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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虞之道》与早期儒家的社会理念(5)


    (三)
    前面的分析使人们看到,从人类学角度讲,以禅让和爱亲尊贤为基本内容以公共性为本质规 定的唐虞之道在逻辑上是可能的。
    恩格斯说,“国家的本质,是与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1卷第135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我们不妨以这种公共权力的发生、确立及 蜕变作为线索和参照,对虞、夏、商、周四代的社会演变进行大致定位,以此分析《唐虞之 道》的现实意义。
    杨向奎先生曾认为,“以德、礼为主的周公之道世世相传,春秋末期遂有孔子以仁、礼为内 容的儒家思想”。《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第279页,人民出版社,1992年。《唐虞之道》则表明,孔子不仅仅“宪章文武”,同时也“祖述尧舜”。尧、舜的“亲亲 ”“尊贤”与周公所制作的“礼”、“乐”在精神与功能上属于同一个系统,毋宁说后者是 前者在新历史条件下新的表现形式,是维新式的制度变迁。
    《礼 记•明堂位》:“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 而天下大服。”《礼记•乐记》曰:
    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散则离。合情 饰貌,礼乐之事也。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 此则民治行也。
    在这里,亲亲的原则在功能上被明确为“为同”,并被赋予了“乐”的成熟形式;尊尊(贤) 的原则在功能上被明确为“为异”,并被赋予了“礼”的成熟形式。这说明,至少到周公所 处的春秋初期,整个社会的权力规则系统还是由具有公共性质的礼乐制度维系着。这意味着 虞夏商周四代的社会结构在发展上是一脉相承的,它们之间既不存在所谓文明与野蛮的分野 ,也无所谓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或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转折,而维持着整体上的同一 性,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均是自治性血缘单位(部落、诸侯、邦国)。
    小康之世,天下为家,传子代替了传贤,《尚书正义》孔疏:“大道之行也,天下 为公;即帝也。大道既隐,各亲其亲;即王也。”宋儒程颐依据君子与小人组成比例之不同 ,把尧舜之世、三王之世、小康之世区分为大治、中治与小治,总而言之,则“皆属于治世 ,符合外王理想”。因为,依荀子的标准,“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参阅余 敦康《内圣外王的贯通》,第431页,学林出版社,1997年。今人亦有谓大同与小康相贯通 者,参阅“试论夏代社会结构的若干问题”,载《夏文化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96年。 可以说公共权力与人民大众的分离已经开始。如果用《淮南子•人间》“五帝贵 德,三王用义,五霸任力”来描述这一过程,则可以说直到周公之时,这种分离的程度并未 达到质变的临界点。“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 而尚齿”。(《礼记•祭义》)四代所贵虽异而尚齿则同,表明政治的变化维持在宗族血缘的 界限之内,都是以“亲亲”“尊尊”的原则为治。即使利益冲突发展到了“阶级斗争”的程 度,礼乐制度的公共性也并不因之瓦解,反而被强化,因为对抗是在族群间展开,这更需加 强内部凝聚力,而以血缘为基础和边界的礼乐制度正是一种以此为目的的“内部制度”。
    当时的“主要矛盾”是部族间对资源的争夺,而不是邦国内部因瓜 分剩余产品而起的“阶级对抗”。古希腊梭伦改革,废除债务 奴隶,就是为了保证本邦人(同一氏族者)无论其财富多寡都能成为统治集团之一分子,从而 确保以邦为单位的对于奴隶和异邦人的优势地位。因此,奴隶社会的古希腊,政治上却实行 民主制;中国“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与此相类。舜征有苗,“子孙为隶,不夷于民” ,这种战俘奴隶的存在(人殉疑多以此),不能为氏族内部权力的公共性提供反证。祭政合一 ,以宗庙、社稷为“国家机器”颇能说明当时权力系统的公共性质:“宗庙尚亲,朝廷尚尊 ;乡党尚齿,行事尚贤。”(《庄子•天道篇》)《诗经•大雅•绵》述古公父建设国都,只有“立社”“筑庙”诸事,所立之官也主要是主管建筑的“司空 ”和负责教化的“司徒”二职。《左传》成公十三年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与征 伐,均是宗族全体人员的“公共事务”。
    结构性变革从春秋末年开始。清沈尧曰:“诸侯世国,则有封建;大夫世家,则有宗法。” 被称为礼乐制度的宗法血缘组织系统是以当时主流社会群体的“内部” 基本利益相对一致为基础的。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该群体内外因利益关系的分化而瓦 解成为目标不同、实力各异的诸集团单位,“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刘向 《战国策书录》)不仅在权力层形成“政由宁氏,祭则寡人”的格局,国与国之间也开始“ 诸侯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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