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网-国学经典-国学大师-国学常识-中国传统文化网-汉学研究移动版

首页 > 传统文化 > 宗教哲学 >

“徒法不能以自行”究竟何意?(4)


    总之,孟子这种比兴、类比的修辞论证以及其“故曰”之后的修辞化的工整之语言形式,的确让不少人望文生义、断章取义(鄙人认为实有这种嫌疑);然而,正本清源,“慕仲尼周流忧世遂以儒道游于诸侯”[1] (《孟子注疏•题辞解》)也即“乃述唐、虞、三代之德,是以所如者不合”[12](《孟子荀卿列传》)的孟子并不是“善”、“法”对讲,而是“善”、“法”并列起来与操作实践对讲,并且是相对于主体人的操作实践来讲。换句话来说,“徒善不足以为政”,是指“善”自身并不能自己运转政治,言下之意是“善”需要人实际地去推行它;“徒法不能以自行”是指“法”自身并不能自己运作起来,言下之意是“法”需要人实际地去运用它。由此,孟子来论证了“仁政”(动词)即“行先王之道”的重要性——“善”、“法”乃“先王之道”的应有之义,并呼吁诸侯王公切实实行之。幽默地说,孟子奔走呼号的一生,做的就是这个!   
    孟子这句话所表达的思想和孟子的整体思想,乃是完全一致的!   
    (本文初稿于辛巳年春。在修订过程中,鄙人曾与复旦大学法学院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学者杨奉琨先生进行了切磋商榷。七十四岁高龄的杨奉琨先生对文中的核心观点予以了认可和赞同,并指点了一些重要的中国古典文献的立论支持。另外,本文的修订也曾承蒙鄙学兄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动态》期刊社杨学功博士、中山大学教育学院龙伯林博士的关照。在此,谨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作者,壬午年春补记于杭州藝新齋。)
    【 注 释 】 
    ⑴ “徒法不能以自行”会有“要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的蕴意吗?“徒法不能以自行”真的是指缺少“道德”吗?“徒善不足以为政”真的是指缺少“法律”吗?近来出版的文献中,对孟子这句话持这种理解的最典型的文章可参阅《高校理论战线》2001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几位教授的文章,尤其是某篇以“徒法不能以自行”为题的文章,以及首都师范大学政治学教授房宁在《北京日报》2001年3月26日的文章和他在《前线》2001年第4期上所载的论点。著名的中国哲学研究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张岱年先生亦持有相同的理解,请参看其《中国文化与中国哲学》,载《张岱年全集》第6卷第33-47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著名的法学专家、《中国法学》的前总编辑郭道晖先生,亦持有与他们同样的理解,请参看其《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一文的开头语,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北京。 
    还应提及的是,大量的作者还直接引用了孔子(551BC—479BC)“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章三)这句话来论证“德法并治”的重要性,并认为孔子两千多年前就有了“治国既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高俊良:《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光明日报》2001年4月24日《理论周刊》)。我以为,先不论周时的社会规范是否还是德法一体,仅孔子的思想,在本质上是反对“政”、“刑”而主张“德”、“礼”的;他贬低刚暴之政而褒扬教化之政,其思想实质还是“为政以德”。比如,《论语•颜渊》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越过《论语•为政》第三章而通读《论语》,我们就会发现,要从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推断出坚信“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拱]之” (《论语•为政》章一)的孔子有主张“德法并治”的思想学说,实乃牵强并有望文生义、断章取义之嫌。一度改革国政、振兴郑国并被孔子高度评价的郑相子产,公元前526年亦曾这样对韩宣子说:“为政必以德,毋忘所以立。”其意乃尽同孔子,见《史记•郑世家》。而即使儒家很早就有“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是以及邪”(《春秋左传•隐公十一年》)和“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春秋左传•昭公二十年》)的思想,乃至《尚书•多方》就记载周公言“明德慎罚”(亦见《春秋左传•成公二年》引述《周书》),但这与当今人所谓的“德法并治”,应是有区别的吧——先秦虽有德刑、德罚、德礼并/对称,但概未有德法并/对称。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