,这样参政的人,道德人格可以得到完成)。从这个观点来看,这是为什么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在文学、艺术、工艺、人情等方面获有极高成就的民族,却经常在政治上弄得一蹋胡涂的原因之一。 
    根据以上所述,林毓生的说法包括两项论点:一、现代的政治人物所应服膺的是责任伦理学的原则,而非存心伦理学的原则;二、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所体现的精神,主要是存心伦理学,而非责任伦理学。第一点显然是承自韦伯,第二点则是林毓生本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观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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